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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定刑结构的优化 ——兼评97’刑法典的法定刑结构

  我国刑法在设置犯罪构成等级和量刑档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作为具体量刑情节的基本构成要件、加重构成要件和减轻构成要件,在总体上都过于概括、简约,多数情节具有很大的弹性和模糊性,有的则以偏概全,单纯以数额确定量刑档次,真正规定既明确具体又轻重有别、层次分明的量刑情节的条文数量极其有限。修订后的刑法典在严密刑事法网、完善犯罪构成方面虽然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并没有根本解决量刑情节的内涵不确定、外延不分明的痼疾,量刑情节与量刑档次发生错位的可能性仍然难以避免。而量刑情节与量刑档次的错位则意味着不同量刑档次界限的消失,其结果则必然是实际刑罚跨度增大。
  2.多数罪种的具体量刑档次仍然幅度过大。以修订后的刑法典的规定为例,尽管新刑法典在罪种量刑档次的完善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但仍有许多条文规定分解后的量刑档次为拘役至5年徒刑、2年至7 年徒刑、3年至10年徒刑、5年至15年徒刑、7年至15年徒刑、7年以上徒刑或无期徒刑、10年以上徒刑或者无期徒刑、10年以上徒刑或无期徒刑或死刑、死刑或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徒刑。这些量刑档次几乎相当于罪种法定刑罚幅度过大与否的临界点,以致于在许多条文中,对属于同一量刑情节的同种犯罪行为,即可以判处拘役,也可以判处5年徒刑; 甚至既可以判处10年徒刑,也可以合法地判处死刑。如果再因量刑情节的弹性和模糊性而发生量刑档次适用上的错位,量刑的畸轻畸重就难以避免。
  面对现实,笔者认为,在罪种法定刑罚幅度过大的状况一时难以根本改变的前提下,优化罪种法定刑罚幅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犯罪构成要件,使基本犯罪构成要件、加重犯罪构成要件或减轻犯罪构成要件具体化、明确化。逻辑学常识告诉我们,内涵和外延常常成反比,构成要件的表述越抽象、越概括,内涵就越少,而外延则越广;构成要件的表述越具体、越明确,内涵就越多,而外延则越小。构成要件明确化、具体化,可以使构成要件的内涵和外延达到易把握、可确定的要求,尽量避免构成要件表述上的模糊性和不同等级构成要件间的交叉;另一方面,则应当进一步缩小量刑档次,使量刑档次更具有确定性和可操作性,使量刑档次与量刑情节实现均衡和对价。实现后一目标的关键是根据罪行性质和危害程度合理地设置若干数量的不同等级的量刑情节,使量刑档次化大为小。这两个方面分别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对罪状之法定化、明确化和刑罚之法定化、明确化的要求。
  至于量刑档次多大为合理,目前学界并无统一认识。有的学者主张,量刑档次的合理跨度应视刑罚轻重而定,原则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应以3年左右为宜,如2年以下、2年以上5年以下、5年以上7年以下、7年以上10年以下,10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可以在5年左右,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只能与无期徒刑塔界,无期徒刑才能搭界到死刑。(注:参见赵长青:《略论刑法分则条文的立法改革》,《中外法学》1997年第1期。 )有的认为,轻罪的合理的量刑幅度为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重罪合理的量刑幅度为3至7年徒刑、7至15年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注: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修改建议文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96页。)我们认为, 合理的量刑档次的跨度没有一个贯穿始终的统一的标准,而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予以分别确定。原则上,罪行越轻微,量刑幅度应当越小,罪行越严重,量刑幅度则可以相对扩大一些。据此原则,我们设想,可以将罪种法定刑罚幅度按以下标准分解为具体量刑档次:
  (1)罪种法定刑上限为3年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原则上可以不再分设量刑档次,罪种法定刑罚幅度即为量刑档次;
  (2)罪种法定刑上限为5年有期徒刑的,可以以2年徒刑为界, 设置2年以下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和2至5年徒刑两个量刑档次;
  (3)罪种法定刑上限为7年有期徒刑的,可以以3年徒刑为界, 设置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和3至7年徒刑两个量刑档次;
  (4)罪种法定刑上限为10年有期徒刑的,可以以5年为界, 设置5年以下徒刑、拘役和5至10年徒刑两个量刑档次;
  (5)罪种法定刑上限为15年有期徒刑的,可以以5年为界, 设置5年以下徒刑或拘役、5至10年徒刑、10至15年徒刑三个量刑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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