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仲裁
仲裁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交由其共同选定的第三者审理,并约定双方有义务履行裁决的纠纷解决制度,具有自愿性、灵活性、保密性、专业性、快捷性、经济性、独立性等特征。仲裁被视为一种“私设/法裁判,或私设/人法院”,[53]它介于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之间,具有“公力”(司法)和“私力”(自治)双重性质。
对此有必要论及仲裁的性质,主要有四种学说:[54]一是契约说,仲裁由当事人合意创立,效力源于“契约须遵守”原则,而非来自国家强制;二是司法权说,仲裁权和仲裁效力源于国家授权,是国家司法权的让与;三是自治说,仲裁是一种独立的自治体系,其遵守和履行源于商人习惯法;四是混合说,仲裁有司法和契约双重性质。[55]霍尔1952年系统阐述了这一理论,仲裁是“一种混合的特殊司法制度。它源于当事人的协议,并从私法中获取司法效力”。1957年国际法协会在阿姆斯特丹通过的决议采纳这一观点。[56]我认为,关于仲裁的性质——实质上聚焦于司法与仲裁的关系——其实并无实质分歧。契约说与自治说本质上一致,因为仲裁的自治性包括当事人合意启动仲裁程序(契约说),还体现在当事人可协议约定仲裁规则,自行选择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庭组成人员,以及仲裁庭独立裁决和一裁终局等。司法权说强调司法监督,契约说与自治说强调自治,混合说不过采取折衷观点。而学术研究的“中庸之道”其实是一种普遍运用的策略,大多数情况下中间道路不可避免,尽管偏激可创造注意力经济。从历史视角来看,司法与仲裁的关系大致经历三阶段:不干预、过度干预、适度监督,故仲裁的性质实际上在不断变动。“仲裁的合同与司法因素存在于各国的法律制度中,但它们在结合上却存在很大的区别:有时合同因素占上风,例如在西班牙和意大利;但在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中,特别是英国,司法因素起着主导作用。”[57]仲裁的超国家性尽管现在无法想像,但历史上却客观存在。最初仲裁完全是自治性的,后公权力逐渐介入导致现在的双重性。
(三)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ADR)
ADR泛指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58]狭义的ADR不包括仲裁和行政机关的准司法纠纷解决,并区别于一般组织或行政机构的管理性职能性活动、以及行政机关附带性纠纷解决工作,也不同于单方面的问题解决,如信访、申诉。ADR形式多样,其特征大致有:(1)替代性,对审判的代替;(2)选择性,依当事人自主合意和选择而启动;(3)通过促成当事人妥协与和解来解决纠纷。其优点有:(1)充分发挥作为中立调解人的专家意见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2)以妥协而非对抗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维护长期关系;(3)令当事人有更多机会和可能参加纠纷解决;(4)保守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5)当法律规范相对滞后时,提供一种灵活的纠纷解决程序;(6)允许当事人依自主和自律原则选择适用的行为规范;(7)经当事人理性协商和妥协可能两赢。[59]一般认为,ADR须有第三者参加,以此区别于纯粹的“私了”,但它也有“公力”与“私力”双重因素:
这些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并非完全的“自力救济”,通常是以基本的法律规范或社会规范作为其基准的。但是,根据与审判和判决之关系的远近和强制性的大小,其中“公”与“私”的色彩有相当大的差别,其性质分别属于由第三者主持的自治性的“私了”、共同体内部的“半公了”、直至行政机关主持的、或法院附设的“准司法”的性质。[60]
四、公力救济的私人化
私人执法现象长久以来存在,近几十年来美国等国家又出现公力救济私人化现象。
(一)监狱的私有化
监狱是惩罚和矫正犯罪的场所,是国家强制力的集中体现。早在北美殖民时期美国已有私人监狱,只是20世纪中叶出现一系列问题而使政府重掌监狱经营管理权。近几十年来美国监狱人满为患,1980年代初私营监狱复兴。私人监狱最初只是替移民局看管暂时拘留的非法移民。1984年美国监管公司与政府签订第一个代政府监管犯人和在押人员的合同,目前美国30多个州及联邦政府与私人监管公司签订代管犯人协议,全国私人监狱185个,至2001年7月私人监狱关押28.5万人。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南非、韩国等也有私人监狱。私人监狱以营利为目的,承包、筹资、建造和管理监狱和拘留所,与政府签约,运送、收容和管理各种犯人,甚至治疗管理精神病人。还有专门关押重罪犯人的高技术监狱,电子监控的无墙/家庭监狱等。私人监狱条件比政府监狱好,并不断改进管理,采用新兴技术,注重犯人培训,犯人逃跑率和重新犯罪率都比政府监狱低。[61]
(二)私人警察
私人警察在一些西方国家长期存在。现代国家供给的治安服务不足,加上对治安服务需求数量和质量上升,导致私人警察业兴旺。2000 年美国保安业营业额超过 1000 亿美元。私人警察是治安执法的重要力量,美国现有私人警察 160余万,是公共警察 3 倍。私人警察多为退休警察、退役军人,还有兼职警察——工作日在警局值班,其他时间任私人警察。私人警察也穿戴制服,携带装备。美国许多企业、[62]超市、体育场馆、娱乐场所、住宅区等雇用了私人警察。加拿大1989年全国约有3万警察,而私人警察有5万多。私人侦探、私人保镖亦属私人警察范畴,最近又出现“私人捕快”,依政府通辑令捉拿案犯并领取高额赏金。依案件难易程度,每抓获一名案犯可获数千至数万美元酬金,若抓获取保后逃跑的案犯还可获该犯交纳的部分保证金。美国的罪犯更惧怕私人捕快而不太怕公共警察。因为最高法院曾于1873年确立规则,赋予私人捕快比警察更大的权力,他们可在各州边界外追捕罪犯,可无需批准闯入私宅,可在执行任务时使用武力,可还击击毙对手。国家许可私人警察存在和发展,表明国家对治安和犯罪问题无能为力,在相当程度上默认私人的武力自卫,但这也一定程度导致私刑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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