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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民主之反思

  

  面对私人对公权力的分享,面对政府和私人的协商性方案,代表机关既无力也无奈。它并不参与政府与私人的协商。若立法议案由政府与私人协商而生,且该议案得经国会通过才能获得效力,国会就会发现,面对该议案,正如面对国际条约,自己要么完全接受,要么完全拒绝,而根本不能改变,因为这是政府和私人已协商好的,任何修正都可能置政府于违约、失信的境地。选举的价值也因此被贬低,因为私人还可以通过与政府协商来分配政权。


  

  再者,如前文所说,现代社会正从“单一的压制型的国法”管制时代,进入了功能分化的公共治理时代。(跨国的和内国的)社会子系统分担大量的公共治理任务,对诸多分散的、自创生的子系统(autopoietic systems),政治主权已丧失其支配地位,代表机关的立法不能也不应具体干预子系统的内部治理(它最多是为系统运行提供保障性框架) {这包括,特定公务的跨国化,使行政对跨国事务的决策及跨国子系统的公共治理,完全不受以国界为基础的民主正当性的控制,代表机关的行动领域退化为阴影下的剧场(théatre d’ombre)},[32]如此一来,自创生的子系统的公共治理的正当性,又该如何保障呢?


  

  面对协商行政和社会子系统的公共治理,公务之提供,似乎又回到分散的统治单元构成的古老秩序中;若不寻求新的民主正当性模式,就不能走出这种“新封建主义”。


  

  (四)官僚系统之异化与行政反制


  

  最后,附带说两点。其一,自由主义民主不能救治当代行政官僚制的正当性赤字。与行政范式的转型相伴而生的,是行政官僚系统的膨胀。今天,可以说,潜藏在以人民名义运行的自由主义民主背后的,是官僚统治的现实。如卢梭所说,为使政府成员能协同行动,致力于实现其被创建的目的,它就应拥有“个别的我”。[33]但问题是,在自由主义民主之下,官僚系统已日益缺乏责任心、主动性和回应性,日渐堕落成保守、贪婪、懒惰、浪费和脱离公众的新阶级,[34]成为现存经济和社会精英的盟友,“拥有了比主权者的意志更加活跃的个别意志,甚至使自己手中的公共力量服从于该个别意志。”[35]部长责任制对官僚系统的正当性的保障,实在太微弱。总统对官僚系统的政治控制也只是九牛一毛。[36] 为救治该困境,学者提出以企业精神重塑政府。这是极危险的,本质上是错误的,尤其是对陷于腐败而不能自拔的民族来说,它最多只能在极狭隘的细节上适用,因为官僚系统的责任心和主动性的缺乏,正是为确保政府之公共性、防止其私人化的制度导致的:官僚系统应以公共资源服务于公共目的,行动的责任是由“公共”来承担的,所以,它就一定要通过正规的法定程式,节制私益的冲动,这同时就导致了官僚系统的主动性和责任心之缺乏。[37] 对官僚弊病的解救之道,不应是以私人精神改造政府,而应是释放和疏导“公共”的力量和正当性资源。其二,二战之后,竞争性政党制导致政府对代表机关的反制和支配,对此,学界论述已多,不再赘言。


  

  (五)被架空的代表机关:对民主新模式的要求


  

  不要被代表机关繁忙的立法迷惑,不要以为它表明自由主义民主的依法行政依旧强大茁壮:大部分法案来自行政部门;已通过的法案对行政的调控力也极其微弱;行政部门难以数计的法规和规章(还包括普遍性公共决策),更是架空了代表机关。鉴于此,施密特发出激愤之词:国会运作徒具形式,重大政经决定,与公众命运相关者,并不取决于国会审议,真正的决定性过程皆存于秘密委员会或行政部门之内,或由党魁与利益团体代表私自解决,[38]国会成了清谈馆(bêtise parlementaire)。依法行政原则应继续坚持,但只靠依法行政,并不能避免行政的普遍性压迫,因为大部分行政都处于代表机关的立法之外。正当程序和合理性的概念,固然可以弥补代表机关立法在调整范围和拘束力方面的不足,但相对于行政对代表机关立法和控制的大规模逃脱,该弥补只是杯水车薪;期待它来解决当代行政的正当性难题,只是隔靴搔痒。代表机关的立法在何限度内丧失了对行政的调控力,依法行政原则就在同等限度内失效,法院就在同等限度内被剥夺了司法审查权。为谋求自己的正当性,谋求公民的信任与合作,行政就不得不在同等限度内“自我正当化”。这实质上提出了对民主新模式的要求。


  

  四 既定偏好加总逻辑之病理


  

