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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法学思想批判

  我们知道,在黑格尔那里,伦理是普遍的,是客观的,是永恒的正义,是自在自为的神,所以伦理规定具有绝对性。黑格尔为此曾经说到,伦理性的规定就是个人的实体性或普遍本质,个人只是作为一种偶性的东西同它发生关系。个人存在与否,对客观伦理说来是无所谓的,唯有客观伦理才是永恒的,并且是调整个人生活的力量。因此,人不能违背伦理而生活。这个思想看起来似乎是表达了一种绝对的客观真理对人的自由的总体要求。我们认为这种伦理实际上是不人道的。因为,非人性的绝对伦理在人世是不存在的(就是只能属于精神性),对我来说永远是可望而不可即的,是无法实践的,没有真正的现实性,也许只能在抽象的理论中存在,也许只对圣王君主之类的高级和特权人物来说才存在,但是对普通凡人是不存在的,也是不可真正感知的,个人最多是偶然的遇到伦理之神,受到它的影响和启示只能是一种幸运。 
  精神伦理只是客观存在和主观意识的统一体,离开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存在的。在这个伦理体系中,个人没有主动性,只是被动的接受、反映客观伦理的规定或者概念,它可以假设为永恒不变的,但却不可能是人间的正义。那么,个人又怎么成为伦理的主观环节的?没有主观的意识难道会有伦理存在么?伦理是客观的自在自为的存在么?这种绝对的客观意识怎么成为我的主观内容的?这种分离是怎么统一的?总之,这里没有实在性,只有虚假的逻辑必然性,它对我总是外在的,永远不能成为内化的绝对自我意识的明晰。实际上这种神秘化伦理概念的认识论固然是对无序社会的一种救济,但是伦理毕竟不是神物。否则,就会有某个人成为其他个人的救星,所有其他个人的平等、自由就会从根本上瓦解。伦理规定不是神圣不可改变的东西,因为它首先就是个人的,在个体之中存在,而不是高悬于自我头上的太阳神。显然,这种完全客观化的伦理概念是难以成立的。因此,我们认为,伦理是个人化的,然后才能人类化,最后才能自然化,现实化。 
  3、 伦理是绝对的法律和权力权威力量。 
  黑格尔说,伦理性的实体,它的法律和权力,一方面作为对象,一方面对主体说来是存在的,而且是独立地——从独立这一词的最高涵义来说——存在着,它们是绝对的权威和力量,要比自然界的存在无限的巩固。【7】我们可以认为,国家的法律和政治权力是伦理性的实体的重要内容,它既是作为主体的人的对象,成为一种客观性意识,又是绝对的存在,是独立、绝对的权威,任何主体都不能改变。那么人们到哪里去寻找这种绝对的法律和权威呢?现实中不可能存在这种绝对的法律权威,在公民的主观意识中也没有这种绝对权威,即使君王也不是这种绝对权威,否则就不要立宪制了。所以,最终还是只有无意识、非理性的上帝概念可以成为这种权威。上帝既是世界的创造者,也是人类的最高裁判官。而上帝意志有谁来体现?是教主、君王、还是普通的我?黑格尔把这个权威交给了君王,而不是公民自己。因为在他看来一般人是任性的,身份低贱的,德才低下的。但是谁能证明君王就是绝对的、当然的高贵和德才兼备的人?为什么世袭的君王却有能力代表上帝呢?这是丝毫没有道理的事情。这种国家的法是不法的,法律也是危险的武器,随时可能夺去我的生命和财富、自由。法律和权力独立存在着,难道不是伦理实体的一个相对环节?对主体是独立的存在,那么对谁是环节?对绝对的伦理?这种绝对的伦理在那里?是如何体现的?只在绝对精神中?只在超越的主体之中?只在特殊的人手中?这个特殊的人只能是神圣的君王?一句话,这种把法律和权力神圣化的做法,也就是把国家神圣化,最终就是将君王权力神圣化。本来法律具有科学性,公共权力具有相对性。可是这里把国家制定的法律看作绝对权威的做法,实际上是将法律变为君主统治臣民的工具。这样的法律本质上是脱离社会的,这种公共权力就成为真正的暴力,实质上也是不法的。这种非人间、没有人性的,不人道的法律,我们难道还必须需要吗它吗?法律和公共权力是无限巩固的精神,反过来,它说明国家的某种神圣性。这是无意义的同语反复。因为法律和公共权力都是国家的产物,自然要为国家服务。而国家又是君王的,本质上不是社会的。即使是有了立宪制,又有什么实际意义呢?这种不合理的制度,只能是人治国家、而决不是法制国家、更不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和保障。 
