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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责任保险的社会价值及其对侵权法功能的影响

  责任保险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它一方面能够分散被保险人的风险,增强被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在第三人因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而受损时为其提供补偿保障;另一方面,责任保险为行为人从事风险业务提供了执业保障,降低了执业风险,也可打消被保险人从事“过度防御”的动因。如果没有责任保险,不仅仅是那些从事风险业务的人员得不到保障,更为重要的是,许多人有可能因为畏惧潜在的风险而远离风险领域,从而导致许多风险业务根本无法开展,从长远看公众的利益也毕竟因此而受损。责任保险也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影响侵权责任的阻却功能的发挥,进而导致更多的事故的发生。但我们也应认识到,保险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会对被保险人的行为进行监测或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从而将责任保险的负面效应降至社会可容忍限度。另外,声誉和市场竞争也可对被保险人起到约束作用,从而缓解责任保险的负面效应。因此,从整体上看,责任保险所带来的积极影响大于其消极影响。当然,这一结论是建立在前述多项假设条件之上的,因而不能排除在某些个案情形下,责任保险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有可能大于其积极影响。
  
【注释】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AndréTunc ,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 , vol. 11. (1983) ,50. 
   
   王家福. 民法债权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 437 ,415. 
   
   Kent D. Syverud ,“On the Demand for Liability Insurance”,72 Tex. L. Rev. 1629 , (1994) 
   
   Steven Shavell.“Economic Analysis of Accident Law”. http://papers. ssrn. com/abstract = 367800 , 2005-10-31. 
   
   Kenneth S. Abraham.“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and the Limits of Insurance”. 88 Colum. L. Rev. 942 (1988) . 
   
   张俊浩. 民法学原理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832. 
   
   T. Schwartz , The Ethics and Economics of Tort Liability Insurance , 75 Cornell L. Rev. 313 (1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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