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是一种“不法行为”,或者一种“暴力强制”,而不是单纯的主观意志。只有意志,没有行为,绝对说不上构成什么犯罪。
2危害结果
黑格根据因果规律指出,犯罪行为总是使目前的客观定在发生某种变化,造成外部的结果。这种结果是“真正的祸害”。它侵犯了他人的意志即侵犯了作为具体意义上的自由的定在,侵犯了作为法的法,从而才危害了社会。进一步地,“在一桩简单的行动中,可以牵连到若干东西,有出于行动者的意志和意识所包含东西之外的。”这就意味人们判断什么是“偶然的结果”和“必然的结果”,反对简单地让行为人对偶然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抽象理智”。因为偶然的结果是“附加的结果”,“外边侵入的东西”,“和行为本身的本性无关。”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即实施犯罪行为并应对行为的后果负责的自然人。涉及自然人,主观方面的要件主要是行为人的责任能力。黑格尔认为责任能力的主观的定在包含着不确定性,不确定性的高低与行为人自我意识和思虑的力量之强弱有关。换言之,就要考察行为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等。
4犯罪的主观要件
一般把主观要件理解为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即故意和过失。根据黑格尔的
刑法归责论,只有出于一个正常人的意志所实施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行为。“犯罪的方面,作为发自主观意志的东西以及按它在意志中的实存方式,在这里才初次成为我们所欲考察的问题。至于诉讼上的行为(actio),在内容上已为法规所规定,所以不能归责于我,它仅包含——而且是外表式地——真正道德上的行为的若干环节。因此,其所以成为真正的道德上的行为与其所以成为法律上的行为,其间是有区别的。” 意志作为主观的或道德的意志表现于外时,就是行为。行为包含着上述各种规定,即(甲)当其表现于外时我意识到这是我的行为;(乙)它与作为应然的概念有本质上的联系。
这里,意志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行为的对象、客体、结果有明确的认识(所谓故意);二是他对有关法律有正确的判断(所谓意图)。具体说来,犯罪的主观心理意志分为故意、意图和目的与动机。
1)故意.
关于故意,黑格尔自己的法哲学原理中又很多论述,这里我们逐一梳理一番:
“行为行为的抽象法或形式法,即这种行为在直接定在中实施时的内容,一般说来是我的东西,从而它是主观意志的故意。”
所以按照意志的法,意志只对最初的后果负责,因为只有这最初的后果是包含在它的故意之中。”故意可以理解为主观意志的一种自觉性,是对行为将会引起的最初的后果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