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内容上说,有些偏好是不可普遍化的,是特权式的、恶意的或残虐的。政治领导或公共决策不应该迎合和讨好民众的低级趣味。这些偏好不应该成为正当决策的基础。道德和政治应适度分开,但自由主义民主却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否认对偏好做道德评价的可能性和可取性。
(四)集体偏好的循环:无所不在的操纵
即使表见偏好和真实偏好一致,即使表见偏好无内外、强弱、善恶之别,简单加总和多数决仍被技术难题困扰,不能达成一致的、符合公共福祉的决策。若只就单维议题来决策,若只在两个选项间选择,简单加总和多数决固然能达成一致性决策。但若选项是三个以上,难题就出现了。上世纪中叶兴起的社会选择论,为此提供了经典解释。它核心的命题是阿罗普遍不可能性定理(Arrow’s general impossibility theorem)。该定理是孔多塞难题(Condorcet Paradox)的普遍化推广。孔多塞难题是说:假定三个人在三个方案间决策,结果可能是:甲:X>Y>Z;乙:Y>Z>X;丙:Z>X>Y。XYZ分别获两票(多数)的支持。依照多数决,群体的偏好顺序就是X>Y>Z>X。这就是循环多数的怪圈:简单加总和捉对多数决(pairwise majority voting)[43]不能达成一致的社会偏好顺序(公共决策)。左右着决策内容的,很可能是与决策正当性无关的因素,如投票的顺序。尽管可以采纳另一种更符合民主直觉(不只表明满意与否,还表明满意程度之强弱)的博达(Borda rule)规则,[44]上述难题依然无从摆脱。[45]
民主过程应符合若干自明的正当性前提。阿罗证明:在适当多元的自由社会中,在社会选择的情境下,符合这些前提(正当性)、能达成一致性(即符合逻辑的)社会偏好的简单加总和多数决机制是不存在的。社会选择情境是指选项≥3的情境。民主过程的自明的正当性前提分别是:[46]其一,条件U即完全性(Universal Domain)。在三个以上的选项中,逻辑上可能的一切偏好顺序,都得被认可;选项的设定不得预先剔除某些偏好顺序。其二,条件C即公民自主性(Citizens’sovereignty), 即社会偏好顺序不得是强加的。其三,条件P,即帕雷托最优性(Pareto optimality),即个体与社会的偏好顺序的正相关性。其四,条件I:即相对于无关方案的独立性(Independence of Irrelevant Alternatives),它旨在强调,对于相同的输入(个体就相同选项的相同的既定偏好状态),不同决策规则应提供相同的输出。其五,条件N:即非独裁性(Non-Dictorship)。上述五个条件是简单加总和多数决机制的正当性条件,阿罗证明:社会选择的一致性和正当性之间的矛盾,是不可化解的。在适当多元的自由社会中,任何社会选择,都不可能既在方法上是正当的,又在结果上是一致的。[47]
在社会选择情境下,社会偏好顺序很可能是循环的,确定的选择是不存在的。个体是理智的,但集体选择却很可能是反理智的。正当的社会选择,也即多数偏好,仅应依赖于偏好分布状况,而不应依赖加总偏好的权变性的程序操纵。若投票循环出现,不同的程序就可能产生不同的胜者,事实上确定的选择必定是受操纵的和专断的。个体的偏好表达因此也就可能是策略性的。这时,自由主义民主不仅可能导致多数独裁,还很可能导致(精心策划的)少数独裁。也就是说,阿罗定理表明,以既定偏好的简单加总和多数决为核心的民主过程永远都不能避免被操纵的命运。
在自由主义民主的经验中,人们并不普遍强烈地感受到阿罗难题,以至于Tullock说道:“阿罗提出的问题,在统计上并不经常发生。”[48] 就政治实践来说,不必为此过分烦恼。但这并不能表明,阿罗定理与现实是不一致的。它只能说明:人们曾经受惯了赤裸和野蛮的独裁,对吸收了民主要素的温柔独裁或对民主政治内部夹杂的独裁要素(或引入不相关议题——议题捆绑,违反条件I; 或限定选项范围——只允许同意或否决某既定选项,违反条件U; 或者是次优的低效选项胜出, 违反条件P;或者强势或弱势的主体通过繁简不一操纵行为,伤害公民自主性,实行独裁,违反条件C和N),[49]麻木不仁,感觉迟钝。[50] 投票循环的悖论以及由此导致的政治操纵在现实中绝非偶然,而是普遍存在。[51]通过对美国民主史的扎实研究,Riker证明:操纵(即用各种不民主的手段营造出可使自己获胜的环境)一直是有效的政治工具。[52]从实践上说,自由主义民主之天并不会因为阿罗难题而塌陷,但从理论来说,阿罗定理是灾难性的,它在逻辑上把自由主义民主扔进了专断的狗屁世界。[53]一些学者[54]更进一步证明:任何投票程序,要么是可操纵的,要么是独裁的。
