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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陆公立大学自治权的内在结构——结合北京大学的历史变迁分析

  

  六、结语 


  

  美国教育学家赫钦斯指出,失去自治,高等教育就失去了精华。也就是说,大学内在的学术性必然要求大学自治。所以,“确保大学的学术性犹如确保生物有机体的蛋白质一样,是大学发展延展的核心。”[64]但在法治社会中,司法审查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领域的适用同样具有了一种正当性,公立大学的管理也不例外。问题的难点在于“虽然法律保护平等、教育与学术自由的权利是教育领域中用法律方式解决问题的普遍标准,……但国与国之间对教育管理是完全不同的,似乎没有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规范,能够照亮传统的教育行政的密林。”[65]有鉴于此,我们必须深入“密林”之中,划清司法干预的“边界”,也圈定教育法制的“疆域”。可以说,这次“密林”中的艰难跋涉,是实现大学治理法治化的必然要求,是清除法治“盲区”、全面贯彻法治理念的时代呼唤。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湛中乐,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春晖,系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1996年1月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包括刘燕文在内的29名博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等进行全面审核。对刘燕文博士学位论文的审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以无记名方式投票,由于6票赞成,7票反对,3票弃权,赞成票未过全体成员半数,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据此作出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北京大学也就据此不予颁发刘燕文博士生毕业证书,而只发给博士结业证书。1999年9月,刘燕文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北京大学及其学位评定委员会,要求北京大学为其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要求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合理的时间内对其申请重新评议并作出决定。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北京大学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向刘燕文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责令被告北京大学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是否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议审查后重新作出决定。此案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法院以原审法院未能查清诉讼时效问题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海淀区法院在重审中以原告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再次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维持原裁定。详情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海行初字第103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0)一中行终字第43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0)海行初字第157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1)一中行终字第50号。
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海行初字第103号。
如1999年12月21日北京大学法学院的一次学术沙龙中,贺卫方教授明确指出:“对于这起诉讼,我曾经有一点顾忌,那就是,担心外部权力借此机会,以司法的名义干涉大学的独立,对学术自由与独立是否会产生某种不良的影响。”(参见湛中乐主编:《高等教育与行政诉讼》,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61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认为,在刘燕文诉北大一案中,“法院在做它力所不能及的事情。通过司法救济来维护公民的权利是很重要的,但对学术论断,司法最好不要介入。学术评价应该是高校自主决定的。法院判决要更改学术委员会得出的学术判断,不仅妨碍了高校自主权,也是对学术自由的不尊重。”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胡锦光教授和北京师范大学的劳凯声教授则持相反的观点,他们认为“这次司法介入是有限的”,“只是对授予学位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了判断,并未对学术水平进行判断,应该说没有侵犯到学术自由。”参见郑琳:“刘燕文诉北大一案判决,引起专家学者展开激烈探讨”,载于《中国青年报》2000年1月9日;徐建波、胡世涛:“学位之争能够启动司法程序”,载于《检察日报》2000年1月10日。
