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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法学思想批判

  简单说,权威、高效、积极、灵活、实际、平均、激情是客观矛盾法思想理论在实践中可以发生的最现实优势。 
  (二)客观辩证法学的实践危害性 
  1、国家机器工具化。 
  1)国家利益至上,所以侵害国家利益必须用死刑和战争加以惩罚。 
  2)国家权力绝对化。权力变相世袭化,反对公平竞争;权力泛滥延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腐蚀社会独立功能。 
  3)国家统治者是社会主人,其他人实际上都是臣民,没有平等的社会基础;导致特权阶层产生。 
  4)权力高度集中,无法抑制政府腐败;统治者不对自己行为负责,臣民也不能真正对自己负责。 
  5)公共权力无制衡。司法不独立,司法行政化,权力化,工具化;立法不公平,倾向性;执法粗暴、简单化、强制化,缺乏制约;监督形式化,无制度机制,低效、滞后。 
  2、意识形态单一化。 
  1)立场偏见;思想专制。大量政治犯的制造者;没有言论自由,精神不能自由。 
  2)绝对意志论。征服自然,破坏环境,征服人类的狂妄意志论。 
  3)推行愚民政策,爱国守法是国民的义务。 
  3、经济制度公有化。 
  1)消灭私有制。私有财产是法律不彻底保护的,没有神圣的不可侵犯性,国家利益至上,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共产不是公有无主。 
  2)经济不能自主,依附于政府。 
  4、法律制度相对化。 
  1)宪法、法律不断被修改、扩大,无稳定性。人权不能得到根本的制度保障。 
  2)社会正义绝对化。支持制造冤假错案,宁可错杀好人不可放过坏人;把正义绝对化,把犯罪绝对化,所谓死有余辜者其怨何其大?在这里法律毫无神圣性可言,只是统治者行凶的武器。这种法律人民厌恶、躲避它而不是信任,更没有信仰,不是人民的保护神。 
  5、道德信仰缺失。 
  1)反对宗教信仰。彻底无神论。道德匮乏;无自由信仰;人不能真正做人,人与人不平等,自由是统治者的恩赐。人成为被改造的对象,也企图改造他人,不能自由发展。 
  2)人活在不真实的精神状态中,两面人,摧毁诚信基础:人没有活在现实中,活在空洞的理想之中,昏昏度日,虚伪欺骗,不能真正面对现实。 
  3)支持一切政治形式主义、虚假承诺行为。历史责任,没有现实责任,因为政府永远是正确的,是绝对不会有罪的。 
  6、精神文化断代。 
  1)主张新文化,没有精神文化传统,毁灭社会制度传统。 
  2)革命绝对化、暴力合法化。 
  3)文化单一化。 
  总之,客观辩证法学思想理论付诸社会实践将会导致一系列不可克服的弊端,实践证明需要新的法学理论取代它或者切实发展它。 
  (三)客观辩证法学的理论局限性 
  在当代中国有中国法学、社会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等一些特殊的说法,总体而言都属于马克思主义客观辩证法学范畴。那么,这些说法能够成立吗?如果能够成立,那么它们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成立?这些划分有什么科学意义?我们认为,并不存在什么中国法理学,因为虽然不同法系的具体法律技术方面可以有所不同,就是说可以有中国的实在法律,但是法理学的最基本的法律原则、程序、制度在世界上不应该有实质性的不同。这是法的二重性决定的:我们知道执法实践艺术还体现人文精神,情理有别,认识有别,可以有差异,这是法的人文性决定的;法学既不是纯粹客观科学(绝对性),也不是纯粹主观意志科学(相对性),而是综合社会科学,这是法学科学性决定的。法理学是世界的普遍科学,这是其社会科学属性决定的,也是普世的人文精神决定的。而所谓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可以说是混淆了法学和律学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实际上只有关于中国的律学,或者关于某个法学家的法律思想,不能有整体的中国法理学之说。在这个意义上说,法学就是法学,是独立科学,是数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之外的一门综合科学。 
  1、关于客观辩证法学法概念的局限性的问题 
  因为法学是关于法的存有真质的科学,所以法的概念需要一般地加以考察。如果说法纯粹不是主观精神现象,不是纯粹客观物质现象,也不能说是纯粹社会实践的产物,那么法是什么?我们已经知道,辩证法学的法意志说从根本上是错误的,无论这个意志是君王意志的体现,还是人民意志的体现,都是片面的、简单化的、粗暴的思想。这种片面性在实践中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主观辩证法学的法律君王意志说是恶劣的、落后的形式。客观辩证法学的法律人民意志说也是暴力法思想的变相表达。在主观辩证法学理论中,黑格尔提出的君主立宪制似乎要克服这个困难,但是这个制度设计行不通,不仅历史实践彻底否定了它,还因为从理论上说,既然君王在上,那么法律就只能是实行国家统治的工具,法律的权威从基础上在王权之下,这样的工具法律实际上是不法的。这种思想不仅没有超越自然法,而且和实证法也大不相同,甚至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还没有实证法学的思想合理。在客观辩证法学思想体系中提出的其他各种形式的人民权力代表制度也同样是不法的,因为少数人意志永远不可能代表全体公民,另外,从根本上说任何个人的意志都是他人不可能代表的,这是民主制度的根本局限性。 
  在辩证法学思想体系中往往将法律等同于法或者把法等同于法律。人们早已经认识到法与法律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辩证法学认为,作为意志关系的法权要求的法,必须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而成为法律,就是说统治阶级的意志只有在经过了法定程序之后,才能获得普遍的形式,取得使全社会遵守的普遍效力。但是,在客观辩证法学的实践中往往把二者混同了,在主观辩证法学中也存在同样的理论混乱。这是什么原因?把法和法律同一?什么是法?客观辩证法学指出,法不是抽象的人的意志的定在(法律却是君主意志的体现,法律和国家是一回事),法应该是人民意志的法律化。法律只能是国家的产物,是服务于国家统治的工具。法律是法的形式,法是法律的内容。法律就是要不断改变以求合法化,使形式逐渐符合内容。问题的关键看来就在这里。那么,法律和法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吗?二者是整体存有关系吗?法的真质在更高层次上看是无法律形式的存有,不是单纯的精神现象或者制度现象,法就是法,法不是法律,法是不朽法理或者天道人心。法律是指表达具体社会关系的制度和精神原则的体现,是需要一定形式来体现其内容,法律不是法,而法不一定需要特定形式来表达。在角低级认识层次上看,法需要法律形式表达,法律可以成为法的精神表达的形式,二者可以达到高度的一致。具体来说,就是在形而上学法和矛盾法中是这样的,但在现象法和道法中就完全不是这样了,我们在前面曾经对此有所解说。所以,无论是主观辩证法学还是客观辩证法学都存在理论困惑,就是无法走出法和法律的对立关系误区,总是不自觉的将法律等同于法或者把法等同于法律。通常主观辩证法学倾向于把法看成法律,客观辩证法学倾向于把法律看成法,他们都走向了不同的极端,即把法完全精神化或者把法律完全物质化。 
  综上所述,客观辩证法学的法概念实际上就是一种实在法律概念,并不是关于法的概念,并没有超越主观辩证法学的法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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