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我们可以对实证与规范研究作一个简单的比较(见表1)。
表1:实证行政法学与规范行政法学的一般性比较
比较项目 |
实证行政法学 |
规范行政法学 |
性质 |
是(事实判断) |
应当(价值判断) |
范畴 |
现实(如何存在) |
理想(如何改进) |
形式 |
描述、解释、预测 |
评价、建议、选择 |
任务 |
理解行政法 |
改进行政法 |
重点 |
|
提供价值学说和立法建议 |
命题 |
客观性、一致性、可检验性 |
主观性、一致性、多元性 |
前提 |
提出行为动机假设 |
接受一个或几个基本价值判断 |
分类 |
理论实证 经验实证 |
|
规则 |
1.满足行为动机一致性假设规则/经验实证的广泛性与代表性
2.逻辑上具有可检验性/真或伪、对或错 |
1.作出基本价值判断/价值命题协调一致
2.劝导性/好或坏,优或劣 |
现状 |
理论实证较少 |
研究较多 |
例子 |
解释滥设许可证制度的原因 |
对许可证制度的治理提出立法建议 |
[1]“行政法解释学”旨在为整个行政法现象提供逻辑分析和因果解释。它区别于注释法学,即狭义上的对行政法条文的逻辑分析和语义解释。这种解释以提出明确的理论假说为前提,建立解释模型,并将制度的设计者和执行者也置于解释的框架里进行分析。例如,对为什么加强某行业立法管制的解释。
[2]或者可理解为“行政法伦理学”,行政法学界尚未见用此称呼,但布坎南在宪法研究中已提出和阐述过“宪法伦理学”的名称及其内容,参见James M. Buchanan, The Economics and the Ethics of Constitutional Order, Ann Arbor: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1991.
[3]或者可称作“行政法制度学”,是指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改进行政法的制度安排,并分析这些制度得以执行的可能性。因此,主要是行政立法问题,但严格地说,它既是规范的,也是实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