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法律威慑超过利益驱动。陈鸿强十分清楚,若以传媒披露的绑架、非法拘禁等武力手段追债,很可能受到法律制裁,为个案利益冒丧失人身自由之风险不值得。少数人以激进手段追债,甚至演变为黑社会组织,虽可能(?)[10]有更多业务、更大利益,但国家一旦知道必定会干预,故运作成本和风险反而更高,显然是一种短期行为和“自杀性”行动,不符合经济逻辑。事实上,法律阴影下的大部分收债人多在法律边缘行走,而尽可能不触及雷区。理性人不会选择于己不利的行动,陈鸿强、李秋忠、杨力,他们的讨债行为明显体现出国家的影子。
第二,业务长远促成行动自律。采取激烈手段追债或许短期内可能令收益上升,但长远来说显然不利。一是可能因法律制裁而“发财未竞身先死”;二是和气生财理念亦适用于民间收债;三是收债职业可长远从事,但只能细水长流,因现行法不允许其 “规模经营”;四是债权人偏好安宁,是且只是想追债,并不希望“问题化”,理性人依本性皆不愿卷入激烈冲突。
第三,自保思想导致行为约束。国人多小心谨慎,故行动趋于保守,因为若行为过分,则可能遭致报复或国家干预。这对陈尤其突出,因为他缺乏足够强大的实力,无法真正与人激烈争斗。他与债务人之间信息不对称:一方面,陈身份神秘有助于顺利执行收债事务,对方“误以为”他实力强大;另一方面,陈也不知对方根底深浅,轻举妄动是不明智的,与其冒险不如保守,“打得赢就打,打不赢就撤”。许多收债人初看似乎是一帮乌合之众,无知粗俗野蛮,但事实上他们也有自己独特的知识体系和战略战术。就委托人来说,通常也是能追就追,追不到也不必勉强,若非生死攸关的利益之争,债权人通常不会冒太大风险(冒险偏好因人而异,有人天生愿意冒险,但多数人厌恶风险)。人因理性而自保,因自保而拘束。
二、公力救济中“私力”因素
公力救济中“私力”因素,[11]首先体现在公力救济中私力的运用。公力救济是私人武力的强制替代物,但“武力本身并非完全游离于裁决之外。”[12]公力救济并非纯粹“大公无私”,司法运作受各种因素制约或干预,司法独立是有限度的,[13]甚至司法过程本身并不排斥私人的作用。在现代司法体系中,流淌着私力的“血液”。
其次,私力救济在公力救济的阴影下,公力救济也在私力救济的阴影中,如当事人诉讼中交涉等私人力量可能影响法院裁判。没有公力约束的私力救济不免走向野性,没有私力支撑的公力救济难免显得空洞。是法律阴影下的交易,还是交易阴影下的审判,美国法社会学者曾有过争论。有人主张,离婚当事人双方在法律的阴影下交易,同时受制于法律规定的确定性、法院判决的可预测性和当事人的风险偏好程度。[14]也有人认为,非正式解决方法并非选择结果,而是各种压力之产物,包括财产、社会和感情压力。法院正式解决往往是非正式解决办法的重复,法官可能追随双方非正式交易中遵循的模式。故法律阴影的影响不应过高估计,而是“非正式交易阴影下的审判”。[15]事实上,两者影响是相互的。
这种互动对人们行动选择的影响也是双向的:有人为规避公力救济而实施私力救济,也有人为逃避私力救济而诉诸公力救济。前者如,在云南金平县十里村乡平安寨,
E偷窃被发现,因是惯偷,这次彻底惹恼了村民。E被抓回当天夜里,被数十村民拖到学校操场,众人拳打脚踢用石头砸,E丧命。村干部请派出所和村公所有关人员参加村民大会,村民一致要求对E同伙每人处1000元罚款,经请求改为每人800元,派出所和村公所同意。派出所无法查清谁组织这场血案,但有一点可肯定:村干部不在场,且自始自终未参与事件。
村民选择私力救济并非因为愚味,恰恰是其规避法律的结果。因为报案只能被 “关几天,罚几百元”,很快会出来,即公力救济无法对严重偷盗现象、尤其是惯偷给予有效打击,故村民“创制”私刑对E实施严厉制裁。[16]后者如,该寨村民F偷同村G的牛被抓,G向F强要5000元钱作为处罚,F无法承受而主动报案,派出所对F罚款200元。尽管该地习惯法以私力救济为特征,但公力救济却是无法回避的强大背景,F在违法后主动报案是因为他知道派出所对偷盗者的处理结果,故在私力救济更严重威慑下宁愿选择国家制裁,而一旦选择,私力救济通常就受制于公力救济。[17]
最后,放宽视野,私力救济长期存在还影响正式的法律制度,许多法律规则是在利益与实力此消彼长的交易和博弈中逐步形成的。国家一方面通过法律实现私力救济的社会控制,另一方面私力救济也促进法律发展。例如,通过私力救济的补充,实现实体正义对程序正义结果的矫正;促使潜在纠纷外在化,增加对法律的需求,提供法律发展的契机;作为法制状况的“睛雨表”,私力救济有评价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之功能,从而促进对法律的反思、完善、以及公力救济机制的改进。
(一)公力救济中来自私人的强力
公力救济中来自私人的强力,可能影响司法(包括积极影响[18]和消极影响),也可能是对司法的反抗。这种强力可能来自当事人(见如下三个案例),也可能来自其他人。明松陵诸生张士柏死,妻陈氏秀丽,周洪劫持家中,陈氏格斗三日侥幸逃脱。县令章某受贿对陈氏施酷刑,巡按御史路振飞恰在松江,陈氏诉冤后公堂饮刃自尽,后周洪等被鞭笞处死。[19]公堂剖腹,即对公力救济失望而寻求私力救济。当今社会有许多类似私力与公力交错现象:当事人在法院或法官前自杀、[20]自焚[21];有人宣称要自杀或杀人,以胁迫法官作出对其有利之裁判;[22]有人声称到某地请愿或下跪,意图通过私力威胁的政治化对法院施压;[23]有人在法庭向对方泼硫酸;有人因不满裁判殴打甚至杀害法官。其中,暴力抗法集中体现了私力对公力的反抗。就民事诉讼而言,暴力抗法主要表现在强制执行中。我国当前执行中暴力抗法现象严重,如浙江2001年1-8月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53起,34名干警被打,4辆警车被砸,其中9起100人以上参与,4起达200人以上。[24]湖南1999年以来法院暴力抗法事件以年均9.35%幅度递增,2001年增至111件,抗法者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有党政领导,有被执行人也有申请执行人,有负法定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有被执行人亲友、不明真相的群众和少数趁机捣乱者,查处难度大,调查的144起暴力抗法事件48%得不到及时处理。[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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