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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行政法学与当代行政法学的基本难题

  
  综上,我们可以对实证与规范研究作一个简单的比较(见表1)。

  
  表1:实证行政法学与规范行政法学的一般性比较

  


  

  
  
  
  
  
  
  
  
  
  
  
  
  
  
  
  
  
  
  
  
  
  
  
  
  
  
  
  
  
  
  
  
  
  
  
  
  
  
  
  
  
  
  
  
  
  
  
  
  
  

  
比较项目

  
实证行政法学

  
规范行政法学

  
性质

  
是(事实判断)

  
应当(价值判断)

  
范畴

  
现实(如何存在)

  
理想(如何改进)

  
形式

  
描述、解释、预测

  
评价、建议、选择

  
任务

  
理解行政法

  
改进行政法

  
重点

  
建立行政法解释[1]>

  
提供价值学说和立法建议

  
命题

  
客观性、一致性、可检验性

  
主观性、一致性、多元性

  
前提

  
提出行为动机假设

  
接受一个或几个基本价值判断

  
分类

  
理论实证  经验实证

  
行政法伦理[2]行政法制度学[3]>

  
规则

  
1.满足行为动机一致性假设规则/经验实证的广泛性与代表性

  
2.逻辑上具有可检验性/真或伪、对或错

  
1.作出基本价值判断/价值命题协调一致

  
2.劝导性/好或坏,优或劣

  
现状

  
理论实证较少

  
研究较多

  
例子

  
解释滥设许可证制度的原因

  
对许可证制度的治理提出立法建议

  


  

  

  

  
[1]“行政法解释学”旨在为整个行政法现象提供逻辑分析和因果解释。它区别于注释法学,即狭义上的对行政法条文的逻辑分析和语义解释。这种解释以提出明确的理论假说为前提,建立解释模型,并将制度的设计者和执行者也置于解释的框架里进行分析。例如,对为什么加强某行业立法管制的解释。

  

  
[2]或者可理解为“行政法伦理学”,行政法学界尚未见用此称呼,但布坎南在宪法研究中已提出和阐述过“宪法伦理学”的名称及其内容,参见James M. Buchanan, The Economics and the Ethics of Constitutional Order, Ann Arbor: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1991.

  

  
[3]或者可称作“行政法制度学”,是指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改进行政法的制度安排,并分析这些制度得以执行的可能性。因此,主要是行政立法问题,但严格地说,它既是规范的,也是实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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