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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十四)

  (三)以人为本,民心为重原则。
  “水火木”化为土,土聚集而生金。权力运作的结果、使权力运作的副作用减弱,就需要启动“金”,即新的生气——监督权力的运行。总之,无论是国家公权力还是社会公权力,最终都要以民心(土)为核心而运转。
  (四)因时因地,权重不同原则。
  “水火木金土”在不同的时间和地域,份量占整体的比例不同,它启示我们,权力“五行”在权力-权利法治系统中的权重也不同,这就要有所区别和侧重,以灵活调整权力运作的中心,以实现体系和谐,纠正偏差。
  (五)权权变化,天道不易原则。
  无论“五行权”怎样变化,但都不能离开天道人心,不能违背法治精神,这样,“五行权”法治体系才是有意义的,才能实现法治社会的永恒和谐之存在。
  五、执法五行的实践技艺
  (一)一般技艺
  1、无极法
  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大力培育全社会(世界性、人类性)共同的法治信仰。这需要做到以下几点:其一,人人都需要树立无贪欲意识,即无欲则静,对于执法者(广义,下同)而言,就是要无过度贪欲、无非分之想是其必须具备的执法(广义,下同)品格素质。其二是执法者要把握执法无极的艺术,即立法无极艺:无偏私,无拘执,立普世之法,立不朽之法,所谓世界宪法就是无极之律;司法无极:公正无私,在律法面前人人平等;执法无极:以民为本,平等保护一切合法权利;监督无极:实现权利-权力平等。其三是,形成权力-权利一体化制度。权利自由则生权力,权力合一则生权利,可谓“五气布,四权行”,权载道而立。周氏认为,“无极亦太极”,【9】人间万事万物的至理莫不有“无极”贯之。由是思之,社会众生的衡常关系也是“无极”之理一以贯之。这种权力-权利的统一性关系应当制度化、规范化。这样久而久之就可以形成——在一个法治社会其实就是要求天理于人心之中,执法者当是君子,自应明天理于胸中的风气。所以,执法者应谙熟“无极”执法之艺,这是一种最基本的执法方法。
  2、相对论
  周氏认为,所谓阴阳只是一气,阴气流行即为阳气,阳气凝聚即为阴气,非真有二物相对也。【10】这个思想用之于“五行权”法系,也就是权力-权利本质一也,区分是相对的。执法者偏于权力或者偏于权利都是误解,都是有极而非无极,都非道也。“五行权”具有相对性,所以,执法者绝不可偏执于一点,也不可以将权力或者权利绝对化。
  3、阴阳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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