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
“过失是这样一种东西:被认识了的和没有被认识的、自己的和外来的在它那里连接一起;原来它是一种分为两面的东西。” 简言之,过失表现了犯罪主体的主观和客观的差异。这种差异,就是本来能够比避免发生的情况下,因为轻信或者大意没能避免的错误,是因为疏忽大意的错误。由于违反正义的过失之根据存在于它的自我意识之中,并以先行行为为中介,造成了后果,所以他应该和故意一样负有罪责。
2)意图
意图是故意的属性之一,是故意行为所表现出来的社会普遍性。这种普遍性,黑格尔称之为“价值”,“构成行为的价值以及行为之所以被认为我的行为,这就是意图。” 作为犯罪者,它不仅要知道自己的个别行为,而且应该知道与这个个别行为相关的普遍性。可见,意图是故意的一般性和抽象,是更深刻的东西。
3)目的和动机
犯罪的目的,是故意犯罪者所追求的一定结果或者肯定的内容。黑格尔称之为犯罪者的“欲求”、满足或者通常称之为福利。
所谓动机,无非是激发目的产生出来的那种内心的根据和力量。“更确切些说,行动的动机就是我们称之为道德的东西,而且照这样说来,道德的东西具有两重意义:在故意的普遍物与意图的特殊方面。”
这里道德的东西就是价值,也就是“善和正义”。反之,犯罪的冬季就是否定价值,也就是恶和不义。对于特定的犯罪者说来,他的故意只是恶和不义的一部分,因为恶和不义是普遍物。黑格尔把动机和道德紧密联系起来,就为深入披露犯罪的社会性质和社会意义做了铺垫。
具体而言,黑格尔对犯罪动机的研究是“动机和效果”的结合论者。作为内在因素的动机和外在因素的行为以及行为导致的后果,二者之间存在矛盾,即好的动机不一定产生好的结果,主张“必须从行为的果实去认识人。”,衡量动机,“动机的真理性只在行为本身内。”,只有效果以及导致效果的行为,才是衡量动机的标准。
总之,在黑格尔的犯罪方面的体系是一个内在的体系:故意表现为犯罪行为的特殊性,意图表现为犯罪行为的普遍性,动机是二者的统一体,表现为行为的道德性。
5.犯罪构成的例外
所谓犯罪构成的例外,实际上强调的是犯罪构成符合的情况下,排除社会危害性和行为的可罚性,即阻却违法事由的情况。黑格尔强调了紧急避险这种情况,“当生命遇到极度危险而与他人的合法所有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得享有保卫自己生命得权利。黑格尔认为生命是一个人得利益得极限,所以危及他人生命是一种“无限的侵害”。在这种情况下,他就有权对抗抽象的法,即对抗他人大所有权,而不被认为是对法律的破坏。当然,也正是因为生命权是最高的,别人也不得以牺牲他人生命得代价来换取自己生命和财产得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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