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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前言

  我尽可能使所采取的讨论方式贴近事物的具体现象。现象在法院那里,尤其是在英格兰和苏格兰的法院那里,是真正需要争论的问题所在。我将把我的探究限于实践理性和人类本性的范围之内,这一点是不需回避的。但是我也力求避免把我的见解当作纯粹的先验判断,因此我会时常在提出和阐明观点时援引真实的案例和法官处理具体问题时实际采用的推理方式。现在,我称这种方法为“合理重构”,亦即,这种方法不仅仅是要描述“事实”,还要努力在一个可通过理性加以理解的思想和行为体系内,展现那些丰富多姿的现象,该体系是通过本书提出的关于理性和推理的全面理论得以显现的。同样,通过使这一理论同具体案件中法官所做的实际推理情况两相对照,它的完备性也经受了考验。
  将本书1978年的首次版本用英语或法语予以再版,可能仍是一个有些自以为是的举措。自从本书首次出版以来,已有许多关于法律推理的著作问世。尽管此书中的主要思想仍然值得关注,但有一些观点已经受到了批评,当然这些批评多是建设性的。那么,这些观点是不是早就应当做出相应的修正并体现在新版本中呢?除了直接的批评之外,1978年以来,在各种哲学和法律传统视角下,以各种语言写就的关于法律推理的著述大量涌现。综合考虑这些情况,似乎应当对最初的版本进行更为大胆的修订。
  当然,就本书各个部分涉及的论题而言,我已经做了相当多的更为深入的思考并将其发表出来,这些思考,主要是在学术会议或者其他学术研讨场合以论文的形式体现的。这些思想似乎应当以一种恰当的方式加以汇集整理,结成一个关于法律推理的文集,以作为本书的续篇面世。就在本书中,我为每一章做了一个说明,列举了人们针对那一章论题的批评以及我自己的回应文章,有的也列出了我就该章内容所做的进一步思考。如果要全面了解我对相关问题的思想的话,是有必要阅读所有被列举出的文献的,我想这与了解本书的正文是同等重要的。
  尽管有诸多不足,或许仍然可以说,1978年的版本在法律和法律推理思想的发展史上仍占据着独立的地位。尽管本书并非在所有方面都像H.L.哈特的《法律的概念》那样出类拔萃,但仍可以将之视为后者的姊妹篇。这样说的理由是,法律推理理论实质上是哈特理论的一个体现,它是以哈特对法律所做的实证分析为基础的,或者至少是与哈特的路径完全一致的。不过,哈特在法律理论上所推崇的分析实证主义路径正面临挑战,它被认为难以给与法律推理尤其是推理—判决活动一个令人满意的解释。本书就是对这一挑战的回应。尽管就这本书所借鉴的哲学传统而言,它并不限于或者根本就不属于哈特理论的传统,但在它自己特定的时代、地域和知识背景内,它因为被当作支持哈特主义法理学的法律推理理论而受到瞩目。这本书被哈特编入了克莱诺顿丛书,写作时也得到了哈特的鼓励。本书是在对草稿改进后完成的,草稿中对于来自哈特的敏锐批评做了回应。在本书中,基于规则的推理所占据的中心地位,与哈特的“首要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统一”在其法理学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可以说正相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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