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阐明罗马文献是如何展示其间紧密的法律联系,从另一方面说也就是他们在法律上的独立性的话,那么对用益物所有权-用益权结构的法律评价将是不完全的。以下片断可以首先做一个范例:“……用益权因为用益物所有权的终止而终止。但与此相同,用益物所有权恢复……用益权也恢复”(学说汇纂.7.4.23)。尽管资料多次展示了用益物所有权和用益权之间的紧密的联系,罗马法还是不允许两种权利融合和混淆。“当你获得用益物所有权,你就失去了对罗马总督提供给你的用益权的权利”(学说汇纂.7.4.17)。“如果用益权人获得了用益物所有权,则用益权将因为混同而不再属于他……”(学说汇纂.7.9.4.Венулии)。依照罗马古典时期法学家的观点,在用益权和用益物所有权混同(也存在为完全的绝对的所有权[dominium]所必需的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对物的拥有将或的完全的绝对的所有权(dominium)的地位:“马尔采夫和马夫里茨已经认为,在用益权终止时,完全的拒对的所有权(dominium)将由用益物所有主获得”(学说汇纂.7.25.1.乌尔比安)。
所分析的用益物所有权和用益权(prioprietas-ususfructus)两种物权结构在罗马私法的学术著作中被描述为(简单模式的)所有权 与对他人的物的物权——役权之间普通的相互关系而已。依据我们的观点,所援引的资料可以证明这种理解在理论上的不正确性。所描述的法律结构明显不能被归为所有权和役权简单的共存关系。对于同一客体规定两种独立的带有特别的权利和相互协调一致的义务的称号(用益物所有权和用益权)在理论上只有被视为罗马复式所有权模式的一种——分层所有权模式才是完全相符的。很明显,所具有理论上的特征还需要修正。但是在所引用的罗马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可以断言,在罗马古典法中存在和顺利运行着分层所有权模式。
罗马古典法以这样的形式提供了令人信服的法律历史上的所有权深层利用的范例。除了毫无异议的最重要的所有权形式——完全的绝对的未经分层的所有权(dominium non divisum)之外,长期运作着至少两种复杂的所有权形式,duplex dominium(市民法上的所有权和裁判官法上的所有权)和最适合也最有效的分层所有权(纵割所有权)形式——用益物所有权和用益权的特别结构。完全有理由认为这后一种形式是罗马古典法学杰出的成就!
在重新回到对现代俄罗斯所有权的形式研究的同时,必须遗憾地断言它的缺少建树性和过于简单性。国内的法学理论家不但机会英美所有权模式起主导作用,也没有利用好构成现代大陆法系的基础的罗马法的遗产。
试图在简单所有权模式的范围内使所有已经复杂化了的多样的现代经济关系暂停活动很明显将导致消极的结果。同时正如在上述E.B.伯格党诺夫教授的文章中所引用的资料所表明的那样,在消费者合作社体系中,在银行信贷领域中所存在的某些现代民事法律关系只有“从分层所有权的观点”才可以完全相符地解释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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