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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与实质的关系:刑法学的反思性检讨

  

  我们认为,认定毁坏财物的行为,不应将眼光局限于行为手段是否具有物理性质,而应着眼于毁坏行为的本质特征,即该行为是否使刑法所保护的公私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得以降低或者丧失,只要能使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得以降低或丧失,都可以视为毁坏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朱某利用高进低出买卖股票的方法使被害人的股票市值降低,实际上使作为财产性利益代表的股票丧失部分价值,这就是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63]


  

  这一论证明显地采用了实质解释论的方法,对此并无异议。关键问题在于:这一解释结论是否超出了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刑法解释所应有的限度?如果本案高进低出买卖股票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的行为可以解释为毁坏,那么,刑法规定的毁坏一词就丧失了界限功能,故意毁坏财物罪就演变成故意使他人财物遭受损失的犯罪。无论对毁坏一词作何种宽泛的解释,高进低出买卖股票的行为都难以为毁坏一词所涵摄。在此,存在一个符合普通公众语言习惯,因此具有法的可预期性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还有类似的案例。例如将装在袋中、摆在庭院周围大量不同型号的钮扣倒在地上,掺杂在一起。这些钮扣有成品,也有半成品;有合格品,也有不合格品。经有关鉴定机构的鉴定,损失为12万元。对于本案,控方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起诉。[64]在此,又提出了将各种纽扣“掺杂在一起”的行为是否属于毁坏财物的问题。如果将毁坏理解为使他人财物造成损失,则该行为也属于毁坏。但如此理解毁坏,确实在很大程度上超出了公众的认知能力。


  

  结 语


  

  形式与实质的关系,是我国刑法学中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以往我们习惯于重视实质轻视形式,或者以形式与实质相统一这类模棱两可的话语界定刑法学中形式与实质的关系。笔者认为,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应当倡导形式理性。因此,犯罪的形式概念具有合理性,犯罪构成的形式判断应当先于实质判断,对于刑法的实质解释不能逾越罪刑法定原则的藩篱,这就是本文的结论。


【作者简介】
陈兴良,男,汉族,1957年3月21日生,浙江义乌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干事、中国比较法学研究会干事,1998年入选国家教委首批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并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注释】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6l页。
参见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陈忠林译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8页。
参见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4页以下。
参见大塜仁:《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1页。
参见前引,帕多瓦尼书,第73页。
参见(苏)孟沙金主编:《苏联刑法总论》(下册),彭仲文译,上海大东书局1950年印行,第307页。
参见(苏)B.M·契柯瓦则:《与制定苏联刑法典草案有关的苏维埃刑法上的几个问题》,载《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译》(第1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7页。
参见(苏)A·A·皮昂特科夫斯基等:《苏联刑法科学史》,曹子丹等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17页。
同上书,第21页。
参见前引(8),皮昂特科夫斯基书,第22页。
参见(苏)H.A·别利亚耶夫、M·H·科瓦廖夫主编:《苏维埃刑法总论》,马改秀、张广贤译,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65页。
参见薛瑞麟:《俄罗斯刑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4页。
参见(俄)斯库拉托夫、列别捷夫主编:《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上册),黄道秀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页。
参见高铭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36页。
参见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7页。
关于为犯罪的混合概念的合理性辩护的观点,参见刘艳红:《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辩证》,《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
参见陈兴良、刘树德:《犯罪概念的形式化与实质化辩正》,《法律科学》1999年第6期。
参见(苏)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王作富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13、14页。
参见曾宪信等:《犯罪构成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页。
参见马克斯·韦伯:《韦伯作品集IX法律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0页以下。
参见吉米·边沁:《立法理论》,李贵方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6页以下。
参见前引,别利亚耶夫等主编书,第1页。
同上书;第60页。
关于实质的犯罪论,在我国是张明楷教授首倡的,张明楷教授在构成要件论意义上的实质解释论指的就是实质的犯罪论,不同于法律解释意义上的实质解释论。参见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95页以下;另参见刘艳红:《走向实质解释的刑法学——刑法方法论的发端、发展与发达》,《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参见大谷实:《刑法总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3页。
参见西原春夫:《犯罪实行行为论》,戴波、江溯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6页。
参见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页。
参见贝林:《构成要件理论》,王安异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页以下。
同上书,第31页以下。
参见前引,耶赛克等书,第310页以下。
参见黄丁全:《社会相当性理论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5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4页。
参见前引,大塚仁书,第314页。
参见刘为波:《可罚的违法性理论》,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0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0页。
参见前引,大谷实书,第184页。
参见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页。
参见王扬、丁芝华:《客观归责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9页。
参见前引,大塚仁书,第164页。
参见周光权:《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7页。
参见前引,西原春夫书,第47页。
参见李海东主编:《日本刑事法学者》(下),法律出版社、成文堂联合出版1999年版,第348页。
同上书,第329页。
参见前引,大谷实书,第74页。
参见前引,契柯瓦则文。
参见前引,特拉伊宁书,第79页。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8页。
参见前引,孟沙金主编书,第326页。
参见前引,周光权书,第93页。
参见齐文远、苏彩霞:《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的价值属性辩正》,《法律科学》2008年第1期。
参见梁根林:《罪刑法定视域中的刑法适用解释》,《中国法学》2004年第3期。
参见前引,刘艳红文。
参见苏彩霞:《实质的刑法解释论之确立与展开》,《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
参见前引,刘艳红文。
参见前引,大谷实书,第73页。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研究中的十大关系论》,《政法论坛》2006年第2期。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4年第3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
参见前引,苏彩霞文。
参见陈忠林:《意大利刑法纲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页。
参见胡康生、郎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25页。
参见西田典之:《日本刑法名论》,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3页。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50页。
参见周光权:《刑法各论讲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8页。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03页。
参见卢方主编:《经济.财产犯罪案例精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16页以下。
参见邓子滨:《就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向虚拟陪审团所作的辩护》,载陈泽宪主编;《刑事法前沿》(第4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7页以下。本文虽是向“虚拟”陪审团所作的辩护,但据笔者所知,这是作者为一起真实案件所作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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