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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结构模型新探

  
  构成要件由法律事实构成[5]。法律事实即是事实,是纳入法律视野的事实,就是法律的调整对象。

  
  我们现在建立一个普遍适用于所有民法典的模型:

  


  这两个模型向我们讲出了普遍的现象:一个调整对象往往导致多个法律关系,同样地一个法律关系适用于多个调整对象。比如:当事人一次买卖这一事实可能导致物权的法律关系,又导致债权的法律关系,甚至导致原则性的诚实信用原则下的缔约过失责任法律关系。后者如债的法律关系既适用于合同的场合又适用于侵权的场合。

  
  此外,还有两个普遍适用的模型:

  


  前者如物权关系包括了:所有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后者如债的发生原因包含了不当得利、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四种情况。

  
  上述四种模型构成了法典结构的基本结构单元,后两种模型可以说是抽象方法的体现。前两种模型可以说是后两种模型的变种:买卖这一调整对象在法律眼里是可以细分为物的转移与人的行为这两个调整对象从而适用于物权和债权的法律关系,所以存在一个调整对象的抽象模型使得调整对象与法律关系一一对应。债权的法律关系既适用于合同又适用于侵权行为是因为合同与侵权行为有一个共同的上位概念,这个上位的调整对象存在一个和债权法律关系对应的关系。在法典的世界,任何一个法律关系都会有现实的原因,所以调整对象和法律关系必然存在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最小单元意义上的对应——任何被纳入法典视野的有独立意义的调整对象都会和一项法律关系相对应。我们可以假设任何一个法律关系的概念都对应一个调整对象的概念,反之亦然,而不考虑在我们现实的语言世界中是否存在这样一个概念,如前面所说的能够涵盖合同和侵权行为的概念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但是在逻辑上它是可以存在的。我们现在可以发现前面所说的后两种模型是法典组织的根本工具,也就是抽象化的方法。

  
  我们换一个角度看抽象化的方法是如何在法典编纂中起作用的:萨维尼认为,根据常识就可以知道,法典对于每一个可能出现的案件都有预见实际上是不可能做到的,因为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案件的变化是无穷无尽的。但是萨维尼认为存在另一种意义上的完备性,“在我们的法的每一个部分之中,都存在一些要素,可以从中推论出其他部分。这些要素,可以称之为基本原则”。从这些基本原则中可以推论出各种具体的法律概念和其他的法律规则[6]。原则也具备规范结构,即调整对象和法律关系,只是它是极为抽象的概念,它对于调整对象和法律关系都只是给出极为模糊的范畴[7],它适用这样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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