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核心内容——契约主义新宪政论
在“一致同意”的集体政治决策机制和“宪政政治”、“普通政治”两分法的基础上,布坎南提出了规范主义经济宪法学的核心内容——契约主义新宪政论,这一理论为规范主义经济宪法学的中心问题——国家、政府及其代理人行为的合法化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契约主义的宪政视角。事实上,布坎南之所以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原因也就在于他“发展了经济和政治决策的契约论基础与宪政基础”[16]。
基于经济学分析方法的基本理念,契约主义新宪政论首先强调对上述规范主义经济宪法学中心问题的回答必须确立一个至关重要的规范性前提,那就是价值的定义应该完全从个体的角度出发,将个体作为唯一的价值评定标准,所有的价值都是由个体形成的,并且个体的偏好对于他人来说是不可知的(inscrutability)[17]。也就是说应该“完全从人类个体的角度定位价值。个人是唯一的意识单位,一切价值评价都是以此为起点。”[18]这个规范性前提中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在这种规范性的前提下,不存在任何独立的外在价值来源,个体之间交易也不是实现某种外在价值的工具,个体是在交易的过程中“表达”出自己的价值评价,交易是确定个人所持有的价值评价的工具;第二,价值也不是由契约本身所确定的,在达成契约的过程中,进行交易的个体之间只是“表达”出了各自的价值评价,简单的说就是“价值是导致达成协议的要素”[19]。以上这两点来源于80年代初朱尔斯·科尔曼(Jules Coleman)评论早期规范主义经济宪法学时提出一种两分法,他根据契约之于价值的意义将契约划分为“认知用途”(epistemic usage)和“语义用途”(semantic usage)[20]。前者意指契约的工具性用途,即在假设了存在某种独立的外在价值或评价标准的前提下,契约过程可以将这种外在的事物作为评价其是否达到了最大化或某种效率的标准;后者意指价值的本身就是由契约决定的。而契约主义新宪政论在对此观点的回应中指出,它所使用的价值概念以及对价值与契约之间关系的看法与上两者都不一样,简单的说,契约主义新宪政论的观点是——“不存在独立于交易过程的外部价值标准。尽管协议的最终达成是通过个人的价值表达实现的,但是在个人价值的表达中,交易者也不是从协议本身的最终状态得出其价值观的。他们自身的、基于个人的价值观,随着交易的出现而出现;这种价值也不反映协议本身的反馈影响。”[21]这种理论立场反应了契约主义新宪政论所具有的典型的价值主观主义(subjectivism),也是方法论上比较彻底的个体主义(individualism)。
在这个规范性前提下,契约主义新宪政论认为国家最初的宪政规则(
宪法)或者说国家的本身来自于这些平等个体表达各自价值观、进行相互博弈的契约过程,即“在政治领域,在最一般的层次上,人们之间‘交易’的结果是一组达成协议的规则……”[22],这种形成宪政规则的契约应该先于其他一切政治活动和商品交易。在这种契约主义的宪政观中,个体权利从形成国家或政府的个体之间达成的契约中合法的推导出来,而不能认为个体权利是由国家或政府来界定。基于此,契约主义新宪政论对规范主义经济宪法学的中心问题做出了回答:国家和政府(包括其代理人)之所以能够存在是因为个体需要保障和维护在初始契约中公认的那些权利,所以它们的合法性来源于个体对于初始契约的“一致同意”,“因为把在一个团体的部分成员中达成的契约性协议中的条款强加于他人,会破坏整个结构的合法性。”[23]正是在初始契约中达成的“一致同意”将强制性的权力赋予了国家和政府,这些权力本身的行使范围是防范个体权利可能会遭受的损害,所以“政府一旦超越这些限制,它的行动就是非法的,即使从最阴暗的霍布斯主义契约观看来也是如此。在这种条件下,政府可能主动承担起重新规定个人权力[24]的角色,可是它这样做明显违背了‘政府的合法性源自契约’的原则” [25]。当然,这种初始的正义性并非基本层面上的“一致同意”概念的全部内容,对经济学分析方法的运用使契约主义新宪政论强调指出这种“一致同意”中同时也包含了“效率”的概念。这一点显示了契约主义新宪政论所持有的“效率观”与传统经济学家们所持有的“效率观”之间的差异:传统的经济学家往往把效率理解为某种独立于自由交易过程之外的社会状态,比如说他们认为完全竞争市场(perfectly competitive market)是有效率的,而囚徒困境(the prisoner’s dilemma)则是没有效率的。因此从逻辑上就会得出人们只有同意了有效率的规则才会达到有效率的状态(比如说帕累托最优)。而契约主义新宪政论所主张的“效率观”则恰恰相反,它认为效率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是无法用一组关于资源使用方式的技术性说明加以确定,因此效率不是一种独立于个体行为和交易过程的社会状态。对于契约主义新宪政论来说,重要的是人们是否同意某种规则,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人们“同意”的规则(比如说宪政规则)就是有效率的规则。简单的说,两种“效率观”之间的区别在于——传统经济学家们认为效率导致同意,而契约主义新宪政论则认为同意导致效率[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