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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确立“裁量明显不当”标准之议

  行文至此,我的立论过程已经基本完成。即便“裁量明显不当”标准最后经过讨论不能为多数人所接受,但我相信,当前司法审查标准在对付行政裁量方面、在合理定位司法裁量与行政裁量之间的关系方面存有功能不足之现实,是需要认真对待的。
  
  2004年2月9日初稿
  
【注释】 
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特别感谢广西高院佟海霞法官,她不仅提供本案相关材料,更与我进行了有益的讨论。

关于信赖保护原则,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页43;吴坤城,“公法上信赖保护原则初探”,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二),三民书局1997年版,页237-268;洪家殷,“信赖保护及诚信原则”,载台湾行政法学会主编,《行政法争议问题研究》(上),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1年版,页119-138。

佟海霞,“华商银行不服柳州市房产局恢复抵押权登记行政争议案”,未发表,由作者提供。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载“法律图书馆网站” 。据了解,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是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恢复抵押登记,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回复却没有直接点明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与恢复抵押登记之间究竟是何种关系。

此案在判决之前,我有幸与法官交换意见。我提醒其注意行政机关有权纠正自己的错误决定,即便法律未加以明确。因此,法官是经过考虑、有意选择的。

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五章、第七章。在行政诉讼领域,参见“章生发不服宁德市公安局治安处罚决定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行政卷,1992-1999年合订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页26-29;“刘宗幸不服韶关市公安局韶南分局九公里派出所治安处罚决定案”,同上,页64-67;“刘文国不服大连市金州区卫生局医疗事故处理决定案”,同上,页1193-1195(这些案例表明,有些法院出于及时解决纠纷的立场,将变更判决扩大适用于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的决定)。

学界对此基本上已经形成共识。较为集中的介绍,参见何海波,“形式法治批判”,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77-78。

参见何海波,“通过判决发展法律——评田永案件中行政法原则的运用”,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湛中乐,“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及其司法运用”,载《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上诉人为哈尔滨市规划局,被上诉人为汇丰公司。

例如,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审判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页64-65;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页285-289;姜明安主编,前注3揭,页46。

对比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在汇丰公司案中的判决。“显失公正”标准不像“滥用职权”那样有批评行政机关主观过错的色彩,最高法院在阐述比例原则的具体内涵之后,并未受到阻碍地指出哈尔滨市规划局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参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1年山东省行政机关败诉情况的调查报告”,载《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

例如,参见胡建淼,《行政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445;“骆淑芬诉天津市公安局对侵犯人身权利人治安处罚显失公正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行政卷),前注7揭,页13。

前注13揭,页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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