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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主义经济宪法学的基本结构——以布坎南的思想为主轴

  多数投票机制所产生的集体政治决策总会损害部分选民的利益,这一判断的理由是在这种投票机制下,处于少数地位的选民不得不接受他们所反对的集体政治决策。那么,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逻辑上的解决办法是:如果集体政治决策得到所有选民的支持,也就是如果全体选民“一致同意”集体政治决策,那么就不会有选民因此而受到损失,也因此实现了帕累托最优的状态。不过逻辑上有解决办法并非意味着现实的可能性,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使“一致同意”的决策机制无法在所有政治决策中应用,因此划分“宪政政治”和“普通政治”并将“一致同意”的决策机制限定在前者就不失为一种很好的解决途径。以上这两点构成了规范主义经济宪法学的理论基础,也是布坎南早期对规范主义经济宪法学做出的最为重要的贡献。
  “一致同意”的集体政治决策思想来源于1896年瑞典经济学家克努特·维克森(Knut Wicksell)被人忽略的研究,这一思想由布坎南于1948年从图书馆的故纸堆中发现并引入美国学术界,将其作为规范主义经济宪法学理论最为重要的智识来源。维克森对议会会议中无约束的多数决策机制所导致的非公正性和非效率性进行了研究,他虽然没有发现多数循环的怪圈,但是他发现了立法过程中多数派所促成的立法总是指向多数派本身受益并以牺牲少数派的利益为代价。这一发现促使维克森思考:为什么当少数派的利益遭受损害时,还要求少数派支持现有的政治机制呢?如果总有政治派别无法从与政府的最终交易中受益,那么普遍的政治结构的稳定如何形成?这些疑问使维克森对多数政治决策机制的效率性产生了质疑,从而致力于研究如何使多数政治决策即有效率又保证公正。维克森提出的解决方法是建议投票规则从多数决策转向一致同意决策(Unanimity),因为如果参加投票的所有人都可以对集体政治决策行为发生决定性作用,那么其结果就可以保证对所有投票人都有利,帕累托最优状态就可以达到。当然维克森也承认,正因为一致同意决策机制使参加投票的每一个人都可以对投票结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所以如果在实际的集体政治决策中应用一致同意决策程序的话,那么很有可能就会产生僵局,一个选民的意见可以对抗其他所有全民的意见。但是,虽然一致同意的集体政治决策规则会有这种缺陷,但是这并不妨碍它的存在意义。维克森在这种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在现实的宪政改革中,应该将投票规则由简单的多数决定发展到更多多数,比如说由三分之二的多数决策规则发展到六分之五的更多多数决策规则。维克森的理论实际上强调的就是政治主体在进行选择的过程中,其所遵循的选择规则前提的重要性。他认为改革必须改变决策所遵循的规则而不是将希望寄托于改变参与者的行为[13]。维克森的理论对布坎南启发最大的部分就在于他所提出的一致同意的政治决策机制,但是这种政治决策机制虽然在理论上可以保证集体决策机制中能达到公正与帕累托最优意义上的效率,但是该机制在实践中却缺乏制度意义上的可行性。不过如果不引入维克森的一致同意决策机制又无法保证公正与帕累托效率的共存,那么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呢? 
  布坎南针对这个问题提出了其引以为傲的集体政治决策机制两分法,即将集体政治决策划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普通政治”(ordinary politics),主要指在立法会议中通过多数决策机制形成政治决策的层次;第二个层次是“宪政政治”(constitutional politics),指包含“普通政治”层次运行的政治框架本身的决策层次。这种双层次的划分解决了上述的矛盾:也就是一致同意的政治决策机制适用于“宪政政治”层次,这一层次的架构决定了在“普通政治”层面什么可以进行、什么不可以进行;低于一致同意的政治决策机制(包括简单多数的决策机制和更多多数的决策机制)适用于“普通政治”层面,而正是因为“普通政治”层面的多数政治决策机制是在由一致同意的政治决策机制所决定的“宪政政治”结构框架内进行的,因而取得了其合法性。就这样,布坎南通过“宪政政治”和“普通政治”两个层面的划分,将维克森所提出的一致同意决策机制引入“宪政政治”层面,将“同意”的概念作为分析的核心工具,假设在人们面临普通政治层面的现实问题——比如如何分配社会财富、如何征税等——并做出政治决策之前达成了一个“先在”(ex ante)的“一致同意”,对于布坎南来说这种“先在”的“一致同意”所形成的即为宪政性的一般规则(主要表现为宪法),普通政治决策都是在这种“先在”的规则体系中做出的[14],也就是说普通的多数决策机制被限制于运行在“宪政政治”框架内的“普通政治”层面。由于集体政治决策是由各个个体的选择组成,因此以上的分层结构也可以表示为:第一层是在现存的一整套制度规则(也就是宪法规则)中进行的选择;第二层则是这套制度规则(也就是宪法规则)本身的选择[15],简单的说就是“规则本身的选择”和“规则之中的选择”的区别,后者事实上就是传统公共选择研究的领域,而前者则是规范主义经济宪法学研究的范围,因此规范主义经济宪法学也被部分学者认为是规范的公共选择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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