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种要素承载了两种不同的力量,有着非常明显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其一,两者的本质不同。无论是相对于学校以外的力量,还是相对于学校内部的其他力量而言,前者都体现为一种消极的自由,是一种防御性的权利。而后者有所不同,相对于学校以外的力量而言,它是一种消极的自由,也是一种防御性的权利;但相对于学校内部的其他力量而言,它是一种积极的力量,甚至可以是一种干预性的权力。其二,两者的主体不同。前者作为一种权利,享有的主体是大学中的学术人员,包括教师和学生,属于单个的个体;[25]后者作为一种权力,享有的主体是大学内的行政机构,属于整体的集体。其三,两者的目的不同。前者的直接目的在于追求真理,学术自由是追求真理的堡垒。后者的直接目的在于实现对大学高效的组织,当然,其间接目的可能也包括学术自由,但往往不限于此。其四,两者的特征不同。前者作为一种权利,一般不具有强制实现的效力;而后者作为一种权力,在有些情形中具有强制实现的效力。其五,两者的内容不同。前者的主要内容是学术事务,后者主要内容是大学的其他事务的组织和管理。其六,两者的法治意义不同。前者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不是一种法律关系,只受学术伦理的调整和约束;而后者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受有关法律、法规和法治原则所调整,应当接受司法审查。
根据这些差异性的表现,可以看出:我国大陆公立大学自治权中体现为学术自由权的事项,主要包括上文中所归纳的第2类和第3类,也涉及到第4类、第5类和第7类;而体现为行政管理权的事项主要包括上文所归纳的第1类和第6类,也涉及到第4类、第5类和第7类。也就是说,第4类、第5类和第7类的事项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它们是学术自由权(利)和行政管理权(力)交融的领域,是这两种要素相互交流或者交锋而引发关联性的地带。正因为如此,它也是司法审查的脚步开始迷失的地带。如在刘燕文诉北大案件中,有一个争议就是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否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26]这就属于第4类的事项,关键要看这一机构行使的是学术自由的权利还是行政管理的权力。
(二)大学自治权内在要素的关联性
在大学自治权的内在结构中,这两种要素具有不同的性质,呈现不同的特征,服务于不同的价值,引发不同的法治意义,从而相互之间又形成了既协调、又紧张的密切关联性。具体来说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两者的一致协调关系。当行政管理权的根本目的与学术自由的价值相一致,以学术自由为中心,以学术机制为优先时,两者体现为一种协调发展的关联性。在这种情形中,行政管理权是一种促进学术自由的力量。比如,招生工作是一种行政管理权(力)。如果招生工作考虑到学术因素,贯彻学术人员的评价标准,那么就会更加注重保持适当规模,避免出于经济效益考虑的盲目扩招,增加学术人员的教学负担,降低教学质量,并且危及学术。另一方面是两者的冲突紧张关系。当行政管理权的根本目的与学术自由的价值相偏离,不以学术为中心,不以学术机制为优先时,两者体现为一种紧张冲突的关联性。在这种情形中,行政管理权可能成为压制学术自由的力量。比如,学科设置本是一种学术自由权(利),但如果这些事项由行政力量占主导,两者之间就可能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紧张。在改革开放后,“北京大学针对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加大了普通高等教育学科结构调整的力度,在继续保持和加强基础学科的同时,突出地加强了社会急需专业的人才培养”。但“总的看来,自然科学应用科学的种类和比例仍然偏少。这对北京大学学科的综合发展,学科之间的交流和融合,新兴边缘科学开创等仍会有制约作用。”[27]可见,这种专业设置显然受到了外部关系的影响,但如果没有把握好学术取向与其他取向的“度”,也会产生不良的效果。
四、大学自治权内在结构的变迁——以北京大学为例
从时间维度来看,由于协调和紧张两种关联性的存在,必然意味着在两种要素共同支配的领域中,可能会随着时代发展经历此消彼涨、此起彼伏的结构变迁,因而呈现出一种不稳定性。事实上,大学自治权的内在结构也确因其不稳定性而经历了一个变迁的过程,西方国家是如此,我国也不例外。[28]北京大学是我国最具有代表性的高等学府,它饱经沧桑的百年历程,就是我国公立大学历史发展的缩影,可以折射出我国大学自治权内在结构的时代变迁。下面就主要以北京大学为例,来考察我国大陆公立大学自治权内在结构的变迁,进而分析和探讨其今后的发展方向。
1898年北京大学的前身——京师大学堂成立。但是,直到辛亥革命以前,其实质上仍然是一个封建学院,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大学。如1902年11月经清政府批准颁行的《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对大学堂的办学纲领、科目设置、课程安排、招生办法、毕业分配、聘用教师、导师体制和教学纪律都作了详细的规定。[29]可见,这一时期几乎学校所有事项都受国家权力的控制,不可能有所谓的大学自治权,学术自由更是一种奢望。真正的大学自治权形成于民国时期。
(一)民国初期:学术主导结构的初步形成
辛亥革命后,京师大学堂更名为北京大学,也接收了资产阶级民主性质的某些改革,在立法上确立了一定程度的大学自治权。1912年颁布的《大学令》规定大学的宗旨是“教授高深学术、养成硕学宏材、应国家需要”,体现了学术自由的精神。并规定,大学设评议会处理全校行政事宜,校长为议长,教授可以被选举为会员;各科设教授会处理本科行政事宜,学长为议长,本科教授为会员。另外,1914年9月胡仁源对北京大学进行整顿,实施了扩大招生、增聘教员、改进教学方法、编写教材等一系列措施。[30]可见,在当时大学自治权中,教授发挥了比较大的作用,一些行政管理权的行使也允许教授的参与。而在1917年蔡元培任北大校长之后,教授主导的二元结构更加得到强化。蔡元培明确提出“大学者,研究高深学问者也”的理念。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全面实行评议会制度,不是教授不得当选为评议员;设立行政会议,成员以教授为限,掌握全校行政大权;成立总务处,管理全校人事和财政,提高学校办事效率。[31]可见,在这一时期,大学的自治权有了进一步发展。在其内在结构中,行政管理权服务于学术自由权并以后者为主导,两者形成了一种比较协调的关系,学术自由得到了较好地张扬。出现了许多诸如胡适和梁漱溟两先生在哲学上唱对台戏,却相互尊重的学术佳话。[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