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第72页。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之目的在于保护第三人,当事人之间关于物权行为依随于债权行为效力的约定仅在其间发生效力,对第三人不生其效。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物权行为之无因性是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可以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所以,所谓的条件关联说,在对第三人的关系上是不存在的。
孙宪忠著:《论
物权法》,第186页。
参见弗里德里希·克瓦克著:《德国物权法的结构及其原则》,孙宪忠译,载其著《
物权法》,第678页。
参见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第268页;梁慧星、陈华彬著:《
物权法》,第90页;王利明著:《
物权法研究》,第149~150页。
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第268页;类似观点,参见田士永著:《物权行为理论研究》,第383页。
王利明著:《
物权法研究》,第150页。
郑冲、贾红梅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页。
赵勇山:《论物权行为》,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4期。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以交易第三人之保护为制度设计之目的。与此相对应的物权行为有因性理论则以原物权人的权利保护为宗旨。作为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实践偏颇的限制,物权行为无因性相对化理论的提出当有其针对性,但这一理论的具体制度设计却个个站不住脚。笔者认为,坦然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并在此基础上普遍的适用法律行为的一般效力规则评判物权行为的效力,是“寻他千百度“后的结局。
王萍:《物权行为的法理基础》,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