阿罗定理对传统政治哲学产生了极大冲击。为克服阿罗难题,挽救自由主义民主,西方学者想了很多办法,主要是力求放松阿罗正当性条件。其中最著名者就是布莱克(D.Black)。他建议适当放松条件U,假定投票人的偏好序列是单峰的(Single Peaked),中庸投票者将是孔多塞胜者,其偏好将成为社会偏好。[55]所谓单峰偏好序列是指:投票人根据其他选项与其最偏好的选项的远近来正比例地给各选项排序。就条件U来说,阿罗难题之所以会出现,主要是因为双峰偏好序列的存在。在实践中,双峰偏好序列是很常见的,这尤其体现在流行的俗语中:“不鸣则已,一鸣惊人”,“要做就做最好”。布莱克的单峰偏好论和中庸投票者定理(the median voter theorem)对条件U的放松(若不是通过理智的交往,就只能是专断的),是不正当的,至少它不曾提出把双峰序列转化成单峰序列的正当途径。事实上,在自由主义民主的体系内,阿罗定理经受住了一切技术上的批评和修正,其基本命题从未受到决定性挑战。
五 深层预设之不适当与极权主义
(一)与人权、法治和集体认同的抵牾
民主、人权和法治相依相成,是现代政治的三大支柱,任何一方的缺席都可能使政治沦为恶政。负责任的政治哲学,应尽力谋求三者的统一。结果主义倾向表明,自由主义民主论很难为民主提供牢固的证成。(尽管民主不是单纯的游戏,结果也是极重要的,但是,把民主的正当性完全奠基于“结果的好坏”,无疑将导致民主基础的脆弱性,牢固的民主论应努力谋求“结果好”和“本身好”之间的平衡。)
前两节的分析表明,自由主义民主很难充分落实“利益同一化指令原则”,很难兑现公共福祉最大化的承诺(它不能规范大量政府行为,不能正当地达成一致性的集体选择),很难保障基本人权(既定偏好的简单加总和多数决会踢开任何障碍)。洛克把基本人权(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奠基于抽象的理智或自然法的努力,也同等地脆弱,一方面,如阿伦特(Arendt)所说,对无国者和被殖民者,它根本不能提供丝毫保障;另一方面,它在原则上(也一定程度地在实践中)把人民主权(及民主)和人权置于互争高低的永恒冲突之中,把政治抉择置于“不是民主压倒人权,就是人权压倒民主”的二难困境之中。为缓解这种冲突,不少学者主张宪法司法化。但宪法司法化其实是很偶然、很特殊的制度,它之所以在美国逐步被牢固地确立,成为不会带来毁灭性灾难、时而还做点好事的制度,这更多是基于美国司法传统的特殊性。作为普遍性的政法原则,从来都不曾有人提出坚强的理论根据和有说服力的论证。它不仅不能正当地保障人权,还激化了与民主的矛盾。[56]
自由主义民主也很难坚定地捍卫法治。在功效主义的理念下,关于民主和法治的关系,唯独接受规则或制度功效主义,法治似乎才是可能的。但法治从来都植根于特定的地方传统,由过往的习俗、惯例和制定法等规则构成,这些规则可能不是符合功效主义的最佳规则,是应予改革和抛弃的,法治于是就被削弱和破坏。边沁成为对普通法的激进的民主化革命者,该事实充分说明了自由主义民主与法治的张力。
与上述缺陷紧密相关,以简单多数决定胜负,也降低了立法和决策的可认同性:服从义务若只是简单地以人头为基础[多者(在阿罗难题中,甚至是精心策划的少数)为王,少者为寇],少数必定口服而心不服,社会和族群的对抗和分裂便由此而生,南斯拉夫、伊拉克、拉美、台湾的民主困境就是明证。当今中国反民主论调的主要理由之一,就是民主化会导致国族分裂——其实,这并不能构成反对民主的理由,最多只是反对“以既定偏好的简单加总和多数决为基础”的自由主义民主的理由。
自由主义民主的一系列困境,实际上植根于它的人性观、社会观和政治观的深层预设。它的自然衍生形态即精英-多元-均衡的民主模式,最极端地把这些预设凸现了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