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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法治化(三)——基于税式支出预算管理的角度

  (二)税式支出具有法治性。税式支出的法治性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条款,税式支出预算条款和税式支出预算程序三个方面。所谓的税收优惠条款是指,作为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优惠的运作必须依据税法中关于税收优惠制度的规定,这也是落实税收法律主义的客观需要。一般来说,每个国家的税收制度都是由两个不同的部分构成。一部分是由完善而又严密地对各种课税对象进行课税的各项税收规范性条款组成,以便适时有效地取得税收收入,纳税人的确定、税率大小的确定、纳税期限的限制以及国际间交易的课税问题等。另一部分是由各种特殊的优惠性条款组成,是政府为了引导、扶持某些经济活动,刺激投资意愿或补助某些财务困难的企业而制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措施,是政府税收收入的直接减少,如税收减免、税收抵免、税收豁免、纳税扣除、延期纳税等。从国家税制的构成要素来看,税式支出无非是以特殊的法律条款规定的,给予特定的经济行为、经济主体或纳税人以各种特殊税收优惠待遇,从而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因此,税式支出是国家为达到特定的经济政策目标而主动放弃的财政收入。税式支出是由税法各种附加的优惠条款所构成,是一种税收诱因,系用以鼓励或支持某些产业或行为,或者针对纳税人财务上的困难给予优惠照顾,这些条款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因此,税式支出属于法规内容,是税法的一种体现。其次,税式支出预算作为国家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预算法中必须有相关的规定,该部分预算的具体运作也必须严格依照相关的原则和程序进行。在税式支出制度较发达的英美国家,都有相应的税式支出方面的立法或法规。另外,就评价税收优惠目标是否实现的角度,税式支出运作的具体程序本身也体现了一种“税法的实现模式”,因此就该程序而言,税式支出预算程序本身也体现了法治理念。
  3.2税式支出与税收优惠
  3.2.1范畴的异同
  就本质而言,税式支出是将因税收优惠而减少的财政收入视为一种间接性的财政支出,而且财政学关于税式支出形式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税基式税式支出、税率式税式支出、税额式税式支出、递延式税式支出等方面。然而由于预算评价的特性及其局限性,决定了税式预算的范畴并不完全等同于税收优惠。税式支出与税收优惠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xix]:首先,税收优惠可以包含在基准税制当中,也可以在基准税制之外,否则,对基准税制的认定就不会因其模糊性而引起争议。而税式支出一定在基准税制之外,因此,税收优惠的范畴大于税式支出的范畴。换句话说,并不是所有的税收优惠都可以纳入税式支出进行管理和控制。其次,税收优惠可以泛量(不确定的量),而税式支出却是可以计量的,否则,对税式支出便无从管理和控制,税式支出也就失去了独立存在的必要性。因此,可以这样说,税式支出是税收优惠中应该而且能够加以计量并能够进行管理和控制的部分,即不是所有的税收优惠都是税式支出。从理论上讲,要将一项税收优惠视为税式支出,必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xx]:(1)该项税收优惠同政府的直接财政支出作用,具有相互替代性;(2)该项税收优惠必须是对同一税制下某项税收规范条款的减免;(3)该项税收优惠必须有明确的社会、经济政策目的。
  实际上,就两者重叠的部分而言,税式支出制度应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税法中关于税收优惠制度的规定;预算法中关于税式支出预算的规定;以及税式支出制度的其它内容,如很多发达国家,为规范国家税式支出行为,还制定了专门的“税式支出法”。
  3.2.2理念的革新
  为什么要把税收优惠上升到税式支出这样一种概念和思想?原因在于税收优惠本身缺乏系统的控制、管理和监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在研究和制定一系列税法的同时,也注意到用减免税收等手段来调节经济,对减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措施的运用更加广泛。此背景下,我们常常把税收优惠看成是税务机关对企业的一种恩惠或者是一种救济,由于本身的不规范性,致使税收优惠措施在审查批准、使用方向、利用效果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xxi],严重侵蚀国家税基的同时,也往往违背了税收优惠制度的初衷。尤其是在我国两税合并、税收优惠制度统一之后的现今,更有必要审视税收优惠制度及其运作的“科学性”。正是针对传统税收优惠管理制度和方法不系统、不严密、不规范、低功能和软约束等方面的弊病,税式支出概念的提出,就是要从国家预算的角度,来解决税收优惠制度的有效控制模式。
  基于范畴的辨析,我们不难得知税式支出和税收优惠并非完全等同,更确切的说前者是在后者部分内容基础上的一种理念创新。尽管税式支出所指无非是国家给特定经济活动或特定纳税人的税收优惠,但从税收优惠到税式支出概念的提出,并非是无谓的词汇变换,而是理论认识上的一次飞跃。它意味着税收不仅仅被认为取得财政收入的工具而存在着,税收还可以作为政府的一项支出计划,作为政府直接支出、信贷援助或其它政策工具的替代方案而存在。[xxii]正式这种理念创新,使得人们把税收优惠与国家财政支出以及国家预算程序联系起来,此举对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规范政府税收优惠行为、客观评价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优化税收优惠结构、保障税收优惠制度目标的实现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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