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分析都表明,卢梭的政治法律思想之所以抽象复杂,在很大的程度上就是由于他思想中的种种矛盾,以及他在解决这些矛盾时所采用的方法与倾向。了解到这一点,我们才有可能比较全面准确地了解他的政治法律思想,还有他和古典自然法的联系与区别。例如,他对古典自然法学家的研究进路提出了批评,但他自己实际上并没有能完全避免,对自然状态中人的研究以及实际上将平等与自由作为人的天赋权利来强调等等都表明了这一点;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认为由社会公约而得出的第一条法律,“也是唯一真正根本的法律,就是每个人在一切事物上都应该以全体的最大幸福为依归。”[58](P43)说明他并未抛弃古典自然法的以主观价值判断来为法律确立原则的做法;在对待传统与经验的态度上,他一些时候也表现出古典自然法学家的革命性立场;追求完美纯粹的民主制,并因此而诉诸人的理性建构能力,也是他与古典自然法思想的相似之处。所以,卢梭与古典自然法的关系,正如他本身思想一样——矛盾而复杂。但从总体上来看,我以为是可以将卢梭归入古典自然法学家当中去的,当然,也不能忽略他们相互间的差异。
1762年卢梭发表《社会契约论》,迄今已近两个半世纪,作为十八世纪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的《社会契约论》一书为十八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美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提供了理论纲领。美国革命的《独立宣言》、法国革命的《人权宣言》以及两国的
宪法,在很大程度上都直接继承和体现了卢梭的理论精神和政治理想。他的思想在上个世纪初期传到我国后,在我国旧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也产生了大的影响。虽然,卢梭同以往任何一个思想家一样,身上不免带有他所处时代的局限性。但我们同样可以看到,在他的思想中所呈现出来的种种矛盾,依然是我们今天所面临并且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例如,在中国法治化进程中,我们如何实现私权(公民权利)与公权(国家权力)的平衡?如何对待以往的传统与经验?如何在理想法治与现实之中放平自己的心态?如何在此过程中,既能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但又不致再陷入历史的误区?卢梭的思想虽不能提供给我们标准答案,但通过这样一个考察,我们或许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启示,从而在面临和解决这些矛盾时更为明智。须知,历史上发生过的错误总是以不同的面目重复出现,如托克维尔所说,“历史是一座画廊,在那里原作很少,复制品很多。”[59](P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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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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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法] 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