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复”理论的依据是什么呢?简要的回答就是尊重犯人的自由意志和理性,即犯罪人自己的法。“加于犯人的侵害不但是自在地正义的,因为这种侵害同时是他自在地存在的意志,是他的自由的定在,是他的法,所以是正义的;不仅如此,而且它是在犯人自身中立定的法,也就是说,在他的达到了定在的意志中、在他的行为立定的法。其实,他的行为,作为具有理性的人的行为,所包含着的是:它是某种普遍物,同时通过这种行为犯人定下了一条法律,他在他的行为中自为地承认它,因此他应该从属于它,象从属于自己的法一样。惩罚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如果不从犯人行为中去寻求刑罚的概念和尺度,他就得不到这种尊重。如果单单把犯人看做应使变成无害的有害动物,或者以儆戒和矫正为刑罚的目的,他就更得不到这种尊重。”
综上,我们认为,犯罪的基本规定在于行为的无限性,所以单纯外在的种的性状消失得更为明显,而等同性则依然是唯一的根本规则,以调整本质的东西,即罪犯应该受到什么刑罚,但并不规定这种科罚的外在的种的形态。用陈兴良先生的分析来看,黑格尔的刑罚思想有别于康德,是主张的等价报应,而不是犯罪和刑罚之间量的等同性的主张,强调质的同一性。也就是戈尔丁所称的最小限度报应论。他提出了犯罪的侵害和
刑法的损害是可以比较的,但是没有具体论述两者指甲如何进行比较,是其不完善之处。
总结一下,黑格尔的刑罚观就包括以下内容:首先,认为刑罚本质是报应。这种报应刑理论特点有:1、其理论基础是人的自由意志。2、是一种正义的报应。3、是其于普遍意志而产生的对犯罪的报应,具有正当性、正义性。4、是一种等价报应。批判刑罚祸害说和刑罚威吓说。(三)刑罚适用应遵循以下几点:1、根据犯罪的危害性质决定刑罚的适用。2、正确估计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3、依法进行。(四)倡导刑罚人道主义,主张保留死刑。其意义有:1、具有扬弃犯罪,恢复法自身的作用;2、具有在本质上显示犯罪的虚无性和否定性的作用;3、具有显示法的现实性和有效性的作用。
【注释】 注释参见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评价 吕世伦 《法理的沉淀与变迁》 法律出版社 P445 2001年9月版
《法哲学原理》 商务印书馆 1979年版 第81节
《法哲学原理》 商务印书馆 1979年版 第83节
《法哲学原理》 商务印书馆 1979年版 第87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