  上节从社会和公权力的结构性变迁的角度,概述了自由主义民主在当代遭遇的挑战,也表明了它本身不足以成功回应这些挑战,后者对民主模式的重构提出了实质性要求,也暗示了重构的方向。变迁的社会因素对自由主义民主的伤害,其实远不止此;对其他伤害,鉴于学界论述已多,本文就不再详述,只在适当且必要的场合,简单提及(见后文)。在本节中,笔者要检讨自由主义民主内在逻辑结构本身——通过既定偏好的简单加总,以实现私益与公共福祉的同一化、排除邪恶利益——的病理。即使社会仍符合自由主义民主预设的社会秩序观,但因为这些内在逻辑结构的病理,自由主义民主也依然不能兑现其承诺,甚至在实践中弊病丛生。


  

  (一)“偏好既定”不合实际


  

  自由主义民主的偏好观是:“人的偏好是既定的(先于政治过程的),不可改变,也不应改变。”这不符合人的实际。人并不是作为“吾意已决者”进入政治过程的。人是可变的。偏好取决于人的经历、法和社会规则、信息和压力等因素共同构成的环境或禀赋。脱离环境的偏好是不存在的,环境的改变很可能导致偏好的改变。个人在进入政治过程时,通常只有部分的信息、不确定的意志和可变的偏好。个人经常在与他人的交往中丰富既有信息、反思和转化既定的意志和偏好。好的政治,应通过交往模式的规范性建构,促使偏好自由(而非强制)地朝更正当(如更真实、更自主,更无私、更富主体间性,更富反思性等)的方向转化。


  

  (二)表见偏好不等于真实偏好


  

  自由主义民主可加总的,只是公民表达出来的偏好(下称表见偏好),但表见偏好可能不是真实偏好,以表见偏好之加总为基础的社会偏好也就可能无从实现公共福祉最大化。这是因为,自由主义民主缺乏或者不曾专门关注“促进反思和共感”的交往机制,孤立独往的公民可能不知道自己要什么,其偏好表达可能是盲目的,随波逐流的(不自主);可能是出于幻想或信仰或恐惧,而不是经过理智思考而获得的清醒的最终的认识。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但这最佳判断不可能是在孤立独往的境况下作出的,而只能是在交往、反思、慎议的境况下作出的。另外,真实偏好可能不在掌权者确定的选项范围之内,这时的表见偏好就很可能只是不得已的凑合性偏好。公民还可能采取策略性立场:其一,某些偏好是大家都秉持的,但若由自己来表达,自己很可能受伤害,这时,公民就不会表达真实偏好,如宁愿消极不作为,牺牲两人(表见偏好),也不愿主动作为,“牺牲一人、救活另一人”(真实偏好);其二,依照某些加总方法,表达虚假偏好会产生更大收益(详见下文),他还可能基于成本效益考量而根本不去投票。


  

  (三)无视偏好的内外、强弱、善恶之别


  

  即使表见偏好和真实偏好是一致的,简单加总表见偏好并依多数来决策,可能侵犯人要求平等尊重的法权,侵犯少数的自由,仍不一定导致公共福祉最大化。作为特定立法或决策之基础的偏好,有内外和强弱之别。内在偏好(personal preference)是对自己享用物品或机会之方案的偏好,外在偏好(external preference)是对向他人分配物品或机会之方案的偏好,它可能体现为歧视性或偏见性政治意识形态、泛道德论或利他主义。自由主义民主对内外偏好不加区别的简单加总,违反平等原则,“因为一些人的偏好胜出的机会,将不仅取决于他人的内在偏好对稀缺资源的要求,还取决于他人对我和我的生活方式的态度。”[39]不曾区别内在偏好和外在偏好,这使自由主义民主在平等原则上自相矛盾;对泛道德论和利他主义的外在偏好的加总,更是导致了双重计票。[40]


  

  偏好还有强弱之别:在简单加总和多数决过程中,某行为给予多数的幸福感可能比相反行为给予少数的幸福感微弱很多,甚至使少数极痛苦。在这种情况下,简单加总和多数决甚至违背常人决策的基本习惯。这并不是说功效主义道德学不关心偏好强度,它是很关心的,但简单加总模式(每个人只能算是一,无人可算是多于一[41])却无从在实践中兑现它对偏好强度的道德关怀,从而把公共选择完全奠基于序数效用(Ordinal Utility)之上,无视基数效用(Cardinal Utility)对偏好的决定性作用。[42]这可能导致换票(logrolling):换票可能促进公共福祉,更可能减损公共福祉,它是不诚实的权术,很可能导致多数联合欺压少数或少数联合欺压多数,把政治变成无原则的妥协和交易。以上是从偏好的形式来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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