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治理机制的实现,可以将对期值一并考虑在内,并且容易设置多元主体的激励机制。科林斯较为完整和深入的分析了公共服务私有化的合同问题,包括公共责任、质量衡量、效率和合作等。[32](P303)目前的非竞争性的国有资产管理和民营化中,对许多的特许行为简单定性为物权,包括公路经营权、路权、矿权等⑨,采用漏斗式的私法治理模式的公司制度,将其设定为项目法人制度,在转让方式上强调拍卖、招标等方式,固定收益比例,拍卖特许权的客观价值,这种模式同样也对非竞争性的国有资产管理和民营化造成了冲击,其原理和前面分析是一致的。
对这些长期性合同机制,应当首先采用合同(不是现行的一次性交易的民事
合同法下的合同,而是以责任制为代表的公共商事合同(或称经济合同)方式来确定各方的权利,加以对客观的价值规制的方式,比如在公路经营权制度中采用“最小净现值
拍卖法”,等等。这意味着法律调整模式的转型。
第四,最为重要的是,要区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不同治理规则,不能简单而不加区分地将普通的商事公司规则延伸到公共领域的改革之中来,应当判断不同企业的公共性特性,对其采用不同的决策、分配、行为规则,在法律制度中,不是根据公法和私法的二元划分先验性的套用到不同的主体、行为之中,而是根据所涉及到的社会关系的公共性,判断需要调整的对象属于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来选择规则。
认识到了国有资产的公共特性,将国有资产管理从事无巨细的物的管理中解放出来,不是注重一城一地的得失,更为注重整体社会效率的提高,才是一个符合现代的管理目标[33](P1)的政府(Smarter ,better, faster and cheaper)。[33](P1)“公共机构的职能更像当今和早期市场中的促进者、经纪人和种子资本家,而不是起具体货物或劳务的大批量供应商的作用……以命令方式行事的官僚机构是扮演不好的……规范市场同建立行政管理的官僚机构提供服务事业也是恰好相反的,它是第三种方式,既不同于自由派所主张的行政管理计划,也不同于保守派所要求的政府置身于市场之外的做法。这是一种运用政府力量来影响私人作出决定以达到集体目标的方法,是一种典型的企业化治理的方法:没有官僚主义的有活力的政府”[34](P262)。这既是国有资产的改革之道,也是经济法的主张。
【注释】作者简介:邓峰(1973—),山东诸城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①Privatisation 的不同用法,可以概括为public ownership 到private ownership (我们可以称之为私有化) ,public sector 到private sector(市场化) ,public law 到private law(私法化) ,以及public governance 到private governance。
②对这一问题的规定非常之多,仅近两年就颁布了《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2004 年8 月30 日;《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 年11 月25 日,等等。
③对企业和公司中其它主体贡献的忽视,不仅仅是存在于中国,即便是在其他国家,也存在着类似的情况。See Robert B. Thomp2son , Piercing the Veil within Corporate Groups : Corporate Shareholdersas mere Investors , Connecticut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 Vol. 13 ,1999 , P379. 但相比之下,其他国家制度下的整体制度较为协调,利益相关者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来获得收益和救济,中国则处于一种过度规制(over - regulation) 的局面。
④近年来证券市场中的许多纠纷,都可以看出这种冲突,如招商银行可转债事件。
⑤如《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在股份公司分红及送配股时维护国有股权益的紧急通知》,1995 年4 月18 日;《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1994 年11 月5 日。在这些文件中反复强调同股同权,不得对国有股采取歧视政策。
⑥最典型的法律规则,当属《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1993 年12 月31 日颁布;该文件中详细列举了种种的财产认定规则,并明确在第
4 条中指出:“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在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随后历次法规修订,主要包括《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颁布于1996 年1 月25 日,其实施细则颁布于2000 年4 月6 日;《
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于1992 年6 月25 日,其实施细则颁布于1996 年9 月11 日;《
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颁布于1994 年11 月25 日,在该条例中第
4 条规定,“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即从资产的原始来源入手,界定产权。凡国家作为投资主体,在没有将资产所有权让渡之前,仍享有对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颁布于1994 年11 月4 日;《
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1991 年3月26 日,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