普遍认为,这一制度取得了“意外的成功(surprising success)”。[12]从立法来看,TRI制度用意只在收集有害物质排放信息并向公众公开,并没有附加减排的要求,更没有不减排则予惩罚的配套措施。一开始,连美国环保署都认为它只是给已经困于文牍的企业带来了额外负担。[13]但是,从现实来看,它发挥了与减排规制相同的功能——确切地说,它收到了比强制减排命令加惩罚这一传统规制手段更为显著的成效。美国环保署的一项调查显示,执行TRI规定之年度报告的企业和机构中,有70%声称他们因为TRI的缘故强化了其减排工作。[14]据统计,该制度实施的头十年(1988年到1997年),列入TRI的化学物质排放量就削减了42.8%,[15]其中主要都是企业自发性减排的结果。而且,TRI实施后,许多大企业自发地为自己制订了雄心勃勃的减排计划并且严格落实,而其自定的减排目标通常比国家的强制性标准严格得多。[16]
美国环保署以及白宫很快意识到了TRI制度的成效并对之寄予厚望,不断扩大其适用范围。1993年,12856号总统令规定EPCRA也适用于联邦设施,即联邦设施也须按TRI制度履行年度报告义务。1994年环保署将286种化学物质追加到了TRI的目录中。1995年,12969号总统令规定,承担TRI的报告义务成为与联邦政府订立特定契约的前提条件。
TRI的成功在美国境外也引发了仿效。1996年,经济合作开发组织(OECD)在其成员国中间大力推广以美国TRI为原型的“环境污染物的排放移动登记(PRTR)”制度。2000年,欧盟决议建立污染排放登記系统(European Pollutant Emission Register, EPER),要求成员国每三年提交一次污染排放的报告,该报告由欧盟在欧洲污染物排放登记网上公开。2003年5月,欧洲36个国家共同签署了一项《污染物排放和转移登记制度议定书》,力求在国际社会建立起统一的PRTR制度。[17]
(二)TRI何以成功?
如前所述,信息问题在风险规制领域普遍存在,是风险规制过程中难以克服的大障碍。而TRI制度却“意外”地绕过了这障碍,达成了减少环境污染风险的规制效果,这中间究竟有何玄机?
相对于TRI制度在减少污染方面的显著成效以及实务界对它的高度评价,对TRI为何能取得如些成效的理论分析就相当滞后。[18]
实际上,初步的观察即可以发现,TRI在促成企业减少排放方面的成效与环境保护组织和媒体的作用是分不开的:最明显的是,环境保护团体和媒体不仅仅用抓典型的方式聚焦于那些最恶劣的污染者,制造出“环境保护的黑名单”,[19]企业由此有了较大压力去采取措施减少污染以避免被列入黑名单或争取从黑名单上消失。虽然不那么具有轰动效应,但影响更广泛的是,这些环境团体还分析、解释并宣传了TRI数据,使其能够为普通公众所理解。[20]而公众,除了对行为恶劣的污染者进行道德上的谴责,还可能采取更积极的“避害”行动,如作为居民限制污染企业进入特定地区,作为消费者抵制污染企业的产品等。——应该说,促使企业努力减少污染的压力最终来自市民社会。
正如一些研究者的深入分析所揭示的,TRI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它激发出了一种特别的信息发生机制,克服或者说消解了环境风险管制中“信息瓶颈”:[21]在传统的规制中,规制者努力搜罗风险信息,而被管制者作为对立面,努力掩盖风险信息——或者至少是被动地、不情愿地提供相关信息。而在TRI实践中,最了解相关风险信息的污染企业,作为被管制者,居然争先恐后地主动提供环境风险有关信息,大大减轻了政府收集规制所需信息的负担。
更进一步说,TRI中政府的做法,即将企业按标准化格式提供的信息集中在一起并公之于众,不仅仅将企业置于民众无所不在又持续不断的关注和监督之中,更重要的是,它也使企业能够实现自我监督(self-monitor)[22]:首先,TRI的信息使企业与自己的竞争对手的比较成为可能,受到鼓励的企业可以不断追踪竞争对手的最新改进,并据此给自己设定努力目标。第二,TRI的信息给那些希望在内部管理中提高要求的企业管理者提供了帮助,使他们能够对下属提出具体并且切合实际的要求、努力目标以及奖惩依据,并在年度报告中动态地追踪相关进展情况。通过这样的方式,减少环境污染这一原来“外来”的压力被内化到企业内部管理之中。正是这一“自我规制”的内在机制,与来自环保团体和其他公众的外部压力相互呼应,共同创造了TRI“出人意料的成功”。
就本文的关注而言,特别值得注意的是:TRI制度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在于上述过程并没有停留于纯粹的信息公开,而是具有了“信息交流”[23]的特性:正是通过环保团体和媒体的解释,TRI的公开信息比较准确地传递到了希望了解相关风险信息的主体那里;而同样重要的是,这些信息接受者对风险信息“反应”反过来又作为信息传递到企业那里,成为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的压力。(如下图所示)可以想象,这一“信息流”若是中途短路,TRI制度就不可能取得已有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