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前言
尼尔·麦考密克著 姜峰译
【全文】
本书旨在对法律推理做出阐释。我将法律推理视为实践理性得以应用的一个分支,所谓实践理性,亦即人们将理性应用于决定在特定情势下如何行动才算正当。本书表达了一个简单的思想,尽管它广受抵制,但实则合理。这一思想是,适用规则的过程对于法律活动来说是中心环节,所以研究这一过程中的理由构成,对于解释作为实践理性之分支的法律推理的角色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尽管一些博学之士一直认为法律并未为演绎推理留有余地,甚至认为逻辑在法律活动中根本就没有用武之地,但是本书依然坚信,某种形式的演绎推理是法律推理的核心所在。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推理完全或只能借助演绎推理进行,或者完全排他性地使用一种演绎方式。从第三章到最后一章,本书致力于完成的一个富有魅力和挑战性的任务,就是重构与非演绎性的法律推理相关联的诸种因素。
这些因素在演绎推理部分之前和之后都有所述及,但一般都最终聚焦在演绎推理部分,并且,正是借助其与演绎推理的关系,它们才是可理解的。对这些因素的探讨是真正重要的事情。它们赋予了法律推理以特有的性格,并表明法律推理可以与道德推理相提并论。它们十分重要,但不是法律推理的全部内容,它们既不是充分的也不是自足的。
我对那些法律推理中非演绎性的因素的说明,表明了它们是何等的令人兴奋、富有挑战性以及精微细致,因此人们可以很容易地理解,为什么许多人会不由自主地夸大这类特殊因素中的一个或另一个。他们试图完全用非演绎的方式和反演绎推理的方式界定法律和法律推理的角色,而这些被夸大的因素,则成为迈向他们目标的基石。然而这种不由自主是致命的,它引诱人们滑入错误的陷阱。实定法体系,尤其是一个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都内含着一个冲动,即将宽泛的行动原则具体化为相对稳定、明确、细致和可以客观地加以理解的规则形式,并提供一个应用于人际间的可信赖的和可接受的程序,以使得这些规则付诸实施。在私人之间发生纠纷的案例中,或社会秩序和正义观念要求公共机构去实施管辖以确保规则得到遵守时,这一程序的作用尤其明显。非经这种方式,那些规则可能不会被自愿遵循。在这些情势中,私人申诉者或者公共执法者必须就实际发生的事实提出一些主张,并努力表明它们立基于何种与所提出的事实相关的规则,以及根据这些事实将如何欲求法律进行干预。因此,在“法治”观念下强调尊重法律合理性的现代法律模式内,适用规则的逻辑就成为法律的核心逻辑。
或许,对于那些大理论家而言失望是不可避免的,因为相比而言,演绎逻辑是真正简洁和明晰的逻辑,“R + F = C”或者“规则加事实等于结论”这一简单明了但倍受批评的公式, 就是演绎逻辑的精炼表达。规则是潜在的规范性命题,它确保一旦确定了特定情势(下文中称为具体的“有效事实”),那么相应的特定结果将要(或“必然”或“应当”)发生或得到执行。有效事实被典型地和普遍地表示为一种文字和符号可相互转换的形式,即“只要F表示的情形发生”,相应的结果通常也是同样稳定的——“C所表示的结果必然发生”。我们可以把这种逻辑用公式表示为“只要F所表示的情形发生,那么与之相关的C必然会发生”。法律过程会把焦点放在任何可被公式化以适应上述模式的规则上面,它首先把自己的活动目标设定为,如果要相信那个主张的话,那么需要考察是否存在证明F情形已经发生的根据。一方会提出事例证明那个抽象的“F”,然后,通过举例方式证明C同样契合当下的情形,在此过程中,他会提出附带诉求的主张,认为裁判者应当采取行动或做出结论了。对方则可能希望通过任何可能方式来质疑、对抗或千方百计地拒绝该主张,以及挑战包含其中的请求所赖以成立的构成要素。裁判者必须在对抗的双方间做出裁断,并给出据以裁判的理由,以使得裁判在可预见的法律秩序框架中获得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