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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以股抵债的税法问题研究

  当然,受经济发展阶段的客观制约,我国税法、特别是公司财务运作方面的税法规则建设刚刚起步,许多交易类型尚缺乏直接的税法规范,这给经济交易当事人合理预测交易的税务成本增加了诸多障碍。从这个意义上说,关注以股抵债这类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中的热点话题所隐含的税法问题,也有助于我国税法、特别是公司税制的建设与完善。
  在下文中,笔者将结合电广传媒的个案,探讨以股抵债在税法上的定性,分析以股抵债的税务处理,并确定以股抵债交易当事人在我国现行税法下应承担的纳税义务。最后,笔者将总结以股抵债的税务成本显性化对重新评价以股抵债政策以及完善我国税法规则所提供的启示。
  
  一、电广传媒以股抵债交易的基本情况
 
  电广传媒被称为“中国传媒第一股”,其主要发起人及控股股东为湖南广播电视产业中心(以下简称产业中心)。产业中心在1997年以净资产1.37亿元出资设立电广传媒,按72.9%的比例折为10000万股国有法人股,即每股面值1元,持股成本1.37元。1998年,电广传媒以每股9.18元的价格发行5000万新股,融资4.59亿元,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00年,电广传媒以每股30元的价格增发5300万新股,再融资15.9亿元。
  电广传媒的大股东在我国广播电视领域以大胆创新而著称,但其异军突起与高速发展的背后是对上市公司的无情抽血。自1999年以来, 产业中心在投资建设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占用了电广传媒的大量资金,一度达到惊人的8.4亿元,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在2002年对电广传媒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尽管其在2003年中陆续归还了3.4亿元,但截至2004年6月30日,产业中心通过其下属关联单位占用电广传媒资金依然高达5.006亿元。
  2004年7月28日,电广传媒公告了《公司关于实施控股股东“以股抵债”报告书》,称大股东产业中心决定将其持有的电广传媒股权抵偿对电广传媒的债务。根据电广传媒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招商证券和产业中心聘请的独立评估机构——中发国际资产评估公司的出具的专业报告,产业中心所持有的电广传媒股份每股作价为7.15元/股。债务本金加上按三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约3863 万元,合计债务总额为5.39亿元,约需7542万股进行折抵。
  上述方案获得了证监会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并在8月27日经电广传媒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04年9月22日,电广传媒正式实施《控股股东“以股抵债”方案》,核销了产业中心所持有的7542万股,同时勾销了其所欠债务。交易完成后,电广传媒的总股本由3.36亿股减少到2.6亿股。产业中心持有的股份由1.69亿股减少到9358万股,持股比例由50.31%下降到35.92%,但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二、以股抵债的法律性质:公司法与税法的分野
  
  以股抵债交易是债务人用其持有的债权人公司的股份偿还其所欠债务的行为。这一交易的法律性质可以从不同角度考察。站在债权人的立场,以股抵债实质上是股份回购,这是公司法中非常敏感的一个问题。从债务人的角度看,以股抵债交易是债务重组,这可能是税法更关注的问题。
  
  1、债权回收与股份回购
  
  与通常的债权回收不同,以股抵债方式意味着债权人获得的抵债资产是自己已经发行的股份,相当于债权人收回了自己的股份,公司法称为股份回购。正是基于此,证监会、国资委在就“以股抵债”试点答记者问时,把它解释为“上市公司以其控股股东‘侵占’的资金为对价,冲减控股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被冲减的股份依法注销”。
  然而,股份回购是我国公司法原则禁止的行为。股份回购意味着公司减资,这就削弱了公司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财产基础,最终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基于资本维持之理念,原则上禁止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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