  4、 伦理是人类精神的本质。 
  伦理性的实体,对主体说来,不是一种陌生的东西,相反地,主体的精神证明它们是它所特有的本质。在它的这种本质中主体感觉到自己的价值,并且像在自己的、同自己没有区别的要素中一样地生活着。这是一种甚至比信仰和信任更其同一的直接关系。【8】我们可以认为,法律和公共权力成为国家主体的本质的组成部分,固然法的理性精神具有这种意义,但是辩证的法理念还真正不具有这种属性,而矛盾法中的法律和公共权力就更加不具有这种价值。因为不法的法律和权力太多了,历史上还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和权力配享有这种无限的价值。任何国家的具体法律和公共权力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因此,掌握这种绝对权力的君王(广义,包括现代国家的集权制政体及其统治者)是必须要打倒的。如果说有一种法律和权力是比信仰和信任还更高的权威,就是是人的精神的更深的本质,这是具有某种合理性的。它也是黑格尔法哲学的重要思想。但存在的问题是,这种法律的来源不正当,如果不正义的(不法的)法律和公共权力也享有这种无限高的地位,势必会给全社会和广大民众带来的暴政、专制、压迫,而不是平等、自由、幸福、和谐、和平。伦理在主体内心中是经过其主观化加工的过程,所以应当是他的坚定的理性认识,但这不是说它就是高于信仰的。因为理性也是相对的,具有可变性;而信仰才是绝对的,是不以我的意志为转移的,是真正更加坚定的内心认识。 
  5、伦理是人的德性。 
  黑格尔说,伦理性的东西,如果在本性所规定的个人性格本身中得到反映,那便是德。…只有当这种行为方式称为他性格中的固定要素时,他才可以说是有德的。【9】可以认为,在黑格尔这里指出伦理是人的德性。一个有德的人也就是伦理的人。在一切集权专制国家中,尤其需要这种有德性的公民,这样君王(准君王)便可以很容易地统治这种国家,国家的秩序和利益也就容易得到维护。问题在于,这种国家规定的德性难道是属于我的本性么?国家的利益怎么能够成为我的利益的组成部分?我为什么要无条件的做国家的公民和君王的臣民?这一切并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即使是上帝也不是这样规定的。因为上帝是无私的,而国家是私有的,是君王的,是少数统治者的。作为本来意义上的自由人,怎么能够是天生注定要做国家的公民呢?自我的解放难道不是要与国家具有对抗性、不是要做自己的主人、不是要与国家平等?黑格尔反对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认为人是生而不平等的,公民必须服从国家目的和利益。这种思想嘲笑自然法的天赋人权说的理想主义精神,也不同意实证法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科学主义,似乎只有思辨的自由,才是最现实的自由,只有国家的公民,才有自由可言。实际上这不过是一种绝对国家主义思想,早已被西方政治史所抛弃,但没有被我们现代中国人抛弃,似乎很奇怪。黑格尔这里的这种德性是强加于我的,不是真正的道德。这种德性是不自然的,非人性的。这种有德的人恰是虚伪的人,不是真人、君子,不是真实的人,也就是内心不法的人。那么,这种人怎么能成为社会和谐、世界和平的执法者呢?最多只能是国家的顺民而已。当然,一切君王是喜欢顺民的,一切统治者都是喜欢这种顺民的;但顺民不是真人,不是法人,只能是自我牺牲的,而不是得到自我解放的人;只能做伪君子,而不配做法治社会的真正成员。 
  5、 伦理是人类精神的统一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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