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主义经济宪法学的基本结构——以布坎南的思想为主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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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规范主义经济宪法学由詹姆斯·布坎南所创立,它的理论起点在于通过对集体政治决策形成过程中悖论的反思,从寻求能够产生稳定政治结论的多数决策机制转向寻求可以防止对少数意见歧视的多数决策机制。规范主义经济宪法学的理论基础是“一致同意”的集体政治决策机制和“宪政政治”、“普通政治”的双层次划分,其中“一致同意”的集体政治决策机制被限定在“宪政政治”层次之上,并由此构成“普通政治”层次运行的合法性基础。规范主义经济宪法学的核心内容是契约主义新宪政论,它在个体主义的规范性前提下指出国家、政府及其代理人行为的合法性基础最终源于社会个体对于初始宪政契约的“一致同意”。
【关键词】规范主义经济宪法学;布坎南;一致同意;契约主义新宪政论
【全文】
经济宪法学也称宪政经济学、
宪法经济学或者立宪经济学,它是宪法学、经济学和政治学交叉学科研究领域内最为活跃的理论思想,基于方法论的差异可以区分为规范主义经济宪法学和实证主义经济宪法学两个理论分支[①],前者主要运用经济学的方法从宪政的抽象层面分析国家、政府及其代理人行为的合法性(legitimizing)问题,分析集体选择的结果之所以能够被称为“公正”或“效率”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后者则运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宪政规则的形成、变动以及不同宪政规则所导致后果的差异[②]。相较于实证主义经济宪法学而言,规范主义经济宪法学的发展不但早的多,而且也成熟许多[③],其始祖和集大成者是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詹姆斯·布坎南(James Buchanan)。我国法学界对经济宪法学的研究虽已有部分成果,但相对并不成熟,学者间尚未形成对经济宪法学基本结构的共识,本文将以布坎南的思想为主轴,专注于勾勒规范主义经济宪法学的理论轮廓,以期为我国经济宪法学研究的深入提供必要的铺垫。
一、理论起点——对集体政治决策形成过程中悖论的反思
规范主义经济宪法学直接导源于20世纪中期开始兴起的“将经济学应用于政治科学”[④]的公共选择思想[⑤],其理论的起点在于对集体政治决策形成过程中悖论的反思。对集体政治决策形成过程中悖论的研究是经济学向政治学领域拓展的最初成果之一,也构成了早期公共选择理论的主要内容。布坎南正是从早期公共选择学者——邓肯·布莱克(Duncan Black)和肯尼斯·阿罗(Kenneth Arrow)两人对集体政治决策的研究中发现了规范主义经济宪法学的理论出发点:
集体政治决策中的“多数投票规则”(majority-voting rules)可靠吗?这个问题直接导致了布莱克在1948年的一项研究。在这个研究中,布莱克希望能发现在一个有多种意见和提议的捉对选择中(a sequence of pairwise choices),投票结果(也就是集体政治决策)是如何从分散的个人序列(separate individual orderings)中产生的[⑥]。在研究过程中,布莱克发现之前已经有一位法国学者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研究[⑦],这就是18世纪法国贵族、著名数学家及启蒙哲学家孔多塞(Marquis de Condorcet 1743--1794)。孔多塞在1785 年发表的论文 “Essai sur l''application de l''analyse a la probabilite des decisions rendues a la pluralite des voix”(论数学分析应用于多数决策的机率问题)中,提出了著名的“孔多塞悖论”(Condorcet paradox),该理论是孔多塞针对法国大革命时期盛行的民主投票的多数选择机制提出的反驳。他在这篇论文中认为候选人如果要在选举中公正的获胜,那么必须是与所有其它候选人在“捉对投票”中都能获胜的那个人。也就是假设有A、B、C三个候选人,那么根据孔多塞提出的选举程序,必须要求选民对 A 和 C 投票一次,对 A 和 B 投票一次,还要对 B 和 C 投票一次。如果选民投票的结果是A:C = 4:11, A:B = 7:8, B:C = 5:10,那么可见只有 C 能够在两次捉对投票中都取得胜利,因此 C的胜出就是公正的。但是孔多塞在论文中也注意到,这种选举程序有可能无法产生确切结果。比如说投票的结果出现了A:C = 10:5, C:B = 10:5, B:A= 10:5的比例,于是出现奇怪的结果是10人认为A好于C,10人认为C好于B,10人认为B好于A,A > C > B > A,显示为如图的多数投票循环(Majority Cycles),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布莱克通过自己的进一步研究也得出结论认为在议会民主表决中通常采用的简单多数会导致无穷尽的多数循环怪圈,集体政治决策的结果取决于表决程序终止的地方,也就是说取决于投票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