秦惠民:“高校管理法治化趋向中的观念碰撞和权利冲突”,载于《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1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4页。
《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1317页。
《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1317页。
唐玉光、薛天祥:“大学自治与高校办学自主权”,载于《上海高教研究》1994年第4期。
贺德芬:“学术自由与学术伦理间的疏离和依附”,载于《大学法研讨会论文集》,东吴大学法学院1998年4月版,第91页。
林世宗:“落实宪法保障大学学术自由与自治权”,载于《大学法研讨会论文集》,东吴大学法学院1998年4月版,第17页。
程雁雷:“论司法审查对大学自治的有限介入”,载于《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
王德耀、薛天祥:“略论大学自治”,载于《上海高教研究》1994年第2期。
关于“大学自主权”的定义,学术界至今还没有明确统一的界定,但对其内涵的认识基本趋同。大学自主权主要是指管理上的自主。即,自主地处理学校内部事务,最小限度地接受来自外部的干预和支配。主要体现在:人事推荐及任免权、大学课程编制权、学位资格审查、认可及授予权、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大学财政的支配权、大学设施的管理权等。参见唐玉光、薛天祥:“大学自治与高校办学自主权”,载于《上海高教研究》1994年第4期。
黄厚明:“大学自主权的历史、文化视角”,载于《理工高教研究》2002年第6期。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3—38条,第41条、第42条
关于大学办学自主权主体的表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大学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条文中是“高等学校”和“学校校长”。可见,这些自主权并没有赋予给教授和学生。
“世界上各一流大学无不有极为宏伟之建筑耸立校园中,及充裕之财力资源及师资学生。然而,更重要的是,这些大学内涵中,均存在着充分之学术自由与自治权风气。……世界上一流大学内无不迷漫着‘学术自由’之气息,足见学术自由对大学发展之重要性”。参见林世宗:“落实宪法保障大学学术自由与自治权”,载于《大学法研讨会论文集》,东吴大学法学院中华民国87年4月版,第16-17页。
德国学者一般赞同第一种观点,而且也得到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支持;美国学者一般赞同第二种观点,他们把大学自治看成团体性权利的学术自由;日本学者中支持两种观点的都有,但赞同第一种的更多。详细论述参见马凤歧:“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载于《高教探索》2004年第4期;李仁淼:“大学自治与退学处分——评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四六七号判决”,载于《月旦法学杂志》2003年第3期。
参见胡建华:“两种大学自治模式的若干比较”,载于《全球教育展望》2002年12期。
The four essential freedom of a university to determine for itself on academic grounds who may teach, what may be taught, how it shall be taught, and who may be admitted to study. See Sweezy v. New Hamshire.
英国、法国、德国、美国和日本大的学自治权都包括了学术、行政和财政方面的内容。详细论述参见彭虹斌:“西方五国大学自治的演变及特征”,载于《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科版》2002年第4期。
马凤歧:“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载于《高教探索》2004年第4期。
第二种观点基本上已是海峡两岸的共识。如大陆有的学者认为,“大学不过是学术自由内在要求的组织化形态,大学自治则是学术自由的制度化保障”。有的台湾学者认为,从事“大学自治既系源自学术自由之本质,……大学自治可谓系对学术自由之制度性保障。”还有的台湾学者认为,台湾司法院大法官释字380号解释明示:“宪法11条讲学自由之规定,系对学术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参见严海良:“学术自由、大学自治与宪政”,载于《学术论坛》2005年第2期;参见葛克昌:“自治与国家监督”,载于《挑战与创新:变革世界中的高等教育——海峡两岸高等教育研究学术研讨会(2005.4.4-2005.4.5)》,第153页;参见蔡茂寅:“学术自由之保障与教育行政监督权之界限——评大法官会议释字第380号解释”,载于《月旦法学》1995年第2期,第55页以下。
在教育学界,有的学者将大学内部的权力关系区分为“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两大类。笔者认为,这一分类注意到了其调整事项的特征差异,但没有认识到在学校内部关系中学术自由更多的是“权利”,行政权力更多地体现为“权力”,两者有根本的不同。如果学术自由是一种“权力”,就意味着另一方有服从义务,从而出现压制学术自由的“学霸”,这实际上是学术自由权利的“异化”。因此,对这一研究成果进行了反思性的借鉴,进而提出“学术自由权(利)”和“行政管理权(力)的区分。”参见秦惠民:《学术管理活动中的权力关系与权力冲突》,载于《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1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张德祥:《高等学校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27页。
