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概念总是对于现实的抽象,这就像是原则中的调整对象是对一般调整对象的提取共同要素一样,所以由概念构成的规则也是适用上面的结构的,只是原则是对规则的抽象,而规则是对现实的抽象。即:
概念、规则、原则可以说是法典的基本要素[8]。而三者又包含了抽象的要素,所以对上面的论述作一个总结,那就是:抽象是导致法典的方法。从罗马法开始,正如西塞罗所说,“所有的事物现在都已包罗在术语中”[9],正是术语使我们对于民法上的一切关系即调整对象完成了分类整合,从而使具有相同法律要素的调整对象对应相同的法律关系。同样的,法学的发展使建构型法学概念不断涌现,从而对法律关系也完成了整和[10],归纳出类似物权债权这样的概念。这种发展导致了我们现在的法典格局,即目前的普遍现象:一个调整对象往往导致多个法律关系,一个法律关系适用多个调整对象。而作为其实质的逻辑上的结构基础:一个法律关系包含多个法律关系,一个调整对象包含多个调整对象。调整对象和法律关系在逻辑上有严格意义上的对应关系。现在,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对法律关系和调整对象的抽象导致了法典的出现。这种抽象可能是立法者自觉地,也可能是立法者不自觉地,因为语言本身就包含着抽象的系统,立法者也可能只是仅仅关心上位概念的下位概念,而不是关心如何把下位概念抽象成上位概念,但是如今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一幅抽象的图画。
那么这种抽象化的方法是如何组织起民法典机构的呢?我们熟悉的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的体系》中认为,法律关系是重要的概念,是用以构建整个民法体系的基础概念。萨维尼认为可以将所有法律关系认可为三种:第一种是人自出生起就拥有的权利,他在生命期间不可剥夺,称“原权”,由“原权”引发出来的是思想的自由、人的不可侵犯性等。第二种和第三种为后天从他人处取得的权利,称“取得的权利”,形成“与自然的关系”和“与他人的关系”两种法律关系,就是我们今天说的物权与债权。但是人还要有自身的繁衍,这就构成了亲族法律关系[11]。我们可以看到上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构成了《德国民法典》除总则外的其余编,只是多了一个也可以说是物权债权亲属权结合的继承编。
再看一位学者的民法典构成观点:“在编的层次上,本草案采用的是法学阶梯体系,其设计反映了我对民法调整对象的理解,因为民法典的结构问题,实际上就是对民法调整对象的认识问题。”[12]“法学阶梯体系又称三编制体系,由人、物、讼三部分构成。西塞罗曾说‘因此,在市民法中,这也是目的:在市民的物和诉讼中,保留以法律和习俗为根据的平等趋势’有些现代学者认为,西塞罗在这一句中提出了市民、物和诉讼的范畴,他们可以构成三编制的基础。事实上,盖尤斯正是以这些理论成就为基础,完成了进一步的概括,最终把三编制确立下来,其《法学阶梯》把民法的材料整理成人法、物法和诉讼法。”[13] 在上面的论述中,市民的物的诉讼说的就是民法的调整对象,法学阶梯的结构就是以民法调整对象为线索组织起来的。上面的论述历史地证明了民法典的结构是由调整对象或法律关系决定的。这不是一个新鲜的结论,也可以说是上文进行的“民法典——法律规定——调整对象与法律关系”,“调整对象或法律关系——民法典”的逻辑论证的一个必然结论。我们还可以得知,调整对象或者法律关系组织民法典时都依照他们具有的某种内在的逻辑完备性。具有逻辑完备意义的抽象组织起了民法典,调整对象或者法律关系的逻辑决定了民法典的结构,但是又是什么决定了调整对象和法律关系的逻辑呢?想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先弄明白一个问题:调整对象和法律关系的逻辑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