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分工的信息异化是各国实施环评公众参与制度过程中面临的普遍问题,基于效用的信息异化则更多是在发展中国家出现的“地方性问题”。二者相结合使发布方能够以更为隐蔽的方式过滤环境风险信息,突出拟议对象的收益性和可行性,顺利集聚足够的赞成票。在这种异化的“多数人治理”下, 少数基于专业知识优势并保有独立性、中立性的环保主义者或外部专家,或许会因为其表决权数量劣势对公议结果的影响微乎其微而采取类似唐斯所说的“理性无知”的态度,以退出环评场域这一“用脚投票”方式来回应发布方的机会主义行为,进一步加重参与制度的风险筛选机能失灵。
立基于基本职能——环境风险的外部筛选,公众参与制度如果不能有效拦截不可欲的风险拟议对象,那么作为一种立法产品,其并没有得到真实有效的消费。这种“虚假消费”不仅严重损害了制度自身的可实施性,还会给后续环境民主制度供给带来一定的负外部性。公允地说,尽管现行参与制度的运行状态与有效率的纳什均衡还有一定距离,但其问世确实在规范意义上为环境决策民主化迈开了弥为珍贵的第一步;而这一切,又与制度变迁的行动者——环保主义人士于立法部门的呼吁、论证、极力推动环境决策民主化进程的努力密不可分。如果这一努力成果沦为政府决策的正当化工具,势必严重挫伤制度变迁“第一行动集团”(戴维斯、诺思称之为“初级行动团体”) 的热情,削弱他们推动环境民主制度供给的努力;同时,给定一定时期立法产品的竞争性供给态势,公众参与的“虚假消费”亦会导致立法部门对公众行使环境权利能力的不信任,把尚显稀缺的立法资源又重新倾斜性地配置到强化环境行政监管的旧有路径上去,从而延缓其他相关环境民主制度的产出。
四、信息费用与治理机制安排
不少研究者认为,之所以存在“虚假参与”策略支配下的机会主义取向,主要症结即在于司法救济——环境公民/公益诉讼的缺位。 然而,信息异化却对一向被学界视为能够确保制度“可实施性”的“第三方治理”——司法裁决提出了重大挑战。一般地,如果司法治理能够借助惩罚机制在官员与公众之间重新分配道德风险引发的损害后果,使违背义务履行一方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的实得收益小于实际成本即净收益为负值,那么,作为第三方的外部裁判者对于官员——公众博弈关系的介入有助于确立义务人“规则必须执行”的预期,从而成为制度化的机会主义威慑装置。但是,法庭的裁决活动是围绕关涉主体间权利义务的证据证明展开的,第三方治理机制的有效性,严重依赖于信息的可验证性 及其决定的信息费用,这是司法作为一种机会主义抑制机制在实际运行中难以避免的局限;因此,对于公众参与制度失灵更为微妙的表现形式——信息异化来说,司法很可能并不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由社会分工形成的知识分布状态决定,专门司职审判的法官可能对司法运作中的“重叠性共识”/“常规科学”有着精到的把握;但是对于“公分母”之外的、有自己特定解码规则的其他专业知识,或许知之不多,环评高度的专业化、技术化同样在法官与发布方之间造成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特别是在当今专业分工要求审判格局日益精细化 然尚未成立专门环境法庭、环境纠纷仍由传统法庭裁决的条件下,法官对于环评信息发布的解读和判断并不比公众具有更为优越的知识资本。加之在专业知识垄断的描述上,语言并不是一个有效的中介, 信息外流过程中的专业技术使用无法形诸显性条款,因此,处于专业信息比较劣势的外部裁判者就很难获得充分的、可检验的证据支持,对符号、导则、运算推理的运用究竟是一种必须,还是服务于环境风险信息的屏蔽进行清晰的界分;即使将来成立专业环境法庭,环境问题固有的不确定性——比如,二氧化碳排放是造成阳伞效应还是热岛效应, 圆明园防渗膜工程的利弊之争 等等——依然是证实环评信息是否已被专业技术手段所扭曲的绕不过去的障碍;所以,在道德风险和不可避免的环境危害基于高昂的信息证明费用而难以有效分离的条件下,以“可证实性”为构成性要件的第三方治理机制并不是应对立基于专业分工的信息异化的效率工具。
