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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结构模型新探

  
  这样来看,我们进行的调整对象与法律关系的区分都是在理想状态下进行的,即没有将语言问题考虑在内的。但是如果不作出这种区分,我们就没有办法准确地找到法典编纂的逻辑,因为我们已经确切地知道法典编纂的根据只可能是调整对象和法律关系。

  
  三、解开法律关系与调整对象联系之谜美国分析法学家霍菲尔德曾经将法律关系分解成四对相关的概念,它们是:权力——责任;权利——义务;自由——不自由;豁免——无权利[16]。可以说这四对概念穷尽了所有的法律关系的内容,我们现在来作一个大胆的假设:以这四对概念中具有权利意味的概念作为编名,再来两编分别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这样也可以得到一部以法律关系为线索的民法典。将这个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相比较将会发现:它必定是以法律关系为线索的编纂,这种编纂也不可能被解释为以调整对象为线索的编纂,没有人可以牵强附会地将世界解释为是由权利关系、权力关系、豁免关系、自由关系构成的,起码现在连专业人士也不会抱有这样的想法。它不像《德国民法典》那样既可以解释为以法律关系为线索的模式,同样也可以解释为以调整对象为线索的。这就说明了《德国民法典》对法律关系的划分和调整对象有某种对应性,不论是主动基于对调整对象的理解而对法律关系的划分,还是对主观法律关系的划分客观偶然和调整对象的划分产生了某种对应性,总之这种对应形式是存在的。

  
  “将一切包罗在术语中”[17] 是民法的一贯企图,无论是按照西塞罗对人、物、诉讼的理解,还是按照萨维尼的人和其原权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人为了繁衍而产生的关系[18],人们都认为这已包涵了世间的一切事情——在古代,市民法是法律的整体的意思,是与神法和国际法相对立的概念,换言之,市民法是世俗法和国内法的意思。

  
  也就是说,民法学家们向来有一种归纳世界的企图,这种企图导致了在法律关系的研究中也尽量使法律关系中的概念体系穷尽世间事务。这种企图始终使法律关系的研究受到调整对象的限制,而没有达到一种纯法学意义上的周延概念——就像霍菲尔德那样的分类。可以说萨维尼的分类是一种基于调整对象的对法律关系的分类,而霍菲尔德的分类则是一种法学意义上的分类,前者的分类基于调整对象的周延性,而后者的分类是基于法律关系的周延性,前者企图囊括现实,后者企图穷尽所有法律关系。如有学者对所有权权能理论的认识:例举权能的方法本质上是一种类型化的方法,但它不是逻辑理念的类型化,而是事实类型化,它通过事实形态来说明一种抽象概念在外延上的可能性,而不能穷尽一个抽象概念一切可能的外延[19]。类型化受到了事实,也就是调整对象的影响,而所谓类型化作为一种方法,即是抽象的方法,抽象的方法如前所述是法典化的根本方法,不光是所有权的权能是事实类型化的结果,整个法律关系的体系都是事实类型化的结果。而它导致的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的联系使得法律关系与调整对象的联系不仅仅是前述词语的意义上的相近,形式上的同源,更是一种整体意义上的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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