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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戏谑行为及其民事法律后果(下)

  

  戏谑行为中有两种信赖关系:第一种是戏谑行为人对受领人的信赖,即行为人在做出戏言的同时,相信受领人不会将其当真; 第二种是受领人对戏谑行为人的信赖,即误认为戏谑行为人所做出的戏谑行为是有效的法律行为。这两种信赖其实是对立统一的。对立统一在戏谑行为人做出的表示行为上,法律为了平衡戏谑行为人和受领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对戏谑行为人的表示行为要求更加谨慎化。在戏谑行为中,表意人在缺乏表示意识的情形下做出表示行为,所期待的是相对人会意识到本人表示的不严肃性。所以说大部分情况下表义人都会以夸大或调侃的表达方式表示出来。这种表意内容和表达方式的戏谑性是很难使一个“理性人”以正常逻辑去相信。问题就是法律对此进行评价,重点是要分清各自信赖程度的大小。所谓“理性人”,他通常被说成是一个普通的、小心的、谨慎的人,是普通市民的标准,[19]而并非意味着完美的人。[20]所以“理性之人”标准展现在常人基础之上,就个案进行适当调整。[21]基于前面已经分析过的戏谑行为之构成要素来看,一个“理性人”对于相信戏谑行为是非诚意的信赖要远远大于对于其他信赖。我们不难得出结论,戏谑行为人对受领人信赖度要高,从这个方面来说,轻信戏言是不产生信赖利益的。但是,如果戏谑行为人违反了谨慎义务,使一个理性的受领人都信以为真,建立了信赖关系,按照戏言的要求实施行为,结果行为人的行为是戏谑行为而无效,那么,因此而造成受领人信赖利益的损害,行为人尽管不必按照其戏言中“许诺”的结果而必须履行,但必须承担信赖利益的赔偿责任。


  

  信赖原理对信赖的保护,是以责任者的不利益为代价的。[22]这种对信赖赔偿应有两个限度:第一,只对善意受领人赔偿,即对明知或应知此行为是戏谑行为的受领人不予赔偿。换言之,对于“轻信”不予赔偿。第二,赔偿的额度应以不超过该意思表示有效时所具有利益的数额。但这只是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而在实践中,须以实际的信赖利益损失为标准。信赖利益损失的界定标准应当是,法律行为未成立、无效或者可撤销,相对人信赖其为成立或有效,却因为未成立或者无效、被撤销的结果所蒙受的利益损失。信赖利益赔偿的标准,是如同法律行为未曾发生一样,但是其最高赔偿额不得超过预期利益。


  

  五、戏谑行为与悬赏广告的区别


  

  在本案中,法院把被告的行为认定为悬赏广告,而认定悬赏广告的性质是合同。我们认为,悬赏广告的性质认定,仍应以单方法律行为为宜。[23]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只需一项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法律行为,[24]也就是说由一个人即可单独有效的从事完成之行为。[25]悬赏广告作为单方法律行为的一种,[26]指广告人以公开广告的形式允诺对完成指定行为给予一定报酬,行为人完成该行为后,有权获得该报酬的单方法律行为。[27]表面上看,悬赏广告与戏谑行为多有相似之处:第一,都属于广义单方行为的范畴。戏谑行为是单方面的表意行为,否则,双方之合意行为将会导致性质的变化,会转化成合同或者其他法律行为。悬赏广告是针对不特定人做出的,虽说相对人在做出悬赏行为之前是不能被确认的,但是法律承认悬赏广告之约束力是在广告人做出悬赏广告行为之时,因此悬赏广告和戏谑行为都属于一种广义单方行为。第二,某些戏谑行为的表示行为和悬赏广告非常类似。从外观上看,如果按照“表示说”,不去追求真意的话,很难区分二者的对外表达。第三,悬赏广告和戏谑行为之间很可能发生转化。超出实际可能的悬赏广告其实就是戏谑行为,比如悬赏能登上太阳之人等;而变质的戏谑行为很可能转化成悬赏广告,前文中所提到表达过程中“度”的影响,就是发生转化的关键性因素。比如反反复复对同一受领人进行戏谑行为,或者在受领人信以为真时戏谑行为人没有及时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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