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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自然法思想的矛盾解读

  但我们并不能据此就简单以为,卢梭要牺牲个人的自由来获得国家的力量,至少他的本意并非如此。因为卢梭认为,“每个人既然是向全体奉献出自己,他就并没有向任何人奉献出自己。”而且,人们“得到了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以及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13](P24)这和我们以前经常说的一句话极为相似——“一滴水怎样获得永恒?那就是汇入大海。”可见,卢梭的本意在于以这样的社会契约来形成一个更为强有力的共同体,并进而促进和保障个人自由的实现。卢梭认为,“公民们既然只有一种利益,人民便只有一种意志。”[14](P138)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个人之间存在异质性,他们的利益并不能完全一致,许多时候,他们之间会有冲突,而且这种冲突不仅在所难免,也是正当的。美国政体的首要设计者詹姆斯·麦迪逊就持与卢梭不同的观点。苏姗·邓恩指出,“麦迪逊为这个联邦共和国设计的卓越而新颖的蓝图,来自他一个最基本的信仰。他认为,公民是由具体个人组成的,作为个体,他们都是不同的。他明确拒绝把美国看成是‘一个同质性的板块’的观念。他非常清楚,人们从来就不可能在任何事情上保持一致。”“事实上,差异性原则好象已经融合于人的本性之中——这也是人类的合理性存在。”[15](P67)由于卢梭忽视了人的差异性是人类的一种合理性存在,从而就导致他的学说走向他所不希望的结果。卢梭在论述奴隶制时,他提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16](P16)这是针对格老秀斯的观点而发的,格老秀斯认为,如果一个人可以转让自己的自由,使自己成为某个主人的奴隶,为什么全体人民就不可能转让他们的自由,使自己成为某个国王的臣民呢?卢梭说,规定一方是绝对的权威,另一方是无限的服从,这本身就是一项无效的而且自相矛盾的决定。“因为,无论我的奴隶可以有什么样的权利反对我,既然他的一切都属于我所有,而且他的权利也就是我的权利;那末,这种我自己反对自己的权利,岂不是一句毫无意义的空话了吗?”[17](P16)卢梭没有认识到,虽然他用“公意”来代替格老秀斯所说的“国王”,但由于他没有给予人的差异性以合理性的地位,那么当个人完全为集体所吞噬时,他们正处于一种奴隶的境地,国家的力量非常强大,但个人的意志和自由却已不复存在了。卢梭将个人利益的不一致看作社会团结和国家力量的天然敌人,却没有看到二者的一致性。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矛盾直接体现在《社会契约论》当中的一些论述中,例如,卢梭说,“如果不是因为没有一个人不是把每个人这个词都当成他自己,并且在为全体投票时所想到的只是自己本人的话;公意又何以能总是公正的,而所有的人又何以能总是希望他们之中的每个人都幸福呢?”他接着指出,“这一点就证明了,权利平等及其所产生的正义概念乃是出自每个人对自己的偏私,因而也就是出自人的天性。”[18](P42)这里似乎可以看到与曼德维尔在《蜜蜂的寓言》中所表达的相似的思想:个人的邪恶造成了社会的繁荣。卢梭在《论不平等》中还引用过曼德维尔此书的一些内容,且足以表明他对此书是仔细地阅读过。[19](P100)但他更多的时候认为,个人应该以促进公共福利为依归,而不是出于偏私,他认为,“国家的体制愈良好,则在公民的精神里,公共的事情也就愈重于私人的事情。”[20](P124)在《日内瓦手稿》中他更多明确提出:“实际上,由社会公约而得出的第一条法律,也是唯一真正根本的法律,就是每个人在一切事物上都应该以全体的最大幸福为依归。”[21](P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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