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反对
宪法司法化在话语叙述中都会以
宪法司法化主张违宪作为理由,但是,即使这种反对意见也不是严格的从
宪法文出发,采用法律解释学的方法来证明这种违宪。相反,与他们所反对
宪法司法化主张一样,他们也同样采用法律政策学的论证策略。童之违教授对
宪法司法化主张的批评不是集中在对
宪法条款的解释上,而主要是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来分析了中国社会转型中的“司法抢滩”问题,并从政治立场的高度来批评这种现象,认为
宪法司法化“意味着主张将现在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掌握的
宪法监督实施权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掌握的
宪法解释权都转移到最高法院手中,意味着可以对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立法进行合宪性审查,意味着最高国家审判机关取得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相同或平等的
宪法地位。一句话,意味着根本改变我国的政权组织体制。这已不是有没有‘大胆突破传统观念的勇气和决心’的问题,而是要不要从根本上突破现有
宪法架构的问题。”[29]除了这种政治立场上的批评,他还批评在讨论
宪法司法化中法学家和法官“自我膨胀”,“以为找几个人在流行媒体上炒作一番,暗渡陈仓形成一两个司法解释,就可以实现‘司法革命’。顺便提一句,在这方面,有些媒体的作派是先认定一种倾向,然后组织人发表赞同这种倾向的言论,对不同的看法则一概排斥在版面之外。这很不好。”[30]
四、
宪法的缺场
无论是主张
宪法司法化还是反对
宪法司法化,围绕
宪法司法化展开的话语叙述都采取了法律政策学的论证策略,都关注与时俱进的问题、政治正当性的问题,而不是采取法律解释学方法来认真地解释
宪法条款的具体含义。因此,在这场
关于宪法司法化的讨论中,真正的
宪法“缺场”了。很少有人从法理上追问人民法院进行
宪法司法化的
宪法依据是什么?是不是任何一级法院,包括派出法庭,都可以在司法判决中援引
宪法作为判决依据呢?
宪法规定人大常委会“解释
宪法”的职权是不是已经排除了司法机构对
宪法的解释?
宪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是不是隐含着法院就可以解释
宪法呢? 正是由于
宪法的缺场,使得上述从法律解释学角度提出的
宪法问题并没有在
宪法司法化的讨论中得以阐明,我们依然不清楚我们的
宪法是如何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来规定与
宪法司法化相关的种种问题的。一句话,我们仅仅知道一些抽象的概念,而不知道具体的可以操作的法律规则的具体规定。正是由于法律解释学方法的缺失,使得坚持
宪法司法化的主张暴露出了
宪法上的弱点,从而被戴上了违宪的帽子;同样,反对
宪法司法化的主张也显得表面上振振有词,但是缺乏
宪法上的充分证据,给人留下了扣政治帽子的嫌疑。这种法律解释学方法的缺失,意味着“从法律角度认真对待
宪法”这种共识陷入到了话语悖论中。 尽管我们说“从法律角度认真对待
宪法”是
宪法司法化的话语中所形成的共识,这个共识的目的是为了将
宪法从“束之高阁”的政治纲领降低到法律操作的层面上,但是,从我们上面分析的
宪法司法化中普遍采取的法律政策学的话语策略来看,所谓降到“法律层面上”仅仅降到了法律政策学的政治意识形态的话语层面上,并没有降到法律解释学的规则操作层面上。
宪法依然处在宏大话语所包围的论述中,而不是处在具体操作法律规则的法律解释的问题中。所谓“认真对待
宪法”不过是在认真对待
宪法观念或
宪法原则,而不是认真对待具体的
宪法条款,认真对待西方的(尤其是美国)的
宪法,而是不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此“
宪法司法化”的实质性主张与话语层面上的“
宪法政策化”形成了明显的悖论。前者要在法律层面上认真对待
宪法,而后者恰恰在法律解释的层面上忽略了
宪法,前者要将
宪法从政治纲领的地位上将下来,而后者又将
宪法重新放在政治纲领和社会政策的层面上加以叙述。
四 法学家公共知识分子的难题
既然
宪法司法化讨论的目的在于将
宪法从束之高阁的政治纲领转化为可触摸可操作的法律,那么为什么在这种讨论中,真正的
宪法缺场了呢?为什么法学家甚至宪法学家都不关心具体的
宪法文本呢?为什么那些
宪法司法化的主张者对
宪法中白纸黑字明文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
宪法解释权保持沉默呢?为什么法官在坚持
宪法司法化的时候不是从
宪法中寻找依据,而要在政治意识形态的宏大话语中寻找合法性呢?
宪法司法化中表现出来的这些话语悖论绝不是某个法学家或者某个法官个人的问题,而是整个法学界所面临的问题,这些问题展示了公共知识分子在推动当代中国宪政进程中所面临的两个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