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全体公民都自由地认可这一政治的正义观念,那么,该观念就必定赢得那些认肯尽管合乎理性但却各有不同且相互对立的全整性学说的公民们的支持,在此情况下,在各种合乎理性的学说之间,我们就产生一种重叠共识。这表明,我们可以撇开人们的全整性学说如何与政治的正义观念之内容相联系这一问题,并把该观念的内容看作是从民主社会之公共政治文化中推演出来的各种基本理念中产生的。我们通过把人们的全整性学说置于无知之幕背后,来铸造这一观念。这使我们能够找到一种可以成为重叠共识之核心,因之可以作为具有合理多元论事实特征的社会正当合理性证明之公共基础的政治正义观念。”
不难看出,《政治自由主义》的重叠共识取代了《正义论》对普遍正义原则和真理的追求。《政治自由主义》与《正义论》最为明显的不同在于,它提供的不再是普遍、全整的正义原则,而是“独立的”(freestanding)政治观念。
鉴于现代民主社会的合理多元主义事实,全整性的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都不可能再获得公民的普遍认可,作为人们公开承认的社会基础发挥作用,因此,《正义论》中那种脱离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的普遍正义观念就变得毫无意义,在此情境下,《政治自由主义》试图寻求“一种独立的政治观念。它不提供任何超出该政治观念本身所蕴涵的特殊形上学说或认识论学说。”政治自由主义为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制度提供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
这一政治的正义观念不是普遍的,“政治自由主义并不欲决定对一切道德与政治生活同样有效的普适性第一原则,用于自由民主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绝不是充分普遍的原则”;也不是全整的,“在讨论
宪法根本和基本结构问题时,我们不会诉求于全整性的宗教学说和哲学学说,不会诉求于作为个体或联合体成员的、我们视之为全整真理的东西,也不会诉求于诸如那些苦心孤诣的普遍之经济理论”;它是独立的,政治的而非形而上学的,其目的是实践的,“政治自由主义是一种隶属于政治范畴的学说。它完全在这一领域内运作,而不依赖于任何外于这一领域的东西……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所理解的政治哲学,主要由各种不同的、被视为独立的权利与正义之政治观念所组成”,质言之,政治的正义观念具有如下三特征:①它是为社会(立宪民主政体的)基本结构而制定出来的一种道德观念;②它不是普遍的、全整的,而是独立的,道德观念在普遍面向所有主题时是普遍的,在包含各种人生价值、人生理想时是全整的,政治的正义观念区别于普遍全整的道德学说,它表现为独立的观点,不依赖于任何全整性学说,而适宜于形形色色的合理全整学说,并能够得到它们的支持;③它的基本理念全都属于政治范畴,其内容借助隐含在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之中的基本理念来表达。
三
《政治自由主义》以上对《正义论》的修正在《万民法》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维护与发展。 “《正义论》与《政治自由主义》都在试图说明自由社会的可能性。而《万民法》则希望说明自由与合宜民邦的世界社会的可能性。”在《正义论》中,所有社会都得信奉统一的正义原则,而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考虑的是公平正义对成员“由生而入其中,由死而出其外”的封闭社会结构的适用,强调了国内社会的合理多元主义事实,到《万民法》,罗尔斯进一步将之扩展到民邦社会(society of peoples),承认各民邦社会具有不同的思想文化与传统,由此,我们可以明显看到,罗尔斯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自由、立宪民主制、西方社会之外的其他价值、制度和社会的合理性,进一步体现出“非中心化”、“多元主义”视角以及从普适向多元的不断转变。