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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责任保险的社会价值及其对侵权法功能的影响

  另外,对于那些容易诱发道德风险、所造成的预期损失比较大且难以防范的风险,保险人可以通过排除条款,将其排除在普通责任保险范围之外;如果投保人强烈要求对此类风险投保,保险人可以“附加险”或“特别险”的方式向其提供,并对此类投保人收取高额保险费,同时,保险人花费较高的费用对被保险人进行特别监控,通过这种特别处理方式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问题。本文在前面对保险人监测被保险人的行为时所面临的信息成本所做的两个假设代表了两个极端情形,在现实生活中,保险人实际面临的信息成本往往居于其中。保险人往往同时是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方面的专家,在审计师投保时,保险人可对被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并为其提供风险控制服务,帮助其设计风险控制系统,并可将被保险人接受风险控制方面的要求作为承保的前提条件,或者将被保险人未遵守风险控制要求作为免赔事由,这样可以有效地降低保险人在监测被保险人行为方面所面临的信息要求,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责任保险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另外,保险人也可以通过建立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对客户(被保险人) 进行资信分级,并通过追踪 调查,及时对客户的资信等级进行调整。保险人可依据客户的资信等级的高低来决定保险费率,从而引导被保险人加强质量控制,尽量减少道德风险。[12] 固然责任保险会对侵权责任的阻却功能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它不会瓦解声誉的约束机制。在投责任保险的人群中,律师、会计师、医生等专业人士往往要占据相当大的比例,对于专业人士而言,声誉是最重要的一项资产。参加保险的专业人士虽可就自己对第三人的法律上的赔偿责任从保险公司处获得补偿,但他所遭受的声誉损失却无法通过保险来得到补偿。因此,在市场竞争条件下,只要声誉机制还在发挥约束作用,被保险人就不会仅仅因投了责任保险就疏忽行事,也就是说,责任保险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侵权事件的多发。
  如果保险人所面临的信息成本过高、防范道德风险的机制失灵,对被保险人声誉约束机制也未发挥应有的作用,那么,责任保险对侵权责任阻却功能的负面影响就会出现,被保险人就会变得越来越粗心大意,侵权事件就会增多,第三人遭受的损失就会变大,但是,如果受损的第三人能够从责任保险中得到充分的补偿,那么,责任保险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就可以忽略不计了。这样,问题就转化为,在侵权事件发生次数增多、损失扩大后,受害者能否得到“充分”的补偿。在有些时候,那些遭受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许能够得到充分补偿,然而,有些时候,受害人无论得到多少金钱补偿也无法达到“充分”的程度,例如,当发生受害人死亡或残疾时,金钱补偿往往是不充分的。另外,受害人在索赔交涉中所花费的时间、费用等成本往往是得不到充分补偿的,因此,很难相信他们在每一次受损时都能获得“充分”的赔偿。如果受损者不能得到“充分”的赔偿,那么,责任保险的负外部性就会存在,此时我们不能不说第三人被置于了受损的境地。
  四、对责任保险的整体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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