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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中交易安全保护策略的立法选择(一)

  第二,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对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实现部分的功能替代。申言之,即使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善意取得制度也可以部分实现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所负担的功能。因为在债权行为不成立或归于无效时,即使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受让人不能取得财产的相应权利,当其再为处分行为时,善意的第三人仍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得到相应的保护,取得相应的权利。就此点而言,与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在法律效果上并无区别。就交易安全的保护而言,善意取得制度不能替代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的情形,主要体现在: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之下,即使第三人明知或应知而不知债权行为存在不成立或有应归于无效的原因时,仍可得到保护,从处分人处得到相应的权利。如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善意取得制度对于此类第三人便无法实现保护机能。但也有学者认为,对于此类第三人,本来就不应该加以保护。德国法业已在司法实践中认可的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的相对化,限制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发生作用的范围,就意味着在德国民法上善意取得制度有了更为广泛的适用空间。
  第三,认为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才最终解释了物权公示的“公信力”的看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的功能在于确保公示的权利状态符合实际的权利状态。而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恰恰是在相反的状态下才发挥作用:即当公示的权利状态与实际的权利状态不一致时,法律借助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保护交易关系中善意第三人对于公示的权利状态的信赖。
  
【注释】
(1)德语“Abstraktionsprinzip”可被译为“无因性原则”或“抽象性原则”。所以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又可被称为物权行为的抽象性原则。
(2)王利明:《物权法论》(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2页;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0~330页。
(3)在该草案中尚认可混合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以及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作为对基于合同行为物权变动进行法律调整的例外方式,详请参看该草案第28条、第130条第1款、第134条、第168条、第210条。
(4)苏俊雄:《契约原理及其实用》,中华书局1978年版,第52页。
(5)德语“Trennungsprinzip”可被译为“独立性原则”或“分离原则”。所以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原则又可被称为物权行为的分离原则。
(6)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2页。
(7)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0页。
(8)关于民法的问题类型及其讨论方法,笔者将另文讨论。初步的讨论请参看王轶:《论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载《月旦民商法杂志》,2003年第2期,尤其是第71~78页的论述。
(9)详请参看〔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第96~101页。
(10)K·茨威格特、H·克茨:《“抽象物权契约”理论》。
(11)川岛武宜:《所有权法的理论》,岩波书店1987年版,第225页。
(12)(14)铃木禄弥:《抵押权制度研究》,有斐阁1967年版,第19、100页。
(13)1783年普鲁士一般抵押令第11条规定:“专任官吏及委员会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书及附件,必须从形式及内容两方面加以缜密审查。”
(15)(16)原岛重义:《无因性原则的考察》,第88页、79页以下。转引自陈华彬:《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17)“学说解释认为,《德国民法典》规定的物权行为是抽象行为,但是,《德国民法典》对此并无明文,而是采取默示方式”。参看田士永:《物权行为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0页。
(18)如德国学者德罗普尼希(UlrichDrobnig)认为“无因性观念的目的可以从它的历史发展中得以揭示。德国的共有权就采纳了古罗马的‘不能给付自己没有的东西’这一法律原则。为了减轻这一法律规则在货物所有权转移交易中的消极后果,萨维尼在19世纪中叶创建了物权合同理论。物权合同理论的作用在于使那些影响基础交易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不至于影响所有权的转让。”详请参看〔德〕UlrichDrobnig:《论物权变动》,于海涌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2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版;但德国学者霍·海·雅各布斯(H.H.Jakobs)则认为“物权合同理论的创设,并非是为了解决在所有权转让中,虽然进行了交付,但所有权转让的法律基础不存在或无效的情形。创设物权合同并不是为了解决这种缺少法律基础的所有权转让,将所有权转让从其法律基础中抽象出来,不是为了使该行为在尽管没有法律基础的情况下也仍然有效。萨维尼的创设意图并非这样,这是毫无疑问的,因为这不符合萨维尼的风格,他不会以病态的情况为出发点来发展法学理论。”详请参看霍·海·雅各布斯:《物权合同存在吗?》,载米健主编:《中德法学学术论文集》(第一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95页。
(19)(20)广濑念:《无因性原则的考察》,载《法学论丛》第72卷。转引自陈华彬:《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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