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反,在这一“部分嵌入”的格局下,长期博弈反而有可能诱发短期博弈的机会主义取向。如果对作为不同博弈的单一汇结点的一方“player”来说,甲、乙博弈的激励规则安排是竞争性的——正如本文第二部分的分析所揭示的——在某一博弈的合作策略须以另一博弈的非合作策略为机会成本,那么,其所要掂量的就不是在一个更大长期博弈当中的一期如何决策以求综合收益最大化的问题,而毋宁是:在同时面对源自不同博弈相对方的、可以进行大/小比较的竞争性收益时如何权衡的问题。这样一来,若在甲短期博弈取合作策略,以获得源自短期博弈相对方的较小收益必须以乙长期博弈中取非合作策略,从而丧失源自长期博弈相对方的较大收益为代价,长期博弈就会为短期博弈中的机会主义取向提供激励。
如果甲、乙博弈的激励规则安排互为条件——比如本文中官员要成功通过绿色考核机制的检验,须以公众参与制度的有效运作为支撑——在一博弈中的合作策略须以另一博弈的合作策略为前提,则应对甲博弈当中短期博弈相对方的非合作策略意味着对于乙博弈当中长期博弈相对方的非合作回应,同时也意味着将招致乙长期博弈相对方的惩罚,导致未来更大收入流的丧失,如此,甲短期博弈将等价于乙长期博弈的一期。在这里,作为单一汇结点的一方行动者,其面临的抉择实质又复归到青氏模型所揭示的要点上:是在长期博弈(本文的行政博弈)的某一期(本文的环评博弈)行机会主义以求较小的当期收益最大化,还是在该期行合作策略以求得长期博弈负载的未来更大收入流。所以,其在甲短期博弈中的最终策略也将收敛于青氏模型展现的、由长期博弈推动的“合作”选择上。
综上,本文试图提出以下假说,以进一步细化格拉诺维特/青木昌彦的“嵌入博弈”/“关联博弈”模型:
1.在各博弈的“game player”完全重合的条件下,短期博弈形成对长期博弈的完全嵌入,如果长期博弈同时满足惩罚非合作策略的信息、权力要件,长期博弈可以为短期博弈提供机会主义抑制机制。
2.在各博弈的“game player”局部重合即仅有一方主体重合、而该方的博弈相对方为不同主体的条件下,短期博弈形成对长期博弈的局部嵌入,如果
a.来自不同博弈的激励规则安排是竞争性的,且长期博弈同时满足惩罚非合作策略的信息、权力要件,长期博弈将会为短期博弈提供机会主义诱导机制。
b.来自不同博弈的激励规则安排是互为条件的,且长期博弈同时满足惩罚非合作策略的信息、权力要件,长期博弈可以为短期博弈提供机会主义抑制机制。
基于以上假说,我们还可以对格拉诺维特、青木昌彦理论模型中隐含的、同时也是萨格登、埃里克森等对复合博弈下长期博弈作为抑制短期博弈机会主义的“希望之渊源”(埃里克森语)所必需的前提条件作一总结:首先,博弈主体完全重合;其次,具备惩罚非合作策略的权力资源; 再次,具备有关博弈相对方非合作策略的充分信息。此三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将导致格氏、青氏模型中蕴含的“基于博弈间的嵌入/ 关联,长期博弈能够抑制短期博弈中的机会主义”之预期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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