行政权力常常特指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即国家行政机关依靠特定的强制性手段,为有效地执行国家意志而依据宪法、原则对全社会进行管理的能力。但一般也用来指社会组织中的行政权力。基于这种认识,笔者提出了在大学自治权内部提出了“行政管理权(力)”这一概念。参见张国庆:《行政管理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18页。
学术自由权是一种对世权,具有一种排他的效力。它不仅要求不受行政力量的干涉,也不受其他学术人员的干涉,所以它的主体是单个的个体。这也是笔者不赞同大学自治权是“团体性的学术自由”这一观点的原因之一。
湛中乐、李凤英:“略论我国高等教育学位制度之完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载于《中外法学》2000年第4期。
姜如:“从在校生变化看北京大学的改革与发展”,载于《高等教育研究》1998年第5期。
如欧洲中世纪的大学享有很多自治权,但是受教会真理一元论的支配,它们并没有学术自由,可以说其自治权的内在结构是行政管理权支配的一元格局。再如日本在1886年之后数年内,就大致确立了大学自治的制度和习惯,但二战以前的明治宪法中并没有学术自由的明文规定。其自治权的内在结构也经历了从行政管理权一元化格局到行政管理权与学术自由权并存的二元格局的转变。可见,这种大学自治权内在结构的变迁是一种历史发展的必然。
参见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颁发的《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载北京大学校史研究室编:《北京大学史料》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7—97页。
《大学令》是为国内各个大学共同制定的,但北大是当时全国唯一的国立大学。所以这个法令实际上成了北京大学的基本章程。参见萧超然等编:《北京大学校史1898—1949》,上海教育出版社1981年版,第33—35页。
蔡元培的这些理念显然是受德国教育家洪堡的影响,他这些举措的内在逻辑也是把行政自主权作为维护学术自由的力量。参见【美】魏定熙著:《北京大学与中国政治文化》,金安平、张毅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0—146页。
肖东发等编:《风骨——从京师大学堂到老北大》,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3年版,第64—65页。
李剑萍:“百年来中国的大学自治与社会干预”,载于《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5年第1期。
杨绍军:“西南联大与当代中国高等教育”,载于《学术探索》2000年第6期。
杨绍军:“西南联大与当代中国高等教育”,载于《学术探索》2000年第6期。
洪德铭:“西南联大德精神和办学特色(下)”,载于《高等教育研究》1997年第2期。
陈岱孙:“三四十年代清华大学校务领导体制和前校长梅贻琦”,载于《文史资料选编》第18辑,北京出版社1983年版。
王学珍等编:《北京大学纪事》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13页。
但是,这一时期的大学自治权并未消失。如华北高等教育委员会1729号通知规定了高等学校1949学年度公共必修科的强制性要求,但同时允许各校“如有困难,可依照具体情况灵活处理,但须呈报本会。”参见王学珍等编:《北京大学纪事》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11页。
张健:《中国教育年鉴(1949—1981)》,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778页。
参见江隆基副校长于1958年1月8日《关于整改工作小结和处理右派分子问题的报告》。部分载于王学珍等编:《北京大学纪事》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26页。
1979年12月23日《人民日报》发表的复旦大学校长苏步青等几位著名大学校长、书记关于《给高等学校一点自主权》的呼吁。《人民日报》还为此加了编者按语,提出:学校应不应该有点自主权,应该有哪些自主权,教育体制如何改革,才能更好地适应工作重点的转移,这是很值得探讨的问题,希望全社会就此提出建设性意见。这份呼吁和这条按语,在教育界引起了强烈共鸣。
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赋予高校应有6个方面的自主权,即“在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计划的前提下,高等学校有权在计划外接受委托培养和招收自费生:有权调整专业的服务方向,制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编写和选用教材;有权接受委托或外单位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教学、科研、生产联合体;有权提名任免副校长和任免其他各级干部;有权具体安排国家拨发的基建投资和经费;有权利用自筹资金,开展国际的教育和学校交流”,这些自主权的主体基本上归属于校长等行政人员。参见邓晓春:“中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回顾与展望”,载于《辽宁高等教育研究》1998年第1期。
任彦坤:“世纪之交的北京大学”,载于《求是》1998年第10期。
如2003年5月公布的《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制度改革方案》引发了广泛争论,这一争论的过程就非常明显地体现了这一关系。根据上文所述,教师聘任的事项属于学术自由权和行政管理权共同作用的地带。在这一争论中形成了以行政力量为主的“改革派”和以教师力量为主的“反对派”,双方的共识是大学必须促进学术自由,但对改革的措施和途径存在重大分歧,但最终这一方案经一定修改后贯彻执行。可见,在这类事项上,仍然是行政主导,但学术人员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参与权,并能够产生一定影响。两者之间的关系可谓是既协调又紧张。争论的具体情况参见钱理群、高远东编:《中国大学的问题与改革》,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本文认为大学自治权的内部结构必定为二元结构,这是和上文中把大学自治权内部分为两种“要素”密切相关联的。如果是其中一种“要素”占统治地位,另一种“要素”完全没有了存在的空间,这可以说是“一元化”,但不能说是“一元结构”。因为它内部不可分,也就不存在“结构”的空间维度。正因为如此,所以笔者认为第二阶段后期和第四阶段不存在自治权的内在结构。
