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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所有权法和某些复式所有权模式(译文)

  公元2世纪的法学家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中所描述的众所周知的duplex dominium首先应当被归为复式所有权模式之列。盖尤斯是这样评论该表述的:“但是后来通过了这样的分层的所有权(divisionem dominium),一个人可以是市民法上的主人,而另一个人——财产的直接拥有者(in bonis habere)(法学阶梯Ⅱ.40)”。在《法学阶梯》的其他地方(Ⅰ.54)盖尤斯在直接称呼该复式所有权结构为duplex dominium的同时,补充并明确了所引用的条款。这个重要的古典罗马法条款就是:“因为罗马市民拥有duplex dominium,由于奴隶被认为或是处于某个人的财产中的财产(in bonis),或是依照市民法为某人的财产(ex iure Quritium),或是此人与他人共同拥有,所以我们就认为奴隶那时仅处于在直接称为某个人的财产的同时也属于他的那个主人的权力之下,即使时他没有对它拥有市民法上的权利,因为那个对奴隶仅拥有裸体权利的人不被认为是它的完全的主人。”这段古典罗马法的文字表明在古典法中存在复式所有权结构。按照该模式,对一个物(通常是奴隶)可以同时出现两个独立的物权(称号):市民法上的和裁判官法上的。
  应当强调,对所有权(duplex dominium)的分层是依其功能进行的,所有权人的现实权限中的根本性权限属于物的善意占有人(裁判官法上的所有权人)。他还拥有独立的物权保护手段(布布里其之诉, 抗辩)。但某些所有权的功能还是保留给了该物的市民法上的所有人(可以对抗除了裁判官法上的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的对物之诉;对获得自由的奴隶的监督)。
  因此,在罗马古典法中真实地存在过分层所有权模式。创设上述结构的原因和其法律意义的问题不再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内,我们仅仅是想指出,对于具体的罗马法的主体来说,它具有并不麻烦和短时性的特点。裁判官法上的(善意的 )所有人可以通过市民法上的时效制度将自己的权利转化为市民法上的所有权(也就是dominium non divisum)。可以理解,对于罗马市民来说duplex dominium的短时性的特点和上述的比如(对动产来说)经过一年转化为单一(dominium non divisum)模式的特点,无论如何也不能改变其作为复式罗马所有权模式——一种分层所有权的方案在理论上的意义。
  在古典罗马法中还可以找到第二种极其有趣且成果丰硕的复式所有权模式。这里指的是在古典式时期的法中得到广泛适用的稳定的被用用益物所有权-用益权(propietas-ususfructus )的术语来表示的法律结构。
  对罗马法文献的分析表明, proprietas的范畴在古典罗法中在一定情况下并非是dominium的同义语。罗马法学家明确地划分了对物的dominium和proprietas。罗马古典法学在严格确定的意义上和长期的意义上适用dominium和proprietas两个术语。它们之间的差异在于罗马所有权的各个方面所显露出来的内容上的特点。Dominium的基本意义就是作为一个用以表述简单所有权模式,一种未经分层的所有权的术语。与dominium范畴不同,proprietas仅仅在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和尤士丁尼安的《学说汇纂》中的某些卷里以及一些带有上下文的片断里。要阐明proprietas的基本含义只能借助于分析其与在罗马古典时期另一个极端重要也异常流行的制度——用益权之间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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