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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无因性相对化理论之否定

  三、结语
  物权行为无因性之相对化理论,在学界争议甚大,一向被作为物权行为理论反对者的有力武器。本文谨以法律行为理论为基础,以物权行为之独立性和无因性为立论前提,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相对化理论进行否定。通过前文的分析,可得出如下结论:
  其一,不论是瑕疵同一说、条件关联说还是法律行为一体性说,皆难以成立。因此,所谓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相对化并不存在,更无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相对化趋势之可言。瑕疵同一说中的诸种主张,实质上是由于物权行为本身不成立、无效或得撤销时,依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对其效力进行独立评判的结果;条件关联说在实践中并无实例存在;法律行为一体性说则完全违背了讨论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立论前提,不能构成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相对化。此前有学者认为,“无因性理论没有相对化的必要”,[24]但在笔者看来,无因性理论不是没有相对化的必要,而是如何对其相对化。[25]至于有的学者所主张的“物权行为无因性相对化的要求,不仅是实践中的变通,而且是理论上的兼容”[26]的观点,显然未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相对化理论逐一进行分析,亦是不准确的结论。
  其二,否定物权行为的学者试图通过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相对化反驳物权行为理论,无立论基础,难以立足;而肯定物权行为的学者试图通过分析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相对化达到完善物权行为理论的目的,亦难以实现。由此,在物权行为无因性这一问题上,要么主张传统意义上的无因性也即绝对的无因性,要么持完全相反的态度。所谓的“相对的无因说”[27]这样的“第三条道路”是没有的。
  其三,物权行为理论并不深奥,其就是抽象法律行为之具体一种类型,物权行为之无因性是一项法律政策,其以交易第三人之交易安全保护为立法目的。法律行为效力分析之外的所谓物权行为无因性之否定理论,其实是在一定的主观目的唆使下的法律杜撰。
  
【注释】作者单位:董学立,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参见孙宪忠著:《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86页。 
   参见梁慧星:《我国民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载《法学研究》1989年第6期;王萍:《物权行为的法理基础》,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2期。 
   参见梁慧星、陈华彬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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