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与戏谑行为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下面着重从意思表示构成方面进行探讨:
(一) 目的意思的区别
动机作为目的意思的基础,悬赏广告与戏谑行为是不同的:悬赏广告人的动机是满足广告人某种需求,并且此种需求一般具有一定急迫性,对此类需求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但须是合法行为,违反法律和公共秩序以及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不得作为悬赏行为。[28]戏谑行为的动机很简单,追求的并不是急迫的利益,而是某种心理满足的需求,比如“大言”以满足虚荣心,“戏言”以达到某种语言表达效果等。对于戏谑行为内容的合法性问题,法律一般不予干预,因为既然并非出自本意,也没有人会信其为真,民法就没有介入的必要。悬赏广告之目的意思来源于广告人的动机,不同动机产生具体的目的意思; 而戏谑行为之目的意思围绕着戏谑的不严肃性,并且预期受领人会随时识破其表达,因此戏谑行为的目的意思仅仅是这种“随时被识破性”。这就使戏谑行为与悬赏广告在成立基础上产生了质的区别。
(二) 效果意思的区别
悬赏广告的效果意思极其明显,就是广告人欲以法律来约束自己来换取悬赏行为的实现,从而满足自己需求的行为。因为悬赏行为有急迫性和稀缺性,广告人需借助法律公信力来吸引受领人完成行为;同时广告人希望悬赏行为产生法律后果,在悬赏行为完成后,行为人需将这一行为成果交付给悬赏广告人以满足其需求,所以悬赏行为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完全符合广告人的期望。
戏谑行为是没有效果意思的,因为行为人追求后果并不是法律上而是心理上的。戏谑行为产生法律后果之无效是符合行为人期望的,这也是由于戏谑行为目的意思的不严肃性所决定的。因此效果意思的有无决定了悬赏广告与戏谑行为的本质差别,这种差别将会大大体现到二者表示行为的异同。
(三) 表示行为的区别
以上是从法律行为的主观要素进行分析,虽然私法所追求的本质就是“真实意思之实在”,但是民法对法律行为外观的评价却日益提升,越来越多地考虑到意思受领人对表意人行为的信赖,连德国这样向来是以萨维尼为代表的意思主义民法,也在很大程度上“至少是受到限制的意思说”。[29]因此,我们在讨论法律行为时对于表示行为要格外注意。
正是因为戏谑行为与悬赏广告内在意思的本质差别,决定了其外在表示行为具有很强的差别性。具体说来:第一,严肃性的差别。悬赏广告人对于悬赏行为结果的渴望决定其对严肃性追求;而戏谑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意思决定了其对行为严肃性的排斥,这是二者在表示行为上最为本质的差别。第二,行为方式的差别。悬赏广告人以严肃性为态度基础,渴望追求悬赏结果发生,因而在行为方式上会以正式、要式方式做出,比如在正规报纸上的广告、新闻类节目的播放、权威部门的宣誓等。戏谑行为人以不严肃为态度基础,在行为方式上多以非正规方式做出,比如在娱乐节目中、酒后或者谈笑间等。第三,“赏”的对价的差别。不可否认对于某些悬赏人的急切渴望,悬赏广告的“赏”会畸重,比如对于寻找亲人之悬赏等,虽然不可用民法显失公平原则来衡量,但是这种畸重的“赏”是建立在悬赏广告人对悬赏行为异常渴望的基础上的。而戏谑行为中存在的“赏”很可能是违背常理的,是没有戏谑行为人“异常”渴望作为基础的。所以这也是被民法所排斥的。第四,语境、场合的差别。悬赏广告的发布为要式行为,因为撤销的法定形式,必然要求广告人的谨慎注意。而戏谑行为谨慎注意就是避免受领人信以为真,所以戏谑行为发生场合必然为非正式性的。理解这种非正式性,不可以一概而论,首先必须结合其语境来考虑,其次要结合实际场景。比如在脱口秀节目中,就很难让受领人信以为真,但是在新闻播报节目中就会使相对人产生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