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概念与推理——民法思维方法检讨

  在《物权行为理论评析》一文中我就指出了这点,双方都是错误的,物权行为就是一种对生活事实的高度抽象,不能用生活事实中的原貌去对照。物权行为不是生活事实,而是法学家采用抽象方法描绘出来的,在生活事实的原貌中间是找不到物权行为的。我们不能因为找不到一个对象,就否认这种现象在法律上的存在。这就像毕加索的画一样,不管是物品还是人物肖像,都找不到生活中的原貌,但不能就此否认毕加索绘画的合理性。抽象程度的不够,导致了我们在理解很多问题的时候都没有把握住真谛。比如说,法人,法人问题之所以引起一系列的误区,就在于我们不是把法人作为一个抽象的法律现象来对待,而总是千方百计地要用生活当中实实在在的事物去对照、去比照法律的表现。所以,有很多学者都不理解什么是抽象人格,非要让法人在各个方面都具备自然人所拥有的一切,除了我们没有办法给它的东西,比如生命、身体、健康之外,千方百计地把其他的都给法人,恨不得把法人说成是一个血淋淋的、有血有肉的一个人,才能心甘情愿的接受它,为什么呢?因为只有这样法人才是一个人,这样才满足了我们具体思维而不是抽象思维的要求。这样类似的很多纷争,都反映出我们抽象能力的明显不足。
  第二,我们经常出现的很多纷争,实际上在许多时候都是对资源的浪费,是一个无益的论战,原因是什么呢?是法学家相互之间缺少交流、缺乏交流的平台。这个平台是交流的基础。在人的思维方式中,概念是基础,是基本的工具;逻辑推理是一种基本的思维方式,而在整个逻辑推理过程中,概念是前提,是进行推理的基础。例如,在运用逻辑推理的方式进行某个结论的论证时,大家的结论可能会不一样。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结果呢?问题往往不在于逻辑推理的方法,因为三段论的形式逻辑推理基本模式一般人还是能够掌握的,而在于用来进行逻辑推理的前提不统一。前提不统一原因就在于概念不统一,这样就没有办法对最后的结论进行检验、交流、理解。如果这种状态在法学研究的过程中持续下去,法学理论的研究就没有办法进行,这些似是而非的知识的传播,将培养出一大批拥有大量的法学知识,但不知如何运用的所谓的法律人才。我们将出现很多很多理论研究成果,但这些成果实际上是经不起科学方法检验的,尤其结论可能是错误,这样一来我们怎么能够取得进步,怎么能够超越他人,怎么能够实现中国民法的高水平发展呢?
  这是我个人的一个体验、一种感觉,当然大家可能不同意,觉得尹老师在危言耸听,哪有这么严重,逻辑推理谁不懂!我们真懂吗?逻辑推理是基本的思维武器和方法,整个法律都是采用这样一种方式来进行基本思维活动的,这个大家都懂,但是我们掌握的如何?有没有一种辨认能力?能不能够自觉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去辨认知识的真伪?如果没有自觉的运用,就可能在所谓的知识、所谓的公理面前丧失判断力。没有独立思考的能力,实际上就是缺少辨认能力。对知识的辨认能力缺乏,这不仅是学生的问题,首先更是学者的问题。为了证明我这个危言耸听的说法,我就在课堂上和我的学生做了一个游戏。这个游戏很简单,要求学生马上回答我所提出的问题,现在我也和大家做这个游戏,大家必须马上回答,题目是:某甲的财产被某乙非法占有,因此,某乙依法应当承担向某甲返还非法占有的财产的责任;问:(1)某乙依法应当向某甲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是不是一种民事责任?是!为什么呢?我们怎么知道它是不是民事责任呢?我们马上会调动所学的知识来解决它,法律责任大致可以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某乙非法占有某甲的财产,某乙返还财产这不是刑事责任,也肯定不是行政责任,用排除的方法即可迅速得出一个结论:它肯定是民事责任。(2)民事责任主要被区分为两大类,一是合同责任,一是侵权责任,某乙依法应当向某甲承担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任属于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侵权责任!因为他们之间没有合同。(3)某乙依法应当向某甲承担返还财产的侵权责任,它适用哪一个规则原则?过错责任!为什么呢?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无过错原则是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的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公平责任我们不展开讨论。
  下面我们来检验一下,根据大家的回答我们当然要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某甲的财产被某乙非法占有,某乙依法应当承担向某甲返还非法占有的财产的侵权责任,就要取决于某乙是否具有过错,有过错返还财产,无过错不返还。这个结论对吗?假使某乙无过错,承担不承担侵权责任?不承担!为什么呢?无过错!是这样吗?当然不是,也就是我们的结论错了!为什么错了?因为直觉告诉我们,一个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无论是否有过错,财产总是需要返还的吧!当然,某乙可能是基于偷抢之类的过错行为非法占有某甲的财产的,但是也不能排除某乙非法占有某甲的财产可能不是基于一种过错行为,也许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某乙没有过错,难道就不返还占有的财产了吗?我们只能根据不当得利返还,但是不能根据侵权责任来返还财产,是这样吗?好象不对。侵权责任中的返还财产,返还的就是非法占有的他人财产,问题在什么地方呢?当我们在说到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时候,过错责任是侵权法的一般归责原则,除了高度危险作业、特殊侵权之外都应当适用这个原则,这就是我们现有的知识告诉我们的。但无论如何有一点我们是不可接受的,就是返还财产这种侵权责任也要以有过错为返还的原则。当然如果说只是有过错而占有他人财产的才叫做非法占有,没有过错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不叫非法占有的话,这也是另外一种讨论方式,是重新又作了一个定义。这里自然也会谈到不当得利,但是不当得利在实际运用的时候,经常是和其他的责任发生竞合的状态,既是返还财产的侵权责任,同时也是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或者其他的责任。这个问题的产生是由于我们在学习运用侵权责任的时候,对于侵权责任一般归责原则在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和其他的包括人格侵权的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这些责任方式的运用的时候,没有很好地去辨认和检验这个归责原则是不是可以运用于这样一些侵权责任。
  下面我就结合一些主要的问题来谈一谈对现有知识以及理论上一些结论的检验,看看我们是不是在方法上出现了某些问题。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