张维迎:《大学的逻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2页。
必须指出的是,既然大学自治权的内在结构是一种对策均衡,那么就完全可能不同的学校之间也存在差异性。一所大学办学层次越高,历史越长,行政管理权越规范,学术自由权发挥的作用越大。反之亦然。有的学者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参见毕宪顺:“权力整合与体制重建——社会变革中的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载于《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3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欧美国家的大学自治是中世纪大学逻辑发展的结果,而我国大学现在拥有的自主权是对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而逐步获得的。前者走的是自下而上的发展路径,国家处于被动状态;而后者走的是自上而下的发展路径,国家处于主动状态。一般当政府权威不足,自治呼声高涨的社会环境中教授治校模式能够赢得更大的自治空间。反之则校长治校模式更加可行。
张俊宗:《现代大学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3页。
秦惠民:“高校管理法治化趋向中的观念碰撞和权利冲突——当前诉案引发的思考”,载于《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1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北京大学关于招生工作、社团管理等各个方面都有章程或具体的管理办法,但至今没有一个总的章程,学术事项和行政事项的区分并不清楚。
参见北京大学研究生院编:《北京大学研究生手册》2004年版。
李江源、巫春华:“高等学校行政化略论”,载于《高教探索》2000年第1期。
比如,在北京大学现任的14位党委委员中,有7位是学校行政领导;同时校长又兼任学校学术评定委员会主席的职位。这样,政治领导权、行政管理权和学术自由权之间形成了一条输入外来意志的“传送带”。
参见《教育法》第28条;《高等教育法》第30—38条。
就北京大学内部组成来看,比较确定的行政管理权的主体是校长及其办公机构,比较确定的学术自由权的主体是学位评定委员会(其实这一点在刘燕文诉北大案中也存在争议,但根据1981年《学位条例》可以认定其被法律赋予了学术自由权的主体地位)。但是,还有党代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学位答辩委员会等机构是否属于自治权的主体,属于哪种“要素”的主体并不明确。
秦惠民:“高校管理法治化趋向中的观念碰撞和权利冲突——当前诉案引发的思考”,载于《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1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被告“退学处理的决定涉及原告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原则出发被告应将此决定直接向本人送达、宣布,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而被告既未依此原则处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也未实际给原告办理注销学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被告1996年9月又为其补办了学生证并注册的事实行为,应视为被告改变了其对原告所作的按退学处理的决定,恢复了原告的学籍。”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8)海行初字第142号。
参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4)苏中行初字第004号。
秦惠民:“高校管理法治化趋向中的观念碰撞和权利冲突——当前诉案引发的思考”,载于《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1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参见王锡锌:“正当法律程序与最低限度的公正”,载于《法学评论》2002年第2期。
虽然各自的司法审查理论不同,但在司法实践中都基本上把公认的一些学术自由事项排除在审查范围之外。如德国法院是把德国基本法第5条第3项的“学术”、“研究”和“教学”作为“不确定法律概念”排除司法审查;日本法院也是把日本宪法23条的“学术自由”理解为“要件裁量”范围排除司法审查;台湾地区法院一般把它纳入“判断余地”的范围予以排除。参见李仁淼:“大学自治与退学处分——评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四六七号判决”,载于《月旦法学杂志》2003年第3期;翁岳生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30—237页。
张俊宗:《现代大学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9页。
《简明国际教育百科全书·教育管理》,教育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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