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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罚款的确定标准:寻求一种新的思路

  
  三、如何在行政罚款中借用汉德公式
  
  虽然无论在美国还是在其他国家,上述公式仍只被局限于侵权法领域的过失侵权制度,著者认为,该公式可以被引申、借用到我国的行政法领域,对行政罚款的确定提供重要、有效的指导。具体说来,在确定行政罚款的标准和具体数额时,我国的有关机构可以参照汉德公式的做法,针对一件行政罚款案,对其所涉及的B(即预防有关损害发生所需要的费用)、P(有关损害发生的概率)、L(有关损害)这三个变量及其相互关系做出认定,在此基础上选择、确定应收取罚款的具体数额。通过集中考虑这三个变量,行政罚款将获得比“过罚相当”原则所能提供的更扎实、更合理的依据,而不再是“无章可循”。
  之所以选择汉德公式来协助改进我国的行政罚款制度,是因为--在著者看来--行政罚款的理论前提恰巧与汉德公式所隐含的社会观(如上所述)彼此相容。不论其目前的实行状况如何,著者以为,行政罚款的理论前提都应是以政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和委托管理者,统筹考虑,理性地消除或减少--根据社会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对社会有害的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行政罚款的首要目的是在有关损害实际发生前,对可造成该损害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事前的遏止;而当损害一旦发生,则应主要由侵权法来确定事后的法律责任、赔偿数额等一系列事宜。[22]对有关个人和组织处以罚款的目的,应是促使他们对自己有可能损害他人的行为做出恰当的成本效益分析,杜绝对自己也对他人不利的有害行为。行政罚款的标准和具体数额的确定,应以此为出发点。
  汉德公式虽然出自侵权法,却意在裁定在有关损害发生前,被告是否本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该损害的发生。因此,汉德公式选取的时间框架恰巧是行政罚款所面对的时间框架。该公式所考虑的变量P与L的乘积(本文称作概率损失,见上文第二部分的有关表述)也正是为行政罚款所关注、由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实际危险;而变量B则是政府代表社会决定是否消除或减少某一危险时必须考虑的成本因素。所以,在明确行政罚款的首要目的的前提下,对B、P、L三个变量的掌握应能帮助有关机构在实施行政罚款时更精确地裁定罚款数额,使行政罚款更有效地实现其目的和功能。
  具体来讲,有关机构可以采用下列程序来确定其罚款数额:
  (一)、确定变量B、P、L的数值。行政机构(或有关立法部门)应通过各种方法确定B、P、L的数值。如上所述,变量B所代表的是预防有关损害发生所需要的费用。有关B的数据通常可以由相关的行业组织或科研单位提供。以上述河水污染的情形为例,B的数值将是对工厂甲所需排放废水事先进行充分净化所需的购买、安装和使用相应设备的费用(包括相关的人工费)等。这一数据通常可由化工部门和/或对口的科研机构、行业组织提供、论证,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可以做到较为具体、精确。有关废水的安全排放标准--以及某些其他可罚款事项的相应标准--可遵循现有和将适时制定的国家标准和/或适用的地方标准。[23]
  相比之下,对变量P和L数值的计算可能会相对复杂。[24]有关P和L数据的一个主要来源是法院等对以往类似损害的处理。对绝大多数损害类型来讲,法院等部门对以往案件的审理应已包含足够的有关数据;有关部门可据此对同类损害的平均发生概率、程度和范围等做出相当可靠的估计,从而计算出概率损失的数值。譬如,在上述河水污染的例子中,以往污染给有关动植物(如鱼苗等)甚至人类带来的损害及其发生频率应能对类似损害在将来的发生概率等提供较为可靠的线索。此外,由具体部门(如当地环境保护局)和/或科研单位等对有关废水的生化检验也应能提供重要的相关数据(如一定量的废水可致多少鱼苗死亡等等)。
  在确定B、P、L三个变量的数值时,有关部门应通过调查研究、听证等形式充分地听取有关各方(如行业主管部门、科研单位、专家、从事有关损害预防的企业或个人、所涉及的两方或多方当事人--包括将要受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有可能受害的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和论证,并对各方的意见和论证做充分的比较与权衡,[25]以期做出尽量准确、合理、通常适用于同一种类的多个个案(而不是仅仅针对一个孤立个案--否则将增加资源浪费和不可行性)的计算。
  (二)、根据以上对B、P、L数值的计算,确定行政罚款的具体数额。以上对B、P、L数值的计算可以被行政机构(或有关立法部门)直接用来确定有关行政罚款的数额。根据社会(经由政府)对概率损失所要达到的遏止程度,以B、P、L来确定行政罚款的数额可以大致分为三种情形。
  为实现行政罚款事先遏止有关损害这一首要目的,有关机构需要确定其对概率损失所要达到的遏止程度。在这一方面,有关机构主要面对以下三种选择。第一种选择是促使当事人不惜任何代价来防止一切损害的发生;第二种选择是只在防止损害所需付出的代价小于或等于概率损失(即B≤PL)的情况下才促使当事人防止损害的发生,即允许有效率的损失或损害(efficient loss or injury);[26]除此之外,有关机构也可以设计出某种折衷方案,例如要求当事人在防止损害所需付出的代价大于概率损失的情况下也要防止损害的发生,但对该代价与该概率损失之间的比率加以某种限定(如在该代价超出该概率损失两倍的情况下,即B>2PL时,便不再要求当事人防止损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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