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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主义经济宪法学的基本结构——以布坎南的思想为主轴

布坎南的这一观点与罗尔斯明显不同,罗尔斯也假设了这种“先在”同意的存在,但他认为这种“同意”形成的是最大化最弱者利益的差异原则(the Different Principle)。
值得指出的是,如果将经济宪法学仅仅理解为“规则”之间的选择,而不仅仅是基本“规则”的选择,那么经济宪法学所探讨的范围将广的多。事实上也的确有很多学者对非基本层面“规则”之间的选择进行了研究。比如季夫特(Adam Gifford)和凡伯格(Viktor Vanberg)对公司的经济宪法学研究。See Adam Gifford,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Firm, 68 Public Choice, 91(1991). 和 Viktor Vanberg , Organizations as Constitutional System, 3 Constitutional Political Economy, 223(1992).
Karl-Göran Mäler(ed.), Noble Lecture in Economic Sciences, 1981-1990 173(World Scientific Pub. Co. Inc., 1992).
Geoffrey Brennan & Alan Hamlin , Constitutionality Political Economy : 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Homo Economicus ? , 3 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 3(1995).
布伦南、布坎南:《宪政经济学》,冯克利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规则的理由——宪政的政治经济学》部分,第25页。
布伦南、布坎南:《宪政经济学》,冯克利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规则的理由——宪政的政治经济学》部分,第27页。
Jules Coleman, The Foundations of Constitutional Economics, in Richard McKenzie(ed.) Constitutional Economics ,141(Lexington Books, 1984).需要指出的是,在《规则的理由—宪政的政治经济学》一书中作者将科尔曼的后一种分类称为“尺度标准用法”(criterial usage),估计作者可能是根据科尔曼论述中表达的意思将这种称呼进行了他们认为更为确切的转换。参见布伦南、布坎南:《宪政经济学》,冯克利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规则的理由——宪政的政治经济学》部分,第27页。
布伦南、布坎南:《宪政经济学》,冯克利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规则的理由——宪政的政治经济学》部分,第28页。
布伦南、布坎南:《宪政经济学》,冯克利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规则的理由——宪政的政治经济学》部分,第29页。
布伦南、布坎南:《宪政经济学》,冯克利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规则的理由——宪政的政治经济学》部分,第31页。
原译文如此,疑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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