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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卷尽管无法充分展开,可在已经显现的部分,我们看到了怎样的景观?滥用职权标准似乎总是同行政机关的主观问题发生着牵连;它似乎很少被用来检验学理上通常认识的行政裁量;它似乎处于一片混沌之中……。这一系列从略显粗糙的实证结论中获取的直觉印象,不得不让我们反省:滥用职权作为审查行政裁量之重要标准,似乎仍然停留在一种意象之中,而与现实相距甚远,症结在哪里呢? 四、理论的症结何在? 自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依赖,对“滥用职权”的涵义和具体表现形式的论述层出不穷、众说纷纭。细察之下,对具体表现形式的陈述或有不同,但一个主流的学说基本上占据统治地位。简而言之,这个学说的核心是:滥用职权等于滥用裁量权。 主流学说对法律与行政裁量关系的解说无疑是正确的,而它之所以把滥用职权等同于滥用裁量权,也许与行政诉讼法并列提出前文所示的7项司法审查标准有关。内隐之意似乎在表示:不同标准皆有相对明确的分工,不能相互混淆;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以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等标准,旨在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形式上违背成文法规定,而对付行政裁量决定,则主要由滥用职权和显失公正标准来完成(当然,显失公正只限于行政处罚)。 然而,主流学说忘却了或忽略了“滥用职权”的平常意义与专业意义之间的复杂关系。诚然,现代性法律充斥着常人平时不易接触或理解的专业术语,专业化作为社会现代化进程的一个标志,也同样体现在现代性法律之中。这使得许多法律的应用,实际上成了对专家所构造或解读的法律语词的应用。在此背景之下,主流学说建构行政法意义上的滥用职权的努力似乎也无可厚非。但是,“滥用职权”概念毕竟不像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等概念那样,后者通常不会出现在大众的口中或视野中,也没有普遍性地出现在许多法律文本之中。“滥用职权”则相反,民众对此耳熟能详,媒体也屡屡用之,它更是我国立法者青睐有加的座上常客。从1949年到2004年,在全部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乃至行业规范中,就有8614部规定了“滥用职权”,共计8920条。 那么,平常意义的滥用职权究竟为何?我以为,无需也不可能为此在民众中间进行广泛的调查。单从媒体报道和多数法律规定的特点,就可以略知一二。例如,《北京青年报》去年末有一篇关于侵权犯罪的报道,“极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随意抓人、打人、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公民的选举权、自由权、健康权,甚至生命权受到严重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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