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以股抵债的税法问题研究
Tax Issuesin the Transaction of Using Share for Debt-Discharging in China’sSecurities Market
刘燕
【全文】
问题的提出
一、电广传媒以股抵债交易的基本情况
二、以股抵债的法律性质:
公司法与税法的分野
1、债权回收与股份回购
2、债务重组
三、以股抵债的税务处理:从债务重组到股权交易
1、 债务人的角度
2、 债权人的角度
四、以股抵债应适用的所得税规则:冲突与选择
1、 股权转让规则的取舍
2、 股份回购规则的取舍
五、电广传媒以股抵债交易当事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六、以股抵债税务成本显性化的政策意义
内容摘要:
用以股抵债方式解决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是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一个极富争议的问题。但争论的双方都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因素,那就是以股抵债在税法上可能产生的后果。作为公司的重大财务运作行为,以股抵债不仅关乎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直接的利益分配,而且隐含着高昂的税务成本。从税法的角度对电广传媒以股抵债交易的研究表明,税务成本的显性化将极大地改变以股抵债交易下的利益分配格局,减弱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尖锐对立。当然,它也使得管理层面临更复杂的利弊权衡。关注以股抵债交易税法后果不仅有助于我们重新评价以股抵债政策的意义或者局限性,同时也为我国公司税制的建设提出了一些重要的问题。
关键词:以股抵债 税务成本 利益平衡
公司法与税法交叉研究
问题的提出
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挪用或者侵吞上市公司资金是我国证券市场中长期存在的痼疾。为解决这一问题,管理层近年来推出多项治理措施,但收效甚微。
2004年夏,上市公司开始试点“以股抵债”方案。先有电广传媒大股东用7500万股抵偿欠上市公司5.4亿元的款项,后有华北制药大股东以4亿国有股抵欠上市公司10.02亿元债务,一时间引起市场大哗。赞成者谓之“金融创新”, 反对者则抨击为上市公司与大股东联手再度对小股东利益进行赤裸裸的侵犯。 市场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于对电广传媒大股东所持有的非流通股定价问题上。定价过高,大股东“以股抵债”就成了变相逃债;定价过低,则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众多专业人士在各种财经媒体上就电广传媒股份作价的公平性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笔者以为,围绕着以股抵债交易的合法性与公平性的争论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因素,那就是这一交易在税法上可能上产生的后果。以股抵债作为公司的重大财务运作行为,不仅关乎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不仅涉及公司法意义上的合法性问题,而且还受到税法的直接约束。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公司的任何财务运作几乎都离不开对税负成本的考量。那么,以股抵债交易在我国税法上究竟引发怎样的后果,当事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流转税或所得税义务,或者,其应承担的纳税义务是否会大幅度增加交易的成本以致挫败交易的可行性,这些问题似乎在整个以股抵债的大讨论中悄然滑过人们的视野。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中近半数的上市公司存在严重的大股东占款无法偿还的问题,可以预见,以股抵债方式不会仅限于电广传媒与华北制药两个个案,而是对其他数百家上市公司具有示范效应。因此,明确以股抵债交易的税法后果,确定以股抵债交易的税负成本,不仅对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以股抵债交易实践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而且可以为包括管理层在内的证券市场中各利益主体重新评价用这种方式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的意义(或者局限性)提供一个新的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