与之相比,基于效用的信息异化则通过诉诸大部分公众效用函数中权重较高的自我利益,来展开修辞技术的运用。对“不在场”的第三方裁决者而言,发布方的策略与公众对在其个体视角看来可能更紧迫、更直接利益的积极追求纠结在一起,有更多说不清、道不明,难以进行是/否判分的裁量性因素,因此,其机会主义行动将更为隐蔽,证据的可检验性更弱,证明费用也更为高昂。并且,由于其中弥漫着更为浓重的“群众根本利益”意味,环保主义者的诉讼请求将遭遇来自大部分公众竞争性利益诉求的拦截,其诉讼主体的适格性、请求内容的正当性也将遭遇民主决策多数原则的质疑,甚至是颠覆。正是“多数同意”对决策合法性的证成,外部裁决者对环评结果的重新审查、进而改变或推翻就会在公众合意达成与第三方干预之间打进一个楔子,并通过这一作法的制度化在更长远的时段上影响双方的有效平衡。因此,即便围绕公众参与展开的环境公民/公益诉讼实现了规范意义上的供给,无论是着眼于证明信息费用的适应,还是考虑到制度的连动/外溢效应,司法机制都有可能在公共选择“笼罩”下的环评结果面前止步,从而难以成为可置信的(credible)机会主义威慑。
囿于高昂的信息证明费用,官员对“有效参与”的策略选择只能激励,难以强制,治理机制的安排必须与相应的信息费用约束相匹配。作为理性人策略选择的一般规律,个体总是对立基于长期博弈、能够引致更大收入流的强激励主体设置的激励安排积极回应。既然双重结构下来自强激励主体和弱激励主体激励规则安排的竞争性是官员采取机会主义策略的结构性根源,那么,充分发挥作为强激励主体的行政科层组织的比较激励优势,适时重置行政场域的激励安排,实现其与环评场域激励兼容,应是矫正公众参与制度异化的效率途径。
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和深入,构建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干部政绩考核机制以取代传统GDP政绩考察方式已经成为一个必然。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标准,单纯的GDP增量、增速不再是判定官员工作绩效的决定性指标,相反,必须综合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和谐稳定、以及科教文卫等多个维度后才能对官员政绩作出最终评价,而环境质量在其中占有突出地位。如果科学发展观能够有效完成第一步制度化过程——构筑“绿色”考核指标体系, 把环境质量、资源安全从制度层面纳入官员的效用函数并给出相匹配的权重,那么,基于行政科层组织强激励主体地位,晋升激励规则由“灰”转“绿”的重置将为官员在环评场域的行为取向转型提供有力的制度推动。
由于绿色考核机制中,是否最大限度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提高环境质量、强化生态保护已成为决定官员科层等第的构成性要件,这就截断了单一GDP考核约束下风险偏好决策与信号显示有效性的正向勾连,使得环境质量、环境安全成为有效信号显示的必需,并经此逆转了“虚假参与”和“有效参与”的成本——收益对比关系。如果官员在环评场域中仍将策略收敛于“虚假参与”,囿于决策者内在的“有限理性”和“地方性知识”的比较劣势,规避参与制度外部筛选的、内生于职业主义的风险失察就有可能引致足以抵消、甚至是大大超出拟议对象GDP增长收益的环境质量损失,致使一地某个时段内的增长综合绩效为负值,直接影响官员的政绩信号显示的效度。相反,只要晋升竞争仍构成行政场域的基本特征, 作为对长期博弈承载的更大收入流的积极回应,在绿色信号显示规范的行为导向作用下,官员的决策就必须及时从风险偏好型转为风险审慎型;而全面考虑拟议对象的整体效益或系统可行性,最大效率地利用各种制度/非制度的风险筛选装置以准确、及时甄别、剔除不可接受的高风险拟议对象就成为基于“绿色”规则约束的、最大限度地降低个体信号显示成本的一个可欲行动;着眼于信息公开、意见表达、理由说明等环节整合而成的风险筛选机能,采取“有效参与”策略、真正开放环评空间并为参与决策的公众提供配套技术支持就会取代“虚假参与”成为行为选择的收敛点。循此,当强激励主体一方的激励规则实现重置而消解了其与环评场域激励规则间的紧张关系后,提高决策效率等来自公众的回报性收益(A)非但不会因为与风险筛选机能(B)的关联而导致激励失灵,反而会由于后者的充分发挥业已成为降低绿色信号显示(个体)成本的必要条件而强化其激励效应,为官员作出既符合个体理性也兼容环境理性的社会最优决策提供更大的动力。其实,依照上述分析理路,不仅是公众参与制度运行中的机会主义抑制,对于其他囿于高昂信息费用而难以强制的环境友好型决策,科学发展观同样可以借助科层的比较激励优势为其“自我实施”提供足够的内在驱动。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本文的双重博弈分析为科学发展观的必要性、重要性给出了一个有说服力的博弈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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