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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法理学之述评

  为什么用目的主义取代成本──利益对言论自由分析,鲁宾菲尔德给出了五点理由:(1)以成本—收益的模式对言论自由进行分析,常常把本来简单的事情给弄复杂了,而目的主义则比较简单明确;(2)第一修正案的衡平并不好理解,如果没有统一的度量衡,两个事物之间是无法比较的。什么是第一修正案权利与政府利益的共同度量单元呢?(3)成本──利益的思路提供了一种站不住脚的严格审查或是其他形式的被拔高了的审查的理由;(4)如果言论自由的衡平被认真对待的话,每一个反歧视法令的运用都会成为一个严重的第一修正案问题;(5)对言论自由进行利益衡平的观点应该被拒绝的最基本的一个原因是它不能与第一修正案的基础实例相符合。[15]
  波斯纳对鲁宾菲尔德的质疑作出了积极的回应。波斯纳说,法官如果强烈地触犯了众怒,他们将不得不着急担心,因为政府部门将会剪断司法的翅膀。因此,法官在裁判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到判决的系统后果。[16]换言之,法官进行利益的衡平是难免的。为了消除别人对他的成本──利益分析产生误解,波斯纳又提出了几点限制条件:(1)“成本”与“利益”一定不能被单一地(在第一修正案的框架下)或首要地理解为与货币现金相关联;(2)当法院考量言论自由及其规制之后果的时候,量化鲜有可行甚至不被采用;(3)长时段而不是一个短期的成本和利益会更为正确;(4)成本和利益不必在每一个案件里都要重新衡量一遍,如果一个类型的案件之成本──利益分析已是很明确的法官很少应用的一个惯例。(5)法官所作的成本和利益的衡平是边缘化的,游离于固定教条的核心之外。[17]波斯纳认为鲁宾菲尔德犯了一个错误,即通过把简单裁决分解为若干基本元素从而使它们看起来很难了。如此,一个人实在可以把去浴室或是系鞋带都搞的很复杂的。而且,立法目的之重建在超速驾驶案件中很可能比成本利益之比较更为困难。[18]但是,对于波斯纳的若干回应,鲁宾菲尔德仍是不同意的。鲁氏所不同意的这些波斯纳之观点有,(1)当国家“感觉”到政治异议的观点有危险的时候,政府可以禁止这些观点;(2)在某种意义上,并不存在通常设想的所谓的“现实”一类的事物存在;(3)一名美国法官没有义务去遵守最高法院的先例甚至是宪法的原本。[19]
  
  森:以自由看待发展
  如果我们仔细审视波斯纳与鲁宾菲尔德的论争,我们会发现,这两位法学家其实是站在不同的平台上互相对话的。波斯纳力图说明的是,在我们的生活世界里,言论自由权(第一修正案权利)会受到很多现实因素的影响。法官在裁判案件的时候必须对判决的系统后果作相当的考量,即在政府利益与言论自由权利之间进行平衡。波斯纳回答的问题可以概括为:言论自由权为什么会是这样?鲁宾菲尔德的观点是,第一修正案权利是绝对的,只有为法律直接目的所制裁的言论(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如诽谤、诲淫、煽动等)才受到限制。鲁宾菲尔德阐释的问题可以归纳成:言论自由权应该是怎样的?由此,我认为两者的分歧只是进路的不同而已。而且,这两种实证的进路都可以使我们更好地认识言论自由。除了此二者的论述以外,印度裔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的“经济学的良心”对我们理解言论自由也许同样会有相当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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