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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中交易安全保护策略的立法选择(一)

  登记的实质审查主义要求登记官吏不仅要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申请书及其附件是否齐备进行审查,还要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申请书及其附件的内容是否完备合法进行审查,同时,也必须对申请书及其附件得以提出的原因关系——债权契约进行审查。而登记官吏为了避免自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甚至将审查扩及到与不动产交易本身没有直接联系的当事人个人的私事。历时漫长、范围广泛而又繁杂的登记审查,尽管在形式上可以保证登记的准确性,但付出的代价实在是过于沉重,它不但严重妨害了个人的私生活,(14)而且使得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交易毫无便捷可言。在资本主义生产因素进一步发展,倡导自由精神的浪漫主义运动波及全国的背景下,登记的实质审查主义自然而然地成为了众矢之的。于是如何对1783年的普鲁士一般抵押令进行修正,使其变得有利于不动产交易的便捷,而不至于成为过分干预民事主体私生活的有力工具,从而部分满足新兴资产阶级的要求,就成了普鲁士立法者心中的头等大事。
  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尤其是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对于立法者的需求无疑是天造地设。因为物权行为理论不仅经由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将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系于独立于债权契约之外的物权行为,更经由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使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与债权契约的效力状况无关。考虑到变动不动产物权的物权合意须经由当事人的登记申请来体现,它使得登记官吏仅仅经由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书及其附件的审查,即可保证登记的正确性。这就巧妙地克服了登记的实质审查主义的弊端,因此,1872年的普鲁士所有权取得法就明确采用了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该法的立法理由书就摒弃实质审查主义而改采以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为基础的形式审查主义,作了明确说明,认为自19世纪20年代,尤其是五、六十年代以来,土地所有与资本所有的社会及法律关系次第发生了急剧变化,土地所有者及土地本身因农业立法而逐渐从人格的制约及残留负担的束缚下解放出来,土地的闭锁性逐渐向日益变得频繁的土地分割与结合的变动让步。因此既有不动产立法也就不能满足土地的迅速与可变动性的要求,加上对法律行为适法性的严密审查,致使审查过程极其缓慢并由此阻碍交易便捷,因此有加以改正的必要。作为这一立法思想的体现,该法第1条规定:在自由让与场合,土地所有权基于“Au2flassung”而转移,受让人仅在土地登记簿上为所有权转移登记即可取得。第2条规定:土地的“Auflassung”在有管辖权的登记官吏面前以口头方式进行,登记由取得者的意思表示、登记申请及出让人同意登记的意思而产生。(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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